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经营卷烟、雪茄及电子烟,如何准确计算缴纳消费税?

日期: 2024-11-13 19:07:12|浏览: 16|编号: 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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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企业同时开展卷烟、雪茄和电子烟的“混合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纳税人需要熟练掌握不同类别烟草制品的计税方法,准确计算和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实行从价税率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分行征收从量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明确电子烟采用从价税率法计税,批发环节税率为11%。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60号文件规定,雪茄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为36%,批发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关联。

例如,E公司是一家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2022年12月,其批发销售三种类型的卷烟产品:香烟、雪茄和电子烟。其中卷烟批发销售200箱(1000万支),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雪茄批发销售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电子烟批发销售额200万元,不含增值税。 2023年1月报告期内,E公司批发销售卷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1000×11%+1000×0.005=115(万元);批发销售雪茄不需要缴纳相应的消费税;批发销售电子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200×11%=22(万元),申报缴纳消费税总额为115+22=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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