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核准后销售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预售价格监管
严格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白沟新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实施意见》(百管字〔2017〕25号)文件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须向价格管理部门登记。商品住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登记手续、取得预售许可后,必须严格按照登记价格进行销售,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经营者不得以高于标价的价格销售商品住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2.加强价格信息公开
房地产开发商须在取得备案手续和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所有房源,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价”,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商品住房价格监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情况,并公开商品住房备案价格。
3.加强执法检查
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不实行“一房一价”、标价不为实际成交价格、未标明消费者可自愿选择商品房经营者是否代收税费、捆绑收费、囤积居奇、争抢房号、便利交易双方签订不同成交价格的合同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