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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了要约,但没有被接受。 合法吗?
最近,我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收到了一家公司的offer,却被告知不会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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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中午,我收到了一家外企的offer,虽然工资有点低,但我还是无比兴奋,因为这是我向往的公司。我对offer中的一些事项有疑问,打算打电话下午,我去咨询了,但是还没来得及打电话询问,对方公司的HR就主动打电话给我,说总部正在进行部门调整,暂时不招人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再招人,资料归档了,让我不要再等了!当时我就郁闷了!才3个小时,我的心就这么起伏不定,感觉从天堂掉到地狱!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给我发offer??我的幸福就白费了。求职者找工作的压力本来就很大,但是当公司这样做的时候,真是令人沮丧……”
武汉夜店招聘网友“花野Shine”分析了这起事件:
“我认为要约还是有法律意义的。《合同法》曾说过,构成合同的两大要件是要约和承诺。所谓要约,就是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里的要约就是要约,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表示聘用你的意向,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与你建立劳动关系。承诺就是同意要约,并且主体是你,也就是说,你拿到offer后,只要你同意,就完成了,就代表着这份‘合同’的成立。”
“要约的撤销必须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提出,但有两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一是要约人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一般要约会注明报告的月份和日期这是一个承诺,截止日期是指您最迟必须在这一天之前得到回复,或者可以理解为按时报告表示同意。因此,只要在Offer上注明报告日期,其次,受要约人已经履行了合同,已经做好了准备工作,比如有人受聘,收到录用通知后提出辞职,这就是为新工作做准备。优惠不能撤销”。
“所以,我觉得如果你收到offer然后被取消,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获得赔偿的概率还是很大的。当然,赔偿的数额会根据你的情况来考虑。”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