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即将推出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2020年侵害消费者权益查处十大案件
提醒大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扬州某制药企业哄抬物价案
2020年1月2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位消费者举报,举报扬州某制药企业高价销售口罩。当天,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自2020年1月25日起,涉案人员一直对外销售口罩,加价88%至144%。截至查获时截至目前,涉事各方共销售一次性口罩1.8万包、医用隔离口罩2000只,销售额以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哄抬物价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没收了当事人。确定违法所得最高处罚为人民币1万元罚款。
该案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首例防疫物资哄抬物价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消费者向12345、12315平台反映,当事人销售价格过高。调查中,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1月27日交货清单故意提高进货价格,并向检查组提供虚假信息。在证据被举报送货清单造假时,其仍逃避责任。作为扬州市知名药品零售企业,本案当事人在疫情之初“抬高价格,牟取暴利”,给行业带来了恶劣影响。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此案,震慑了投机分子,确保了防护用品市场价格稳定,有效维护了疫情期间的市场秩序。
二、杨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压制糖)案
2020年3月26日,被害人刘某在某平台购买了九宫牌人参北虫草压片糖。口服一粒后感觉不舒服,后报案。检测证实,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4874.1mg/kg。江都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会同扬州市局、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由于案件严重、复杂,专案组分为广州、郑州、安徽三个工作组。历时三个多月,行程数万公里,摧毁了横跨广东、河南、安徽三省的一站式制假产业链。经查,2018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与田某合作生产、销售男性保健品。两人通过电商平台搜索了热门的性保健品,查阅了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名称、成分表。对于仿制品,杨某负责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田某则组织货源。某制药公司实际经营人田某与侯某约定由某制药公司负责生产,货值超过5000万元。目前,杨某、田某等11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近期,杨某等人将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移送起诉。
本案系一起非法添加保健食品案件。前期,不法分子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以增强产品功效,吸引消费者大量购买。开放销售后,涉案当事人在产品中不再添加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使得大量违法产品无法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面对这一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全程指导,并协调相关检验机构对涉案100多个产品进行了产品成分检验。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假冒伪劣产品认定意见,为刑事打击该案奠定了基础。扎实的基础为查办类似案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三、孙某生产假牛肉案
2020年1月19日,宝应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公安机关对孙某加工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一冷库、一熟肉加工场地,有1.8吨冷冻猪2号肉,疑似598.1公斤熟牛肉、新盛达牛魔王食品香料、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经查,孙某以冷冻猪肉为原料加工成熟肉制品,并向部分农贸市场经营者及相关超市销售牛肉。初步查明,涉案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价值1万元,库存假冒牛肉价值53829元,合计价值1万元。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假冒牛肉案案值达到120万元以上。由于涉案货物价值较大,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1月19日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2月16日,孙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也被依法追究责任。
该案是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涉案食品数量大、货值大。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价值百万余元。他的销售渠道遍布多个乡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权益。本案中,执法人员周密安排,对当事人的销售渠道、原材料供应商进行排查和锁定。同时,他们加强执行衔接,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他们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嫌疑人和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不仅打击了假冒伪劣食品销售商,还成功摧毁了整个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网络。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扬州市江都区某防护用品厂侵犯“3M”商标权案
2020年2月3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线索,按照规定对江都区某防护用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法律。经查,该厂生产车间及仓库内存有标有“3M”的产品。对于带有“”字样的半成品口罩及配件,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商标所有人美国明尼苏达矿业和制造公司的生产授权书和合法来源证明文件。经查,2020年1月,涉案人员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宁波某防护用品公司,向其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42箱,货款3.1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关于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最高处罚为没收扣押的标有“3M”字样的口罩及配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该案堪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的典范。 2020年11月在温州召开的“第二届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合作会议”上,该案被评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十大联合执法案件之一。第一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本案侦查阶段恰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时期。口罩涉及民生安全热点,备受关注。通过联合执法合作机制,江浙两地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实现了对侵权商品产供销全链条的打击。这不仅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效率,也稳定了疫情防控市场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广陵区某木材经营部门侵犯“兔宝宝”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4月7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浸渍胶膜纸面人造板(以下简称生态板)和浸渍膜纸面胶合板(以下简称生态板)采取法律行动。作为篮板)进行了检查。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现场检查,确认上述生态板、背板为假冒“小兔子”产品。当天,执法人员根据板材购买者的上述描述,对板材销售单位广陵区一家木业经营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查获带有“生态板材”标识的生态板274块。位于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的仓库里,背着“兔宝宝”。 97块板材、28块细木工板经德化兔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上述标有“兔子”的板材产品均属侵权产品。后查明,当事人以现金支付方式向一名私人购买了300块生态板、110块背板、30块细木工板。采购价格分别为生态板100元/块、背板30元/块、背板30元/块。细木工板每块65元,总价值54650元。当事人销售假冒“兔宝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板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板材产品,并处1万元罚款。
