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白沟新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各部门需认真贯彻落实

日期: 2024-08-19 12:08:29|浏览: 175|编号: 6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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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沟镇、管委会各部门: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白沟新城快运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10 月 9 日

白沟新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以较快速度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按照包裹上的名称和地址,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送达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件、分拣、运输、派送等环节。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快捷、准确、安全、便捷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通信检查外。

第六条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依据河北省快递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要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九条 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审核,向邮局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快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查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快递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出其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其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十二条 已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持企业快递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清单,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等发生变化或者增加、撤销分支机构的,须向邮政管理部门申报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合并、分立协议;

(3)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年度报告。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以特许经营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特许经营不得超出被特许人的经营许可范围。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服务协议,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报送年度报告。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快递服务标准和

为保证服务质量和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企业在填制快件运单前,应提醒寄件人阅读快件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险或增值服务;

(二)企业分拣快件时,应当按照快件种类、时限进行加工分拣,分区作业,规范流程,及时录入处理信息并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快件。

严禁抛掷、踩踏或以其他方式损毁快件;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寄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送达约定的收货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寄送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货。快件外包装完好的,收件人应当签收;快递标明易碎或者外包装明显破损的,快递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在签收前验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网络购物、货到付款等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合同中与寄件人明确约定收寄、托运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提供收寄服务,收件人验收无异议后,签收确认。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快递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发生变更的,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通过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件运单的显著位置列明,并特别注明。

第二十条 快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容不符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企业与用户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的,已购买保险的快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未购买保险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为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机制。发生快递重大服务中断或者暂停经营业务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快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的,特许经营者和被特许经营者应当分别向当地快递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记录并保存与事故有关的所有资料,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监测业务量,加强服务网点统筹协调和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醒,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无法投递的快件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或者退回寄件人的快件,企业应当予以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或者退回的入境国际快件,应当交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快递业务中为用户提供收件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与寄件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收件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代收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人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违反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物品的;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假冒他人名义、商标、企业标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5)违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或者盗窃快件;

(2)违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快件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3)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生化制品、感染性物质以及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物品;

(四)危害公众健康的物品;

(五)各类流通货币;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邮寄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法》、《快递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确认安全状况的可疑物品,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用户无法出示安全证明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及地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等经营者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快递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递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求快递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运输资源,推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指导、监督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妨碍或者可能妨碍行业安全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突发事件的管理,督促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建立以公众满意度、准时率、用户投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测评体系,指导测评机构定期对快递行业服务水平进行检测、评估,评定服务质量水平,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快递企业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的情况。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有关场所接受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件;

(三)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经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予以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对涉嫌夹带禁寄、限寄物品的信件以外快件进行开拆检查。

第三十九条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二人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并对有关情况保密。

白沟新城物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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