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关于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的规定及修正情况

日期: 2024-10-25 22:03:04|浏览: 561|编号: 7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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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改依据2014年3月13日,日本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定的决定》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 第三次修改是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令海关关于修改部分规定的规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实施,加强海关税费管理,保证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措施。

第二条 海关税收征管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分类、正确计价、按额征税、依法减免税、认真退补贴、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费的征收管理。

进口税项、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要求海关保守商业秘密,并明确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收的征收

第一节 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 纳税人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货物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且海关要求的,纳税人还应当提供中文翻译并对翻译内容负责。

纳税人进口或者出口减免税货物时,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以下简称《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但下列情况除外: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分类、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号(商品编号)、规格型号。 。 、价格、运费附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补充申报。纳税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要求补充申报。

第八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号、原产地、价格、交易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纳税人。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过程中仅对申报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核,然后对申报的价格、商品分类、原产地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核查。货物发出后的信息均真实无误。 。

第九条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组织检验、查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号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

海关经审核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无法确定成交价格的,应当按照确定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进行追加估价。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经审查,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不正确的,应当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通过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等方式审查其他有关单证,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海关经审查发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申报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虚假申报、隐瞒申报的,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纳税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货物预归类、预审价格或者预确定原产地。海关审核确认后,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定。

第二节 税收征收

第十一条 海关按照进出口货物的税则编码、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税率、汇率计税。

第十二条 海关按照关税条例有关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优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并执行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税收报复。进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受理货物进出口申报之日起的税率。

进口货物在抵达前经海关批准提前申报的,适用该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现行税率。

进口转关货物,按指定起运地海关接受货物进口申报之日起适用的税率;货物到达指定起运地之前,经海关批准提前申报的,按照运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指定起运地时适用的税率征税于该日实施的费率。

转关出口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货物出口报关单之日适用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每次进出口货物,均适用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适用税率。

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而被海关依法出售的进口货物,适用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适用的税率。税收计算。

因纳税人违法行为需要征税的进出口货物,适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现行税率;不能确定违法行为发生日期的,按照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适用的税率执行。

第十四条 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已报关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受理:纳税义务应适用本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纳税及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得运出境;

(二)保税仓库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

(三)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暂时进出境无需纳税的货物不再运出境或者进境;

(五)租赁进口货物时,必须分期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征税、退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相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货物适用税率之日适用的税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最接近的分。

海关采用的月征税汇率为上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基准汇率(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按第四个星期三计算) );若价格为人民币以外的外币,则采用中国银行同时公布的即期外汇买入价和即期外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四位)的地方)。上述汇率波动较大的,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税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海关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关税。

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关税。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阶段的关税和海关税费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从价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进口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际关税税额+实际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际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进口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额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收单审核后,海关应当及时填制并核发完税单。需要查验货物以确定货物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查验、核验后填写或者变更完税单。

纳税人收到完税单后应当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九条 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份。第一联(收据)由收款银行签字盖章后交给付款单位或纳税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付款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供收款国库作为收据使用;第四联(收据)经国库盖章后退还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检验报告)用于国库收款后缴纳关税。缴款单退回海关,并将海关税款专用缴款单寄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留存,供发证单位查阅。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制完税单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纳税的,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额缴纳税款之日止,海关每日加收逾期税款0.05%的滞纳金。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制并开具滞纳金缴款单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单的格式与纳税单相同。

缴费期限如遇周六、周日等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工作日的,海关根据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关税、进口环节关税、滞纳金等以人民币计算,并四舍五入到分。

滞纳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二十二条 银行征收税款的日期为纳税人足额缴纳税款的日期。纳税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及时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证明已征税款的完税凭证提交发证海关核验,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发现银行未按要求及时足额缴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库。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在纳税前不慎丢失完税凭证的,可以向发证海关提出补领完税凭证的书面申请。海关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补发。海关补发完税单内容应当与原完税单完全一致。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丢失完税凭证的,可以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向发证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已缴纳税款。海关审核核实后确认付款。 ,但不再开具纳税单。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纳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大宗进出口货物发生超载或者不足的情况,适用下列规定:

