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鞋垫边怎么绣 手工活兼职日赚百元?小心!嘉兴中院一审宣判涉案 1.31 亿余元诈骗案

日期: 2024-07-25 01:13:34|浏览: 240|编号: 5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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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做手工,一天轻松赚几百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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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可能是一个骗局!

8月9日下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31亿余元的诈骗案一审。主要犯罪集团首脑、主犯闫某志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李某利、方某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年,并处罚金50万元、30万元。犯罪集团其他被告人另案处理。

兼职体力劳动骗局细节曝光

三级“入场费”

而实际非常困难的手工工作

一开始,方某梅其实也是受害者。

2018年,方某妹在网上偶然看到一则兼职招聘信息,她立刻产生了兴趣,很快,方某妹就交了988元的入会费,准备赚一笔。

“公司设置了三个档次的‘入场费’:兼职人员488元、代理商688元、总代理商988元。区别在于,代理商通过招新人可以获得佣金,能拿到新人‘入场费’的60%左右;如果你是总代理商,除了能拿到佣金外,招到100个新人后,还能晋升为团队负责人,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同时还能拿到固定的月薪。”方某梅解释道。

交纳“入职费”几天后,方某梅就收到了公司寄来的半成品工艺品,包括手链、鞋垫、枕头等。按照公司招工时的说法,她只需要用针线把鞋垫和枕头上的图案绣好,然后将成品寄回公司就能拿到报酬。

但事实并非如此。“鞋垫和枕头的绣制难度非常大,就算我不停地绣,一双鞋垫也要4-5天才能绣完。如果把公司发来的半成品全部绣完,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报酬才100多元。”方某梅解释道,公司会故意把绣制难度非常大的半成品寄给受骗者,就是为了让他们无法完成,给他们领取报酬设置障碍。

送给灾民的半成品手工艺品

另一名受害者詹先生对此感触颇深,“公司贴出的招聘广告上,需要的手工活很简单,但我实际收到的半成品绣起来却非常难。我试了一下,估计一个月也绣不完,投入和回报显然不值得。”由于被骗金额不大,詹先生最终没有选择报警。

微信群里的PS

结算付款图片

当方某梅发现做手工赚不到钱时,她开始转向招人。

“他们会贴一些广告,内容一般是‘手工艺简单易做,在家就能赚钱,简单手工艺品随机送’等。”方某梅坦言,“我用了一个月的时间招了100个人,除了每个新员工‘入职费’的提成,我还被提拔为组长,每月固定底薪2000元。”

成为组长后,就有一定的管理职责。组长会把交过“入会费”的兼职员工拉进群里,每天在群里发结算、付款的照片,制造其他兼职员工在赚钱的假象。“其实这些照片都是假的,都是修过的,目的是让他们以为没能完成手工活是自己的错,而不是公司的错,防止他们报警。”方某梅坦言。

由于方某梅“善于管理”,到了2018年底,她已经成为该公司的“高管”,主要工作变成了开发“产品”、研究“演讲技巧”、提升团队“业绩”、应对“负面舆论”。

“我们会针对受骗者可能提出的问题,提前准备好‘剧本’,然后让‘讲课老师’把‘剧本’发到‘客服群’,统一回复。”方某梅解释道,有时候他们还会研究新的“产品”,比如鞋垫特别难绣,大家对它的看法也很多,这些看法也会在网上流传,所以他们就会用其他难绣的工艺品来代替鞋垫。

最终,方某成为继闫某、李某之后,犯罪团伙中最重要的人物。“公司‘高管’微信群里有9个人,出大事他们就找闫某,出一般问题我来解决。”她坦言。

诈骗集团的“办公”地点

法院认定

2018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被告人方某美等人,以“领航国际”、“尚美工艺品”、“新创电商”等公司名义,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推销工艺品,声称加入该公司后可无限期领取工艺品,并虚构工艺品制作简单易做、日入数百元的事实,伪造虚假收入照片,骗取受害人缴纳加盟费。

被害人支付加盟费后,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方某梅等人故意拖延结算、发货时间,延长被害人回货周期,增加手工作业难度,迫使被害人放弃完成手工作业或者继续接手工作业,从而非法侵占加盟费。从被害人处追回的汽车挂件、鞋垫、钻石画、珠子等手工作业成品堆放在陕西、安徽等地仓库,未开展正常销售活动。

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等人还通过建立大量组长群、高级管理群等微信工作群来管理诈骗活动,并设置组长、高级助理、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对诈骗人员进行管理。

2018年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群众18万余人,诈骗金额合计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共骗取金额1.27亿余元,获得违法所得62.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志、李某利、方某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颜某志、李某利诈骗金额达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诈骗金额达1.27亿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颜某志为该犯罪集团首要成员、主犯,应当对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利、方某梅在共同犯罪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或者参与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方某梅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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