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相关业务
昆明圣图体育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昆明腾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西安丰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
案件编号
诉讼原因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判断
1、被告西安峰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腾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2、反诉被告昆明腾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西安丰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0×42望远镜模具制作费人民币3万元;
债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3、反诉被告昆明腾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8×42峰宇极峰望远镜模具返还给反诉原告西安峰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驳回原告昆明腾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昆明胜图体育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西安丰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余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2144元,其中被告西安峰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5491元,原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承担166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为1468元,其中反诉被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承担900元,反诉原告西安峰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568元。由于原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西安峰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已预付本案及反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抵扣上诉费用后,被告西安峰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4591元。滕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时。
如果你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