(一)超载数量在合同、发票注明数量3%以内,或者数量短装的,海关按照核定的货物单价和合同、发票注明的数量计征税款。合同或发票。

(二)超载数量超过合同或者发票规定数量3%的,海关按照核定的货物单价和实际进出口数量计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担保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税货物和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人向海关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特别税的征收

第一节 货物无偿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进口货物无偿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海关税款;无补偿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前款所称无偿赔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因损坏、短少、质量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无偿赔偿或者更换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由海关放行。与原货物相同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自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不超过3年,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无偿补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申报无偿进口货物时,应当提交买卖双方签署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商检机构出具的表明原进口货物有破损、缺少、质量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申报无偿出口货物时,应当提交买卖双方签署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商检机构出具的表明原出口货物破损、缺少、质量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无偿申报进出口的货物与原退运出境、退运进境的货物不完全一致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纳税人应当说明理由。到海关。

海关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且税则号号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有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及税率适用原进出口货物的汇率和税率。支付。若应纳税额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应纳税额的,须补缴差额税款。应纳税额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缴纳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付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相应税款。部分补偿金;如果货款没有得到补偿,税费差额将不予退还。

纳税人申报进出口无偿或者替换货物,税则编码与原货物税则编码不一致的,不适用无偿货物的相关规定,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征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无偿申报进出口货物,被替换的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出境且未交海关加工的,或者被替换的原出口货物未退运进境的,海关对原进出口货物按照受理无对价补偿进出口货物报关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和有关规定重新估价征税。

第三十三条 更换后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更换后的原出口货物运回国内时,不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海关税费。

第二节 进口货物租赁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和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应当提供纳税担保。

第三十五条 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完毕并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接受海关监管。

一次性缴纳租金的,纳税人应当在租赁货物申报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并纳税。

租金分期缴纳的,纳税人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按照首期应纳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纳税人分期缴纳租金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纳税手续。这必须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 15 天以内完成。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海关按照纳税人每次缴纳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将纳税申报单纳税手续应当自本款规定的期限起办理。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至纳税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额0.05%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按时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理监管手续,并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纳税人需要购买或者续租进口货物的,应当在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租赁购买进口货物的,海关按照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及税款汇率、税率的有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适用于海关接受报关并办理相关进货手续之日的货物。的税收。

纳税人续租进口货物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购买、租赁进口货物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及租赁流程,租赁期满后第30日,审查确定货物适用的汇率和税率,并确定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自租赁期满后第三十日起至纳税人纳税申报之日止确定。按日收取应纳税额0.05%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续租进口货物予以征收。除应纳税额外,自租赁期满后30日起至纳税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额0.05%的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进口货物租赁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条 暂时进出境的货物,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海关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暂时进出境的货物,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暂不纳税。

前款暂时进出境货物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人应当向海关申报并办理进、出口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办理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四十二条 海关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和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接受货物进出境申报的日期。审查应税汇率和税率,确定完税价格,按月征税,或者在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境内复运进境时征税。指定期间。

纳税期限为60个月。期限不足1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税款;不超过15天的,免税。计税期间从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每月税金计算公式为:

月关税金额=总关税×(1/60)

月进口税征收额=进口税征收总额×(1/60)

本条第一款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出口税款手续并缴纳剩余税款。 。

第四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规定期限届满,海关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税款。除已缴纳税款外,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额0.05%的滞纳金。

第44条这些措施的第41至43条中的“规定期限”包括延长暂时进出该国货物的重新出口或再出口期间的延长。

第4节进出口维修商品和出口处理商品

第45条通过进口维修货物的进口声明程序时,纳税人应向海关提交商品(或原始出口合同)的维护合同(或原始出口合同)根据债券商品实施管理。必须在海关指定的时间限制内将进口的用于维修的货物从该国出口。

如果要维修货物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零件,则纳税人应在处理原材料和零件的进口声明程序时为海关提供进口税收担保,否则海关应将其作为债券货物管理。进口原材料和零件只能用于维修进口维修产品。其余的原材料和维修零件应与进口维修产品一起重新出口。

