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怀疑在中国运营的实体因伪造注册地址和提供虚假商标授权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世界奢侈品协会 (WLAC) 及其在中国的首席代表毛欧阳昆继续与媒体作斗争。为了证人保护,两家报纸没有提供采访的录音和举报人的身份,这让世界奢侈品俱乐部在一审已经宣判的四起声誉官司中取得了部分胜诉。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将失去起诉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认定企业法人民事诉讼状态的函》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且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并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后,才消灭企业法人。
由此可见,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注销登记前,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由此来看,虽然公司的执照已被吊销,但现阶段仍有权提起各种诉讼。同时,作为自然人,毛欧阳坤也确实有权提起名誉权诉讼。
事实上,该报败诉的几起一审民事案件,都应该理性看待。一方面,法院对媒体的判决并不意味着阻碍了媒体监督舆论权利的正常行使。舆情监测必须合法真实,当有人控告媒体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时,媒体至少有两种方式来为自己辩护。一是证明举报内容确实真实,依法属于监管范围。其次,当双方难以就报道的属实与否达成一致,且法院难以判断时,媒体需要提供更可靠的消息来源,证明他们不是凭空捏造新闻。
至于第二条途径,举报人必须在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新闻举报人免于证人出庭的制度,相反,证人有法定义务出庭作证并接受交叉询问,否则,媒体将承担不利后果。然而,这却将媒体推向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允许举报人露面可能违反新闻道德,这可能就是该报最初拒绝提供录音和举报人身份的原因。正因为如此,该报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当然,也不排除相关报章有权上诉,并有权在二审阶段提供对己方更有利的新证据。
另一方面,也应该认识到,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上并不完全相同。即使一家报纸败诉,也不代表记者必须因损害对方的商业声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无论举报人提供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只要记者遵守行业审核准则,即使报道与事实有些差异,也不能被定罪。
通过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到,如何保护新闻线人,或许不是一个司法机关可以解决的难题,但需要提升到立法的角度,在消除假新闻和维护新闻道德两端,都应该做出更合理的制度设计, 在更有利于保护证人权利的特定领域,应当采取更加专项的证据制度。
其实这不仅仅是一个案例,随着媒体监管的地位和权力越来越明显,新闻举报人的存在已经成为业内的普遍现象,如果社会不能有效保护媒体来源,那么公众的知情权就会受到损害,舆论监督的力量就无法发挥作用。在这方面,媒体“顶雷”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机构只能是现行法律的保守执行者。对新闻线人的保护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