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 3660 元衣服现价 1 元遭砍单,消费者维权获赔 1.8 万余元

日期: 2024-09-21 11:03:18|浏览: 12|编号: 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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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库“取消订单”被认定构成欺诈:原价3660元,促销价1元

2022年4月19日 08:49

这件衣服原价3660元,现价却只有1元。消费者成功下单付款后,订单却因“订单异常”被“取消”。消费者质疑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寺库商贸有限公司)违约,要求按照原价赔偿。4月1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份诉讼判决书,讲述了一位消费者被电商“取消订单”后的维权故事。

★重播

寺库擅自取消订单,消费者索赔1.8万余元

2021年5月1日,山东临沂消费者赵先生发现,寺库商贸公司运营的寺库网购物平台上,原价3660元的品牌/一款衬衫,现售价仅为1元。他赶紧下单购买5件,页面显示“订单需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

第二天,赵先生收到寺库商城的短信,告知其订单已获批准,需支付5元。然而,就在赵先生等待收货时,寺库商城却单方面告知其商品价格异常,无法发货,并取消了订单。寺库商城客服回复赵先生称:“为表达我们的歉意,我们将直接向你的账户发放该品牌300元优惠券。”

赵先生认为,涉案商品原价为3660元/台,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295元,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赵先生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寺库商贸公司,要求其赔偿因取消订单造成的差价费用。

★试用

寺库被认定违约,但消费者索赔金额不合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寺库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赵先生提交了其购买涉案商品时的寺库网店页面截图,证明其购买涉案商品时,销售页面上以红色字体标注有1元的“促销价”。

法院认为,赵某已向寺库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寺库商贸公司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赵先生要求寺库商贸公司支付商品活动差价18295元,属于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法院分析指出,《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因违约所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根据赵先生在诉讼中的主张,本案中不存在预期转售收益的损失,也不存在高价购买替代品造成的损失。因此,赵先生要求寺库商贸公司赔偿涉案货物合同总价与折扣前价格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还认为,如此大的差价索赔并非寺库商贸公司在违约过程中能够预见的损失,而以涉案货物的合同总价与折扣前价格的差额确定违约损失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结论

寺库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需赔偿消费者500元

法院认为,寺库商贸公司利用涉案促销手段吸引客户,随后取消订单的行为,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寺库公司根本没有涉案商品,而只是虚拟上架以吸引流量;二是寺库公司在发现同一客户购买了多笔订单后,通过取消订单来“止损”。无论哪种情况,站在消费者的角度,都可以理解为欺诈,寺库公司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欺诈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寺库商城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应当界定在《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赵先生损失500元。[编辑: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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