本案侦查从商品消费终端环节入手,追溯到销售环节。在知识产权案件查处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对同类案件的查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行全链条打击,有效震慑知识产权违法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6.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5月27日以来,高邮局陆续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某房产公司在营销过程中涉嫌对小区“树篱围合区”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它的开发社区。该局随后立案调查。查明,2017年6月,原高邮市规划局批复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开发总体规划。图中,一层76栋商品房南侧用线条围成一个矩形区域。充满光影。根据规划,规划中的线条是由灌木围成的树篱,住宅建筑围成的矩形区域是“树篱围护区”。树篱围合区域的内部和外部都是社区的公共绿化区域,由社区业主共享。在后期营销过程中,某房产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营销人员口授等方式宣传,购买小区一楼商品房可赠送一个庭院,且该庭院为独家拥有。并由一楼业主使用。 2020年11月,高邮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1万元行政处罚。
开发商将其开发的住宅小区交付购房业主后,不再拥有小区内建筑物、设施的相关产权。然而,某房地产公司在不再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且未与小区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围墙围起的区域宣传为一层业主专用的“庭院”。这将导致业主对围栏区域产生担忧。对功能和所有权的误解直接影响了自己的购房决策,最终导致无法共享公共绿地,从而引发邻里冲突和社会不稳定。高邮局及时查处此类案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7、宝应县某超市销售无强制认证儿童玩具案
2020年9月6日,宝应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宝应县一家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一款儿童玩具,其生产厂家代码带有3C认证标志,生产厂家标注为:汕头市澄海区多宝玩具厂。经核实,该3C认证标志对应的生产企业代码为“汕头市澄海区东翔玩具厂”,但产品上标注的汕头市澄海区多宝玩具厂并未获得上述玩具的3C认证。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玩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宝应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查明:2020年5月14日,日方从淮安市汇通市场一家玩具店购买了一批儿童玩具,其中包括4箱植物大战僵尸。以上规格的僵尸玩具为83168-AA4,进价19元/盒。当事人采购上述玩具时,未建立、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未核实产品合格证书和强制性认证证书。截至事发时,涉事方已以29元/盒的价格出售了3盒该玩具,剩余1盒已下架。涉案产品货值116元,违法所得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宝应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5万元罚款。相关各方。
宝应局从小事做起,从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对超市销售的儿童塑料玩具进行排查,查处多起销售无强制认证玩具的案件,将玩具生产源头追溯到消除非法玩具对儿童的影响。造成的安全隐患。本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意义。
8、扬州市某企业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0年7月30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青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仪征市青山镇一家医院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瓶装有40升的当事人加油站加油区二氧化碳。气瓶已过期且未经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业务。被检查的气瓶来自南京长路,是外地的。气瓶检验周期为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气瓶的使用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法定期限内强制检测是落实安全保障的切实举措。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特种设备监管职能,有效掌握各级重点安全背景下特种设备典型案例。该案是仪征市近年来首例涉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的典型案件。
九、江都市某鞋店销售假冒系列奢侈品案
2020年8月4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江都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一家位于鞋帽店的鞋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江都区市场,发现该店出售“DIOR”和“DIOR”。 GUCCI”、“LV”、“”、“PRAD”品牌箱包、“”、“”品牌手表等奢侈品无法提供购买凭证和产品凭证,也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案查明,当事人先后购买了高额商品。截至案发,店内销售仿冒“DIOR”、“GUCCI”、“LV”、“PRADA”品牌包包以及“”、“”品牌手表,销售额共计387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江都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万元。
该案的查处,对部分专业市场假冒高端奢侈品的销售起到了震慑作用。从销售方面,执法部门要严格控制和打击专业市场假冒高端奢侈品的销售,防止其泛滥。从消费者方面,执法部门要正确引导和纠正部分民众认为购买假冒奢侈品就是合理消费的观念,教育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做守法公民。
十、邗江区某药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根据举报,邗江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望月路一家涉嫌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并未发现任何标有“飘安”牌“一次性口罩”的库存或销售记录。 2020年2月5日至2月11日,邗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约谈、微信通讯等方式与多名举报人进行沟通。经核实,当事人于1月23日至1月25日期间,以20元/包的价格向上述举报人共销售84包标有“飘安”牌的“一次性口罩”。 《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的函》 (渝食药监执法函〔2020〕34号),邗江市场监管局确认,涉案产品以“飘安”名义销售的口罩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3月,邗江市场监管局查扣侵犯“飘安”注册商标权的口罩121只,并罚款当事人5万元。
本案选择从重处罚,符合疫情防控期间的执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防疫物资严格检验、严格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哄抬物价、以次充好、无证经营、虚假认证、网络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疫情防控物资的质量安全和市场安全。及其他违法行为。秩序的稳定也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利益。
记者:丁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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