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奢企业与买家民事关系解析:寄卖模式下的中介与销货方角色探讨

日期: 2024-12-24 16:11:29|浏览: 18|编号: 8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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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模式

寄售模式下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第二奢侈品企业与买家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关系?对于买家来说,二舍企业是中介还是卖家?

以二舍平台智儿为例。其《运营平台用户协议》第二条有这样的描述:

知尔是一个二手闲置物品寄售平台。买卖双方都通过智尔进行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具体来说,卖方通过知尔将其拥有的二手闲置房产出售,买方按照知尔上显示的价格购买卖方提供的二手闲置房产,并向卖方支付二手房的购买价款。通过智儿交出闲置财产。二手闲置房产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买方和卖方。

针对寄售模式的涉税风险,仅有两家企业至少做出了以下三项安排:

1. 明确这只是一个交易(中介)平台。货物出售前,所有权属于卖方;

2、买家通过平台直接向卖家付款,产品售出后钱进入卖家钱包,智尔会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佣金(一般情况下,资金会由第三方单独处理)方支付公司,卖家的收入不会进入智二银行账户);

3、明确销售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家可以通过平台与卖家进行协商。

要实现上述安排,一方面需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另一方面卖家也需要对平台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否则发货会很困难)先付款,后收款)。

对于大多数二线奢侈品企业来说,交易一般都是通过线下门店完成,资金和合同关系可能有所不同。

•财务:在没有信托基础的情况下,卖方存(交)货时很大概率会要求二舍企业立即付款,可能是名义上的定金或预付款。货物售出后,买方将全部货款打入二社企业的银行账户。

•合同方面:在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无法直接联系(双方无法签订合同),但二舍企业将与买方沟通并负责销售。从商业本质上看,这或许可以看作是第二家与买家签订销售合同的奢侈品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第二奢侈品企业与卖家签订的合同以及第二奢侈品企业向卖家付款的名称之外,与传统的贸易模式可能没有明显的区别。

而且,由于卖方先将货物交付给第二奢侈品企业,然后由第二奢侈品企业代为销售,因此在税收上可能会被视为“寄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代销货物的行为,视为货物销售。此时,二社企业需要按产品销售全额申报增值税,不允许仅申报佣金部分。

但受托代销的货物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同样的销售规定,会计处理时仅将委托部分确认为收入。因此,理论上,即使无法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也无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实践中,即使增值税被视为货物销售,如果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差异过大,也很可能会引发税务警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二舍企业不能提供寄售(寄售)模式的有效证明材料,该业务模式也可能被推翻,面临企业所得税补缴的风险。

结论

税收政策滞后于企业发展,部分行业存在天然涉税风险。想要降低税务风险,不仅需要改变名义上的商业模式,还需要规划商业实质,准备好相关证据链。

关于作者

钟家庆

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

安信财税高级顾问

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拟上市集团内部审计、财税咨询等实践经验。

我们曾服务过众多政府单位和国内知名企业。

擅长税务筹划、财税咨询、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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