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起我国调整消费税政策,重点解读烟类行业相关规定

日期: 2025-10-02 17:05:20|浏览: 6|编号: 10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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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后,我国针对烟草、成品油以及乘用车等行业,实施了消费税政策的变动,同时强化了酒类行业消费税的征管力度,目的是让众多纳税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些行业的消费税,为此税务机构将就纳税者常接触的行业消费税政策进行说明,帮助纳税者更清晰、更熟练地掌握消费税方面的税务信息。

烟类行业消费税政策

为健全我国烟草管理机制,扩大税收来源,依照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指示,财政部门、税务机构及烟草专卖管理机构三方联合探讨了香烟定价、税务及财政策略的改进方案,该方案获得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核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构修正了烟草制品的消费税法规,自二零零九年五月一日开始推行。

(一)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

所有以烟叶制作成的物品,不论添加何种其他材料,都被划入烟类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这个税目中包含四个细分类,分别是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以及烟丝。

(二)今年卷烟行业消费税政策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率

改变生产阶段消费税的计算依据。把区分甲乙类香烟分配价格的界限,从每支50元调整到每支70元

(2)需要修正制造阶段的消费税比率,甲类香烟的消费税比率从四成五改成五成六,乙类香烟的消费税比率从三成调整到三成六。

(3)卷烟生产环节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

2、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税率

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税率由25%调整为36%。

3、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依法应缴税款的主体: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大宗销售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卷烟大宗销售活动是指经过国家烟草管理机构核定具备卷烟大宗销售活动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适用税率:5%

销售给非本行业者们的香烟,在售卖环节就需要缴纳税款,而企业与企业之间买卖的香烟则无需缴纳消费税。

4、烟丝的消费税税率

烟丝的消费税政策不变,仍在生产环节按30%税率计征。

成品油行业消费税政策

国家在2009年1月1日推行了成品油价格和税收制度的调整,废除了公路维护费、航道维护费用、公路运输管理费用、公路旅客运输附加费用、水路运输管理费用以及水运旅客运输附加费用这六项费用,增加了当前成品油消费税的每单位税额,没有增设新的燃油税,而是借助现有的税收体系、征收流程和征管措施,确保了成品油税收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过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行业消费税税率

调整无铅汽油的消费税额度,从每单位0.2元增加至每单位1.0元,同时修改含铅汽油的消费税额度,从每单位0.28元提升为每单位1.4元

将柴油的税收单价从每单位零点一元上调至每单位零点八元

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从每升0.2元,上调至每升1.0元

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次征收金额从每升0.1元调整为每升0.8元。

(二)成品油消费税优惠政策

进口的用于制造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所缴纳的消费税已经退还了。

2010年12月31日这个时间点之前,针对那些被国内用来制造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可以不征收消费税。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成品油消费税其他政策

1、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购买方以免税进口的石脑油为起始材料,在同一个制造环节里,既制造乙烯和芳烃类商品,又制造汽油和柴油等需要缴税的商品,这些需要缴税的商品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同时不能扣除购买石脑油时已经缴纳的消费税金额

从事汽油制造和乙醇汽油制造销售的纳税者,需要分开计算,如果不分开计算,那么乙醇汽油的税款不能依据制造乙醇汽油所使用的汽油量来申报,而必须按照乙醇汽油的售卖量来收取消费税。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消费税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所生产的应税产品,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总额中减去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金额,以此作为抵扣。计算抵扣税款的公式为:当期可以扣除的外购应税产品已纳税款,等于当期可以扣除的外购应税产品数量乘以该产品的单位税额。

对外采购或委托他人加工后收回的汽油、柴油,若用于连续制造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则允许从消费税的应缴税额中扣除原料本身已缴纳的消费税金额。

