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法典 邱仁宗老师谈安乐死:区分纳粹与我国伦理学界的观点,正确理解医学临床安乐死

日期: 2024-11-13 10:07:22|浏览: 18|编号: 7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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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昨天发表的邱仁宗等人撰写的《生殖伦理的人文启示》一文,从《纽伦堡法典》出发,结合德国纳粹以“优生学”之名残害无辜的反人类暴行,阐释了国际国内伦理界对“优生学”的反思和共识。作为延续,今天我们发表邱仁宗等人撰写的关于“安乐死”问题的文章,以便大家能够区分纳粹的“安乐死”和我国伦理界讨论的“安乐死”,并有正确理解临床医学中提到的“安乐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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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仁宗老师

关于安乐死,我国最近出版的一些医学伦理学教科书中有这样的说法:“当病人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时,不应无休止地索取无用和浪费的服务。病人的亲属朋友们也应该基于上述道德义务同意患者接受安乐死。”这种违背人文关怀和人情的言论表明,这些作者可能没有受过任何道德训练,缺乏基本知识。道德常识。在人类历史上,德国纳粹曾经实施过“安乐死”的暴行,杀害了许多无辜的人。在《纽伦堡法典》颁布近70年后的今天,“安乐死义务论”出现在我国的一些医学伦理教科书中,着实令人震惊。为此,有必要区分纳粹“安乐死”和医学伦理界讨论的安乐死。

一个家庭要求对他们残疾的新生儿进行安乐死,但希特勒把他变成了一个必须执行安乐死的无用公民。

二战结束后,纽伦堡纳粹战犯国际法庭审判了23名纳粹医生(他们在人体实验中实施了暴行),并判定他们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纳粹医生犯下的罪行包括为了服务侵略战争的目的而执行希特勒的“安乐死”政策,屠杀无辜人民,甚至灭绝某些种族。

纳粹“安乐死”是一项国家计划,旨在杀死那些被认为对社会价值低和“坏”的人。早在1920年,德国律师卡尔和霍什医生就出版了一本名为《授权毁灭不值得活着的生命》的书。他们认为,“不值得生存的人”是指那些“因疾病和残疾而被认为生命不值得存在”的人。那些已经不值得活下去的人,那些生命低劣到没有生存价值的人。”“一方面他们没有价值,但另一方面,他们还要照顾很多健康的人。 。这完全是对宝贵人力资源的浪费。 ”。 由此可见,纳粹学者的论点基础是,人与物一样,只具有外在的工具价值,不具有内在的内在价值。

1938年,克拉尔一家生下了一名残疾新生儿,请求希特勒允许对这名婴儿实施安乐死。希特勒亲手解决了这个问题,并对婴儿实施了安乐死。随后,希特勒授权实施“儿童安乐死计划”,杀害残疾婴幼儿。该计划的受害者大约有 5,000 人。 1939年,希特勒发起屠杀成年残疾人的计划,并签署文件指出“应仁慈地杀害无法治愈的病人”。原本只是一个家庭对残疾新生儿提出的安乐死要求,但希特勒却把它变成了对毫无价值的公民进行“安乐死”的义务。

从绝育和“安乐死”开始,德国纳粹屠杀了数百万无辜民众

正是在执行这个计划的过程中,纳粹官员和医生发现注射巴比妥等药物的方法效率太低,于是他们发明了使用毒气杀人的方法。据纳粹专门研究安乐死的机构统计,有超过7万人被“安乐死”。德国纳粹实际上说过,他们可以在未来 10 年内节省帝国马克、公斤肉和香肠。随后,他们进一步扩大了对德占领土残疾人的“安乐死”计划的实施范围。德国纳粹从绝育和“安乐死”开始,最终屠杀了数百万无辜民众,其中包括他们认为没有生存和繁衍价值的国内残疾人,以及他们认为属于劣等种族或民族的人。低价值,如犹太人、吉普赛人、斯拉夫人等。

为了防止安乐死被误用或滥用,医学伦理学家规定了对受试者实施安乐死的充分必要条件。

在临床实践中,医生也会遇到需要安乐死的情况——一些临终的病人无法承受痛苦和磨难,希望医生采取无痛措施,让他们有尊严地死去。医生是否应该对此类患者实施安乐死,在医学界和医学伦理学界仍存在争议。人们担心,即使个别患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安乐死,这样做的结果也可能会造成道德滑坡,将一些本应接受治疗的患者推向安乐死。与此同时,人们也担心,以治病救人为己任的医生如果置病人于死地,可能会对医生产生腐蚀作用,损害医患关系,危害医疗专业精神。

鉴于此,即便是并非绝对反对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家也非常谨慎地强调,“安乐死”首先必须有合理的伦理论证。例如,我们可以用“利益”和“自主原则”来为安乐死辩护:即安乐死的根本出发点是应患者的要求,减轻患者的痛苦,使患者受益,而不是减轻患者的负担。家庭或社会。即便如此,这样做客观上也会减轻别人的负担;安乐死是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如何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是人们自己决定的权利,所以安乐死必须是自愿的()。如果患者丧失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例如无脑畸形、永久植物人状态的患者)并且由代理人做出决定,则这种非自愿(非)安乐死也是允许的。然而,如果患者有能力在未获得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或者故意违背患者意愿实施安乐死,那么这种非自愿安乐死在伦理上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安乐死被确定为一种义务而不是个人可以选择或不可以选择的权利,那么许多非自愿安乐死的案例就会发生。

医学伦理学家做出了许多努力来防止安乐死被误用或滥用。其中,包括规定对受试者实施安乐死的充分必要条件。病人的死亡就是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有足够的证据让医生相信病人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没有治疗的可能性,并且正在承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第二,医生使病人死亡的首要原因是为了停止病人难以承受的痛苦,而不是其他原因。第三,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必须基于病人的理性决定和真诚请求;第四,病人的死亡是医生的意图,医生的行为与病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五,导致患者死亡的方式应该是无痛或仅有轻微疼痛的。

然而,我国近期出版的一些医学伦理学教科书不仅建议“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应接受“安乐死”,也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对象包括“重症患者”。精神疾病、先天智力”、“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没有恢复正常可能性的人、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老年人和严重残疾者”,甚至患有晚期恶性肿瘤的人也没有机会这些作者认为,对于一些治疗无效且浪费资源的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一种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节省社会资源,而不是为了患者自身的利益,也没有考虑患者自身的意愿。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这些患者的亲友也有义务让患者接受安乐死。但如果病人在这些情况下死亡,则完全不符合上述五个安乐死的条件。可见,患者的死亡并非“安乐死”,而是故意谋杀。负有治病救人义不容辞的医生绝不会允许做出这样的杀人行为,因为一旦这样做,不仅要追究医生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也会彻底破坏医患关系。和医疗专业精神。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承德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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