第46条如果进口维修商品和剩余的进口原材料和零件被重新运出该国,则海关应处理纳税人提供的退款程序国家;海关应遵循债券,如果货物的管理,则应根据有关债券货物的相关管理条例来处理它们。

如果由于合法原因,未在海关指定的时间限制内将进口维修货物退出该国,则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到期之前向海关解释情况,并申请延长延期至重新出口国外的货物。

第47条如果在海关允许的期间内未将进口维修货物重新出口(包括延长期,下面相同),则海关将根据一般进口的税收管理法规管理货物和出口商品。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担保被转换为税收。

第48条通过出口维修货物的出口声明程序时,纳税人应将货物的维护合同(或包含保修条款的原始进口合同)提交海关。必须在海关指定的时间限制内重新运输到该国维修的货物进行维修。

第49条通过将要重新运输到该国的出站维修货物的进口声明程序时,纳税人应向海关提交维修发票和其他相关文件。

海关应根据有关审查和确定进口货物的应税价值以及在海关接受声明之日起的适用汇率和税率的相关法规,审查和确定可保证价值,并计算和征收进口税。将货物重新运送到该国。

如果由于合理的原因,就无法在海关规定的时间限制内重新运输到该国,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到期之前向海关解释情况,并申请延长重新延长 - 运输到该国。

第50条如果已将已从该国维修的商品重新提高到海关允许的时间限制之外,则海关将根据对进口商品的一般税收管理法规对它们征收进口税。

第51条通过出口处理商品的出口声明程序,纳税人应将货物的委托处理合同提交海关;如果外出处理的商品是违反出口职责的商品,则纳税人应为海关提供出口税文件。付款保证。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时间限制内重新运输到该国外面的货物。

第52条通过将要重新运输到该国的出站处理货物的进口声明程序时,纳税人应向海关提交处理发票和其他相关文件。

海关应根据有关审查和确定进口商品的税费和确定的相关法规审查和确定进口税,并在海关接受声明之日起适用的汇率和税率将货物重新出口到该国。债务人提供税收担保的相关程序。

如果由于合法原因而在海关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无法将用于外国处理的货物重新传输到该国,则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限制到期之前向海关解释情况并申请将货物重新运输到该国的扩展。

第53条如果未在海关允许的时间限制内将出口处理的货物重新传输到该国,则海关应根据一般进口和出口商品的税收管理法规管理,并转让提供的税务保证纳税人在货物离开该国时。当将出站加工货物重新运输到该国时,海关将根据对进口商品的一般税收管理法规收取进口税款。

第54条中所谓的“海关规定的时间限制”和“允许的定时限制”条款中的第45至53条应由海关确定,按照相关的合同规定和入站维修货物的相关合同规定和具体规定和出站处理的商品。实际情况应确定。

第5节货物退货

第55条如果由于质量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以其原始状态退还并在出口释放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运送到该国,则纳税人应根据法规提交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通过进口声明程序。在海关确认后,重新传输到该国的原始出口商品将不会在进口阶段征收进口关税和海关税。

第56条如果进口货物以其原始状态退还并因进口释放之日起一年内的质量或规格原因而重新出境,则纳税人应根据法规在法规时提交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出口声明程序。在被海关确认后,将不得征收重新运出该国的原始进口商品的出口关税。

第4章退款和相关的进口商品税收

第57条如果海关发现过多的税收,则应立即通知纳税人处理退税程序。纳税人应在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相关退税程序。

第58条如果纳税人发现税收已被超额缴费,则在纳税之日起一年之内,纳税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款,以退还超额缴纳税,并在同一时期内增加银行现有存款利息。

当纳税人适用于海关以退还税款和利息时,他将提交以下材料:

(1)“退税申请”;

(2)可以证明退税的材料。

第59条如果已缴纳税款的进口商品以其原始状态退还并因质量或规格原因重新出境,则纳税人可以在自海报中申请,从缴税。

当纳税人从海关申请退税时,他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退税申请”;

