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关于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农经[20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部门(局、委) ):
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道、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规模大、涉及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相对单一。 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村庄建设项目,实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效能,节约审批成本,加快项目实施,促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尽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领域的突出短板。 现就推行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
实行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必须坚持规划引导、统筹规划,守住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坚持务实、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出台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的突出困难和堵塞。 坚持法律法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为推动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 坚持各方协作,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业务协同,构建适应新时代特征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开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便处理、村容村貌整治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水务建设。给排水、村内道路。 村庄建设、文化体育等领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下达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 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实行简易审批。 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以及房屋建筑、能源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不实行简易审批。 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
对实行简化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 可采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流程合并。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施工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完成核准、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后,方可办理基金申请及审批手续,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基金的政策依据等应当在基金申请报告中列明。 各地要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的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依法办理。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函。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用区域综合评估方式替代单个项目评估,支持采取弥补缺口、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按照规定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与法律。
4、创新审批服务方式
针对实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规模小、技术相对简单的问题,允许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将小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 。 提倡简化申请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缩短办理时间,探索部门联合办理、全程协助,切实加快村庄建设项目进度。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制定并公布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程序,探索通过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为项目单位提供网上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互联网、移动APP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5、合理确定前期工作深度要求
对于实行简易审批的村建项目,要在加强论证、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行业法规和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要求的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布局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村组覆盖范围和服务人口、管理和保护方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议和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制定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 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领域特点,会同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模板,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表格明确文字内容,力求消除歧义,并提供支撑条款,避免机械套用和与城市建设项目的简单比较。
6、执行国家招投标政策法规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用国家自有资金投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单项合同概算价不超过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概算价不超过200万元,且单项合同概算价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依法免征。 进行招标。 全县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实施,且子项目不符合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使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设立其他审批程序。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健全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单位问责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免于发生。 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
七、充分发挥村民决策建设的主体作用
项目规划和实施时,要通过座谈会、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证村民参与集体决策。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必须综合考虑本村实际情况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具备条件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作为项目法人。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劳、就地取材进行建设。 支持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管理维护责任,鼓励地方政府对管理维护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采取“前置三保”形式“门”和用户协会通过理赔等方式引导受益农户参与管理和维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
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提上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有目标推进村庄建设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间限制缩短。 重新设计项目审批流程。 地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工程质量。 各地要创新监督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廉洁风险。 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果,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强村级组织和农民对相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加快实施村庄建设工程,改善乡村面貌。 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