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法典 医学伦理委员会:规范、评价与指导现代医学高新技术的重要力量

日期: 2024-09-23 00:05:02|浏览: 9|编号: 67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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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医学高科技在临床中的运用,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内容和方式,也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伦理关系。面对高科技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不仅患者和家属有些不知所措、失落。当涉及到个人健康、社会前景和人类未来等潜在问题时,迫切需要专业人员提供伦理标准、评价和指导。于是,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运而生。伦理委员会大致有三种类型:医院伦理委员会、科研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政府下属医疗机构和国际医疗组织伦理委员会。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设立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国家。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出现大致基于两个因素:一是由于对新的生殖技术、死亡标准以及精神病人必要的控制方法的争论;二是医务人员的伦理教育与培训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组织活力和整体能力,以及一些涉及临床实践中的医疗纠纷和伦理冲突的问题。加拿大1971年《医学伦理指南》和美国医院协会1972年制定的《患者权利宪章》均提出了在医院设立伦理委员会的建议。1984年美国医学会发出倡议,呼吁并要求全国每家医院都设立生命伦理委员会。到1998年,美国90%的医院都设立了这样的委员会。以上医院均设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

科研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形成,大致基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生物医学领域大量新技术的出现及其应用引发的问题;二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患者维权运动”。一是充分争取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利;三是基因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生殖性克隆等带来的伦理关系定位问题。1947年,盟军纽伦堡战犯法庭在审判二战期间的医生后,提出了:《纽伦堡伦理守则》(纽伦堡守则)是第一部关于人体实验的国际伦理守则,其第一条规定受试者必须自愿同意。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对《纽伦堡守则》进行了补充和修正,重申了受试者的同意权、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规范,为生物医学研究确立了国际标准。 1980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出了《良好临床试验规范》,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监控、记录、分析、报告、审批等环节制定了一套标准,明确了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美国各大生物医学研究机构均设有伦理委员会;日本德岛大学于1982年12月9日成立了医学伦理委员会,到1992年初,日本各大学医学系均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各系均设立了伦理委员会。

政府下属医疗机构和国际医疗组织的伦理委员会主要基于专门伦理监督的需要而设立,西方多数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生物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美国第一个制定生命伦理政策的国家机构是美国国会于1974年7月成立的国家生物和行为研究人类受试者保护委员会,该机构的报告对美国相关研究影响很大,1975年有关胎儿研究的报告于5月提交国会,7月成为联邦法律并开始实施。1978年美国卫生福利部规定,在资助相关研究前,必须获得伦理咨询委员会出具的评估报告,此后,美国国会陆续成立了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其建议成为美国制定相关科研政策的重要参考。此外,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早在1989年就设立了伦理委员会,其发布的相关报告是世界各国开展基因研究必须承认和遵循的基本伦理准则。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由36名独立专家组成,确保科学研究和应用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成立了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其宗旨是为决策者提供除经济标准之外的伦理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实践机制

医学伦理委员会是由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家和非医学人士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是核实临床研究计划及其附件是否符合伦理,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和权利得到保障。美国等发达国家生命科学的飞速发展,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应用,以及随之而来的伦理问题,引起了民众持续而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增强了民众的自主意识,这是医院伦理委员会成立的最根本原因。此外,医疗设备的技术变革导致各大医院的医疗费用急剧增加,再加上医疗资源相对匮乏,而稀缺资源的公平分配,如何实现对每一位患者的公平,也是西方医院伦理委员会出现的现实原因。目前,至少有55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国家伦理委员会。此外,德国中央生物伦理学委员会、美国生物伦理咨询委员会、法国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等均可就生命科学相关的重大问题直接向政府首脑提供决策建议和适当的伦理评估。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查和监督,主要致力于促进医院、医疗、医务人员等伦理冲突的公正处理。为此,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实践机制相对严格。

(一)完善、权威的监管体系。相对完善、权威的配套监管体系是规范医学伦理委员会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美国、英国、瑞典等医学伦理委员会建设较为成熟的国家,均具有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

明确的监管机制。各国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管理机制虽然不同,但一般都遵循三级制。即由最高管理部门、具体管理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组成的管理机制。最高管理部门。一般是卫生部或卫生相关部门为各伦理审查机构设立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国家内部卫生资源的配置、相关法律政策、伦理的制定和伦理制度的建立,成为伦理审查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具体管理部门。是最高管理部门直属的、具体管理伦理审查机构的管理部门,其职能各国不尽相同。有的负责人事任命和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立,​​如英国;有的负责经费支持,如澳大利亚。具体执行部门。主要从事具体的研究审查和监督工作。对各具体伦理审查机构负责。这种层级管理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上下级关系明确,有利于保证伦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其次,具体分工明确,减少了各委员会之间的职能重复,节省了资源;最后,各级职责到位使得下级机构能够及时有效地反映问题,促进伦理审查的完善和有效性。

选择多种审查方式。美国、英国、瑞士、澳大利亚等医学伦理委员会较为成熟的国家,为了提高伦理审查的便捷性和选择的多样性,都通过多种渠道对伦理审查进行分类。伦理审查机构的设立并不局限于机构,同时,机构外也成立了大量的商业性伦理审查机构。英国医学伦理委员会下属有多家经过认证授权的伦理审查机构,分别负责临床试验、非药物临床试验等;澳大利亚的临床研究主要采用两种审查方式,即临床研究许可制和临床研究告知制,内外结合、多触角的审查方式,使得这些国家的医学伦理审查既方便又快捷。

医学科学技术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在临床应用中必须有利于人类的根本利益,遵守伦理原则和规范,不能私自使用、滥用或误用,因此必须也应当受到道德治理。委员会所体现的道德治理,就是依据生物医学相关的伦理原则、规则和规范,规范和规范医学领域高科技的实施,使高科技和现代医学真正造福人类,符合人类的当前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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