(2)收货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协议。

第60条如果已支付出口税的出口货物以其原始状况退还并因质量或规格原因重新进入该国,并且已经偿还了由于出口而退款的相关国内税,则纳税人在该国期间应有1个一年,您可以从海关申请退税。

当纳税人从海关申请退税时,他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退税申请”;

(2)收货人与收货人之间关于货物返回的协议,以及税务机关的证书,涉及重新施加国内链接税。

第61条如果未支付出口税的货物未货运出口并因某种原因宣布为海关退款,则纳税人可以在纳税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税款,并提交税款。退税申请”。

第62条如果批量进出口商品短缺并已释放税款,如果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退还或补偿了短货物的相应付款,则纳税人应支付税款从支付税款之日起。在一年之内,您可以向海关申请,以退还进口或出口的短包零件的相应税款。

当纳税人从海关申请退税时,他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退税申请”;

(2)合格商品检查机构签发的相关检查证书;

(3)证明已退款或赔偿的文件。

第63条如​​果进口商品或出口商品损坏,质量较差或不符合规格,或者除了这些措施第62条规定的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短缺,则该措施的货物,货物,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或出口货物应赔偿如果付款与商品相对应,则纳税人可以向海关申请,以退还与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款相对应的相应税款。

当纳税人从海关申请退税时,他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退税申请”;

(2)证明已经付款的文件。

第64条海关应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已完成,并以规定的形式完成,则海关应接受申请,并且海关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应为接受日期;如果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遵守规定的表格,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纳税人通报所有必要的补品和矫正海关收到所有补充和正确申请材料的日期,应是海关接受退税申请的日期。

如果纳税人按照这些措施的第59、60或64条的规定申请退税,那么当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能要求纳税人提供合格的商品检验机构颁发的原始进出口证书。检查证书或其他相关支持文件的出口商品质量较差,规格不一致,损坏或短缺。

海关应在接受之日起30天内验证退税申请,并将退税程序通知纳税人,或决定不授予退税。纳税人应在从海关批准退税的海关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相关退税程序。

第65条海关处理退税程序时,它应填写并签发收入退款表,并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1)如果应根据这些措施的第58条同时退款,应根据目前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前储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有存款利率根据这些措施的第58条同时退款,则应退还可退款的利息。海关填写并发布收入退款信的日期。计算可退款利息的期限从纳税人支付税款并在海关填写并签发收入退款信的日期开始。

(2)如果已扣除进口阶段的增值税,则除非州另有规定,否则将不退款增值税。

(3)收取的延迟付款费将不退款。

如果退款和利息的退款涉及退出国家财政部,则应根据法律和有关财政部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66条在释放进出口商品后,如果海关发现税收不足,则海关应在纳税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人征税;如果海关发现已省略税,则海关应从货物中收取税款。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应付税款应偿还纳税人。

第67条如果纳税人违反法规导致税收欠款,则海关应在纳税之日起3年内收回税款;如果纳税人违反法规导致税收遗漏,则海关应在释放货物之日起3年内收回税收。除了根据法律恢复税款外,海关还应从缴纳税款或释放货物到达日期之日起,每天延长延期付款罚款,占不足或省略的税款的0.05%海关发现违法行为。

如果纳税人违反法规会导致在海关监管下造成货物税或逃税税,则海关应在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收回税款,并应从纳税人缴纳的日期,并应在何时通知海关当局。应付税款。从发现违规之日起,每天将每天征收已承认或遗漏税的延迟付款费。

前段中提到的“应付税款的日期”是指纳税人在违反规定发生的行为的日期;如果无法确定行为的日期,则海关发现行为的日期应为应付税款的日期。

第68条的海关补给或税收应颁发给海关补给税通知。纳税人应前往海关,以自收到“海关补货税通知”之日起15天内支付税款的程序。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税收补充程序,则海关应在规定期限到期之日填写税款。

