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影响中国司法的 10 个案件:周永康案彰显我国司法进步

日期: 2024-11-07 08:06:04|浏览: 8|编号: 7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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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影响中国司法的10起案件

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指定管辖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永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案件进入司法侦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让他认识到了其违法犯罪行为给党和社会事业造成损失。受到严重影响,他再次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和忏悔。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加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周永康、薄熙来等践踏法治的严重危害。依法、破坏党的团结、从事无组织的政治活动,彻底清除了周永康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法院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导干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重大的是非问题。

海南陈满杀人火化案重审

1992年底,一起震惊海口的杀人焚尸案。四川人老钟被害。凶手放火烧了房子然后逃跑了。经过六年的司法程序,四川青年陈满被认定为凶手。 1999年4月,二审判处陈满死刑缓期。陈漫已入狱23年,但他和家人一直坚称自己受到了委屈。 2014年2月,陈漫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陈漫案请愿书。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月28日,陈漫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陈漫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陈漫一案的请愿书由律师提交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多年的上诉过程中,陈漫的案件得到了众多律师的大力协助。可以说,数百名律师团队协助了陈漫案件的再审。陈漫案也是“拯救无辜”行动中首例由律师团体发起的清冤枉法援助案件,体现了律师团体在平反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并实现社会正义。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也比较少见。此举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

南京虐童案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一所学校老师举报称,学生石某某(男,9岁)全身多处浅表损伤。尸体被怀疑是被养母殴打造成的。 4月5日凌晨,养母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宣判,驳回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某次审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虐童事件接连发生。据调查,我国约有40%的儿童遭受过虐待,但只有少数幸运儿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南京虐童案的曝光,让我们有机会从根本上反思未成年人收养制度。

河南大学生挖燕窝被判入狱

2014年7月,河南省大学生严晓天与朋友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处森林中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炎霞隼”。 2014年11月28日,两人因构成非法狩猎、收购珍贵、濒危动物罪,被新乡市辉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有期徒刑10年。野生动物,分别被罚款1万元、1万元。 5000元。 2015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年底,一则“河南大学生挖燕窝被判10年半”的新闻引发争议。不少人认为,这一判决“过于严厉”,“小题大做”。甚至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也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司法。但据透露,严小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销售珍禽。舆论对此案态度“逆转”,大批网友转而声讨偷猎者的残忍行为。短短几天,燕小天在公众眼中从一个“只因偷取燕窝被判十年半”的受害者形象,转变为“偷猎惯犯”的形象, “私人枪支拥有者”。对本案的思考不再局限于“量刑是否过重”、“如何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等问题。此案所体现的舆论与正义的关系更值得人们反思。

复旦中毒案

2013年3月3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硕士生林森浩因一些小事对室友黄洋产生不满。他把实验用的二甲基亚硝胺扔进饮水机里,导致黄洋喝了饮水机里的水。中毒死亡。 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林森浩死刑。林森浩现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此案可谓是今年最受关注的死刑案件。一个看似严谨优秀的准医生走向杀人之路,一个专业知识丰富的名牌大学生却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林森浩在案件中表现出的冷漠和残忍让人震惊。这起案件酿成两个家庭的悲剧,令人唏嘘不已。此案让人们对法治和品格教育进行深刻反思。

四川李艳杀夫再煮尸

2010年11月3日,44岁的四川下岗工人李岩在冲突中杀害了丈夫谭勇。后者被切成碎片,煮熟,然后丢弃在厕所和河流中。 2011年8月24日,资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李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艳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8月20日,四川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主要原因是受害人谭勇长期对李艳实施家庭暴力。 2015年4月24日,李岩杀人案宣布重审。李岩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到重审,穿插着被害人家属的哭声、咒骂,李艳家人的痛苦与无奈,还有律师、学者、NGO、民众的参与社会各界,从死刑立即执行到缓期执行,是司法机关对公众朴素正义观的回应,也是司法公正、审慎的体现。我们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应该反思:当一个“小人物”面临暴力,得不到关注和帮助,最后不得不“以暴制暴”时,法律的作用是什么?

一审、二审只能视为诉讼案件的终结。当单纯依靠质证来否认家庭暴力关键因素的存在、忽视个体存在的传统家庭伦理时,这似乎无助于法治理想的实现和指导。公民对法治的真诚信念。如果我们只是叫嚣要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但现实中法律本身却没有落实,我们真的需要法律吗?

世界奢华俱乐部诉南方周末、新京报名誉侵权案

2013年4月,“世界奢侈品协会”、世界奢侈品俱乐部北京公司及首席代表欧阳坤将南方周末(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和新京报告上法庭,对“世界奢侈品俱乐部”提出质疑。 2014年2月26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名誉权侵权成立,要求两家报纸刊登道歉声明。

2015年11月9日,北京三中院二审驳回了《世界奢侈品俱乐部》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两家报纸的行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当时的南方周末记者陈忠晓路和第一个质疑世界奢侈品俱乐部的网友华先生也受到了刑事调查,但后来分别被保释并撤诉。

李庄状告中国青年报侵犯名誉权案

2015年6月,原律师李庄2011年诉中国青年报社名誉权侵权案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受理。 2009年12月13日,李庄在重庆代理一起黑帮案件时因作伪证被拘留。次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重庆打黑行动惊爆律师诈骗案——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老”“人民抓捕实录”》,指称李庄煽动当事人捏造证据,降低自己的罪名。罪责,还给京城的同事发了信息:“他们太邪恶了,他们太蠢了,他们有很多钱,快点过来!”李庄认为,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没有任何意义。调查和未能会见当事人造成了负面影响,甚至误导了法院的最终判决。李庄因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来,检察官因新证据的出现,被迫撤回对他“漏罪”的起诉。由于涉及律师权,该案引起激烈争议。

第一私家车案——陈超诉济南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

今年1月7日,私家车主陈超使用私家车软件载客,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违法经营,并处以罚款2万元。 2月27日,陈超以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对他的查处处罚证据不足为由,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济南市公共客运公司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撤销。 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受理此案,并定于4月15日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7日,法院宣布第三次延期审理,理由是“本案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解释。”

本案的焦点和矛盾在于政府的执法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和规模。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政府立法和执法需要支持合理合法的市场创新行为。由于出租车和私家车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无论本次诉讼结果如何,社会都将更加关注私家车和出租车的纠纷,以完善相关法规,促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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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燕云一”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户籍行政登记案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取名“北燕云怡”,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申请户口时,派出所以“北燕云一”这个名字不符合户籍要求为由拒绝了。为此,卢某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燕云一”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当时,因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提交主管机关解释或确认,故决定中止审理。 2014年全国人大发布相应司法解释后,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决定根据该司法解释恢复审理。

根据司法解释,除父姓、母姓外,还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姓氏。第三条是“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仅凭个人喜好和意愿创姓,明显具有任意性,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产生影响。这不仅违背良好的社会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目标。良好的社会控制。最终,历下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北燕云逸”的请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燕云逸”名义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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