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管理办法修订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相关问题全解析

日期: 2024-07-02 14:05:32|浏览: 153|编号: 5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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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管理办法修改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 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缘关系、出生登记等合法的医学证明。

3.哪些新生儿可以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均应当依法取得《医学出生证明》。

4. 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产科机构应当向孕晚期或者入院时出生的孕妇发放《申领须知》,指导孕妇及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认新生儿姓名,并由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2)胎儿出生后,助产士根据胎儿出生情况填写《出生医疗记录表》,并与分娩登记簿、医疗记录及《申请须知》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

(三)新生儿出生后7日内,产科机构信息报告人员应当登录信息系统,凭《出生病历记录表》直报出生人口信息。

(四)新生儿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在孕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初次出生登记表》,并及时申领《医学出生证明》。

(五)出具机构应认真审核《首次出具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材料齐全的,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办理收件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在助产机构出生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上注明“死亡”。《出生医学证明》副联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所在地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死亡手续。《出生医学证明》首页及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留存,或应产妇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首页交产妇保管,并登记收讫。

5、首次发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出生医学证明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汉字和数字符号填写、打印。

(2)《出生医学证明书》必须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情况如实填写,首页、附页及存根上的各项内容必须准确、完整,严禁涂改。

(三)新生儿信息:

1、如新生儿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新生儿姓名”栏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2、新生儿“出生地点”栏应按照新生儿出生地的行政区域名称填写。

3、“医疗机构名称”栏填写产科机构全称,其他情况填写“/”。

4.新生儿父母信息:

1、如新生儿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其姓名可以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均应填写中文。

2、新生儿父母“年龄”栏应按照新生儿出生时,新生儿父母的实际年龄填写。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4.未提供民族信息的,可在“民族”栏内以“/”填写。

5、“地址”栏填写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地址、有效证件所在地地址或现住址。有特殊情况的外国人可以填写“/”。

6、“有效证件号码”栏应按照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 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署的《申请委托书》、父母双方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8、如新生儿父亲信息未提供,母亲需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说明无法提供父亲信息,发证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对应栏目中填写“/”。

9、新生儿父母原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籍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还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相关材料应当留存。

(五)发证机构信息:

1.发证机构及发证日期:填写发证机构全称及实际发证日期。

2、存根上的助产士和出具人签名栏应分别由助产士和出具人签名,领料人签名栏应由领料人签名。

3、“发证机构(专用章)”应在《出生医学证明》首页、附页及存根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应用红墨水加盖,清晰正确,不得涂抹,不得加盖其他印章或隔行印章。发证机构加盖前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印章。

6.什么情况下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因无法核实母亲信息,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发证机构应当出具《无力出具证明》。

(1)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二)新生儿母亲原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户籍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的。

7. 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书》需要什么条件?

补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的原因,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由原签发机构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

(一)因户籍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无法办理出生登记,需要更改新生儿姓名的,应当凭户籍机关出具的《信息变更表》补办;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者母亲信息的,应当持法定亲子鉴定报告、生育病历、户籍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拟变更信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办理变更。

补发仅更正原证上的错误项目,其余项目应当与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8. 什么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书》会被视为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书》不是用钢笔或者碳素笔手写的;

2.出生医学证明书涂改、字迹不清楚或相关事项填写不真实的;

3.擅自撕去《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补充页;

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5.《出生医学证明》属非法印制。

9. 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补发?

补发是指原发证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造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新生儿重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应当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10.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书》的手续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持原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原发证机构根据原发证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二)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出生医学证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专用章”,并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补发登记表》交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妇幼保健院补发并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补发机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并核实新生儿父母、儿童户籍、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办理户籍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书》者,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书》首页;办理户籍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书》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书》首页及副页,补发后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书补发专用章”并办理登记,原《出生医学证明书》同时作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者,不予补发。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应逐级报告,并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

11. 成年人可以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书》吗?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不再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出生证明的,原分娩医院可按照现行病历管理规定提供有关分娩病历复印件。

12.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书》是否需要费用?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严禁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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