第69条根据第35条,第38、43和67条的相关规定,由于违反了税收义务,应在征税时收集税款。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15天付款期内未缴税,则海关将从付款期限到税款的第20条到税款之日起分别增加。晚期税收的费用。

第5章减少和豁免进出口货物税

第70条纳税人的税收税和豁免在进出口货物之前,应遵守与相关文件的习俗进行减税和豁免审查的确认程序。以下降低税收和豁免进口和出口商品无需遵循减少税收和豁免审查的确认程序:

(1)对关税的投票,价值税收税或消费税的投票;

(2)没有商业价值的广告产品和样品;

(3)在海关发布之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4)进入和退出运输工具的途中必要的燃料,材料和食品供应;

(5)其他不需要遵循确认税收和免税或免税的程序的商品。

第71条规定了这些措施第70条第(3)条中的商品,纳税人应在声明之日或从海关的海关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解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认证材料。当海关认为这是必需的时,可能要求纳税人提供合格商品检验机构发行的商品损坏的检查证书。海关将根据损害程度征收或免税。

第72条除其他规定外,纳税人应向负责海关的海关申请申请减税和豁免审查和确认程序的确认。海关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并签发“免税证书”。

第73条具有特定用途或特定用途的特定税收 - 免税和豁免进口商品应接受海关监督。

特定减税进口商品的监管期是:

(1)飞机:8年;

(2)汽车:6年;

(3)其他商品:3年。

从进口日期和释放货物的日期计算监督期限。

第74条在监督期间的税收减免和豁免期间,纳税人应向有效的海关报告,以减少税收和免税货物的税款和免税之日起。除了优先处理项目单位外,纳税人还可以在纳税并处理监管程序后转移或执行其他处置。

当监督特定减税和豁免的期限时,海关监管会自动提起。如果纳税人需要终止监管期限的一年之内,则应使用相关文件将海关应用于海关以获得监管证书。海关应自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天验证情况,并填写监管证书的终止。

第6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保证

第75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如果纳税人要求海关首先释放货物,则应根据海关的初步应税税为海关提供全额税收担保:

(1)海关尚未确定海关的税收,税收完成和起源的要求;

(2)在海关中检查了减税和豁免审查的确认程序;

(3)那些在海关中延迟支付税款的人;

(4)临时入境和退出;

(5)除了实施债券货物外,除了实施保证金;除了实施债券商品;

(6)由于损坏,质量差或不一致的规格,当纳税人宣布以不出口的价格宣布进口或补偿货物时,原始进口商品尚未返回到该国或未被海关遗弃,或者没有被海关放弃原始的出口商品尚未返回该国进入该国。的;

(7)其他根据相关法规提供税收担保的人。

第76条除其他法规外,税收担保期通常不超过6个月。如果需要延长特殊情况,则应由合格的习俗批准。

除其他法规外,税收担保通常应成为存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证。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收担保应由共同责任保证。税收担保清楚地规定,在担保期间,担保期不应较短,海关批准的担保期。

第77条如果纳税人应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人,则海关应在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决税收担保的相关程序。

在海关批准的海关期间,纳税人无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果收取税款,海关应完成相关程序,以在担保期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换为税收;如果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税收担保,则海关应要求担保人在担保期限的期限到期后的6个月内或在税收担保期间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计征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如果您获得后期基金,确定征税方法以及税收位置的位置,则应按照根据法律规定的海关做出的相关行政决定缴纳税款,并且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行政重新审议法律的行政重新考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法律。重新考虑,您可以根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9条违反了这些措施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对海关监管的规则和走私行为的行为,根据《海关法》,《关于实施海关行政惩罚的法规》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第80条应按照这些措施的规定实施债券商品货物的货物货物以及债券区域,出口加工区,债券仓库和类似债券监管场所的进入和退出。如果这些措施中未提供规定,则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81条应分别制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法申请税收和缴税的管理措施。

第82条这些措施中规定的文件应由海关总统制定和释放。

第83条这些措施应由海关总体管理。

第84条这些措施将于2005年3月1日实施。198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统》签发的“海关税收管理措施”同时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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