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及附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负担的税费解析

日期: 2024-09-20 01:04:29|浏览: 13|编号: 66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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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从事主营业务应承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填报该指标时应注意,新税制实施后,会计制度中的应交增值税不再纳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按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相应指标的累计数填报。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将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原列在“管理费用”科目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调整至“税金及附加”科目。

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第一名

NO.2 会计分录

01

累计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02

付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贷记:银行存款

03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应交消费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NO.3 消费税

定义

消费税(税/税)(特别商品和服务税)是对消费品流转过程中征收的各种税种的总称,是政府对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可以向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在流转税中新设立的一个税种。消费税为含价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在其后的批发、零售环节,由于消费税已包含在价格中,无需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属于流转税种类,是在对货物征收的一般增值税的基础上,为了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部分消费品征收的税种。

目的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代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征

(1)消费税具有选择性。消费税是针对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征收的。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因此,可以说消费税调节具有特殊性;

(2)对不同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或者对同一产品适用相同的税;

(3)消费税是综合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征收方式有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合并计税三种,按从价计税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按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

(6)消费税负担的可转移性:税负最终转移给消费者。

烟草

消费税是在普通货物增值税基础上对少数消费品征收的税,主要是为了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目前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有:烟草、酒类、鞭炮、烟花、化妆品、成品油、贵重珠宝及珠宝首饰、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用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又细分为若干个子目。

烟草: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所有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本税目征收消费税。本税目有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一)甲类卷烟: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转让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含70元)的卷烟,从价税率为56%。

(二)乙类卷烟: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转让价格为70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下的卷烟,从价税率为36%。

(3)雪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从价税率为36%。

税收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特有的规定外,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相同。

消费税缴纳地点:

(1)纳税人销售或者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帐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外,消费税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缴纳。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委托方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向申报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到外县(市)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的,应当在销售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汇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从量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体积或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1)按货物价值计算纳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三)自产、自耗的应税消费品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

b.其他情况:同类消费品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应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当在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准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6)纳税人零售金银珠宝首饰,计算税额时,应当将含税销售额折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珠宝首饰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计税价格=进货原价×(1+利润率)÷(1-金银珠宝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金银珠宝消费税税率

(7)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将产品用于赠送、赞助、募捐、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或者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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