【法律晨跑】“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法庭证据”?

日期: 2023-12-18 02:01:29|浏览: 473|编号: 2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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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晨跑】“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法庭证据”?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网络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

2、不小心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会被恢复:首先,打开微信的“添加好友”功能; 其次,使用英文输入法在搜索框中输入“:”,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冒号“:”; 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点击“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3、聊天记录的证明主要有两个问题: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 仅将头像名称与当事人进行匹配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因为存在冒充的可能; 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真实、完整。 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会伪造聊天记录。

4、由于上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更加谨慎。 一般都需要得到对方的认可,这是比较困难的。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请腾讯协助调查,或者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5、如您需要腾讯协助,您可以根据您掌握的信息向财付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微信用户的身份信息。 检索项的具体描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 腾讯的法律审查严格,如果表述不准确,可能会被拒绝提供。

6、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可以大大提高举证力。 但公证员并未参与微信证据的整个形成过程。 因此,在微信证据公证中,公证人只能对当事人生成、提取、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证明可能是不可能的。

7、您可以在聊天过程中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 以避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ID与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 如果能用对方手机记录下与视频中人的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聊天页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举证能力。 若微信号与当事人手机号码绑定(参见山东菏泽中院(2016)鲁17民特第6号民事裁定书),或聊天记录中泄露个人信息,举证力还可以加强。

8、利用好微信的“收藏”功能,收集聊天记录和“备份聊天记录”功能。 此外,为了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法官通常会比对双方手机上的聊天记录。

九、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审核判断规则: (一)产生、存储、传输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 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产生影响不正常运行时的数据;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以防止错误; (四)电子数据保存、传输、提取是否完整,保存、传输、提取方法是否可靠; (五)正常交易中是否形成并存储电子数据; (六)电子数据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其他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可靠性的因素。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关于新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10.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反驳下列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真实: (一)当事人提交、保存的对当事人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记录、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的电子数据; (三)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 (四)以档案管理形式保存的电子数据; (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 数据。

11、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曾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指引》。 虽然只是当地的指南,但可以作为参考。 以下为全文: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制作指南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制作指南

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涉及以下基于互联网生成的证据的,请按照本证据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产生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等;

(二)利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其中文字中包含评论、点赞的;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电子媒体形成或者存储的信息)。

2、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通过截图、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内容,并提交相应图片、音视频存储介质(U盘、光盘)的纸质打印件编号后交给法庭。 ,在:

(一)如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固定用户个人信息界面截图;

(二)证据中含有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相符的文字;

(三)证据中含有视频的,应当提交有备份视频的存储介质;

(四)证据中含有图片、文字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字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内容或者固定过程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法院不予采信的风险。)

3、提供的电子证据为谈话记录(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的,应当完整反映谈话过程。 不得选择性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 法院可能会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供额外的完整谈话记录。 ;如果您故意、选择性地提供谈话记录内容,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当事人应当保存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供法庭出示。 原始载体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

5、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构公证,或者已经过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使用原载体并登录相应软件在法庭上展示,并核对以及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 。

显示设备由提交证据一方提供。

6、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显示,并检查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的一致性。 店员将记录验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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