用自己制造的汽油加工成的乙醇汽油,根据制造这种汽油所消耗的汽油量来报税。

税法修订后,植物性油脂类润滑脂、动物性油脂类润滑脂以及化学物质合成的润滑脂都被纳入了征税项目,矿物性油脂类润滑脂、矿物性油脂类基础脂、植物性油脂类润滑脂、动物性油脂类润滑脂和化学物质合成的润滑脂均属于征收范围之内。由植物成分、动物成分和矿物成分的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组合调配而成的“复合型”润滑油,不论矿物成分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的占比大小,都包含在润滑油征税的范畴之内。

小汽车行业消费税政策

为了推动节能减耗,改进消费税制度,依据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决定,2008年9月1日针对排量低于1.0升(含1.0升)以及高于3.0升的轿车,其税率实施了变更。

(一)小汽车税率

1、乘用车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1.0升的税率从百分之三调整为百分之一。

发动机排量超过一升但不超过一又二分之一升(含一又二分之一升)的部分,适用税率为三成。

发动机排量超过1.5升,但不超过2.0升(包含2.0升)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百分之五。

发动机排量超过两升,但不超过两点五升(包含两点五升)的部分,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九。

发动机排量超过2.5升不超过3.0升(包含3.0升)的部分,适用的税率是十二个百分点。

发动机排量大于三升且不超过四升(包含四升)的税率从百分之十五提高到百分之二十五。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由20%上调至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小汽车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种陆地载具,依靠动力装置运行,配备四个或更多轮子,不属于铁路系统,能够独立承载自身重量。

乘用车征税对象包括,设有驾驶员座位且总座位数不超过九个的,用于载人或载货的各类车辆;以及使用排量小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经过改装或改造的车辆。

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对象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载客和载货的多用途车辆,要求座位数量在10到23个之间,含23个座位,且车辆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满足运输需求;第二种是由乘用车底盘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改装而成的车辆,前提是乘用车底盘的排气量要超过1.5升。

载客量在某个范围之内的小汽车,比如乘坐人数介于8到10人之间,或者介于17到26人之间,这类车辆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其乘坐人数范围中最少的人数来决定是否需要征税。

白酒行业消费税政策

(一)白酒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1)粮食白酒

用多种谷物制作,包括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通过糖化和发酵,再运用蒸馏技术生产的饮品称为粮食白酒。以这类酒或酒精作为基础,掺入果汁、香料、着色剂、药材、营养品、糖分、添加剂等成分调配或浸泡的饮品,其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依据酒基原料来判定。如果酒基原料不明确,则统一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来计算消费税。

(2)薯类白酒

用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芋头、山药等干鲜薯类制造的白酒,属于薯类白酒,这种酒是经过糖化、发酵,再通过蒸馏工艺制成的,与用甜菜制造的白酒一样,都要按照薯类白酒的标准缴纳税款。

(二)白酒的税率

白酒的税收采用综合计算方式确定应缴税款,包含比例征收和固定额度征收两部分。按比例征收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固定额度征收的部分每五百克或五百毫升应缴纳税款零点五元。

(三)白酒消费税核价管理

为避免部分不法白酒制造厂商借助低价售卖白酒给关联性质销售商,以规避生产阶段征收的白酒消费税而进行偷税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9年8月1日起,对白酒消费税推行了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管理办法。

白酒制造公司售予分销商的酒类产品,若制造方缴纳消费税的定价低于分销商对外售卖的标价,且这个比例不足七成,税务机构将设定一个基础征税价格。

销售主体涵盖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境内受托代销白酒的机构,这些机构负责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白酒。销售公司与购销公司专门从事采购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的产品,且与该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代销是指销售主体按照约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买入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物料等开支,并负责该白酒的流通销售。

有问有答

我们公司从一家小规模企业买入一批润滑油用于加工,领到了对方提供的普通销售发票,这种情况下能否抵扣消费税?

答:国税发〔2006〕49号文件对税法允许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抵扣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证明文件作出了说明,对于外购应税产品继续加工应税产品的,抵扣证明是增值税专用票据。如果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经营主体买入应税产品,外购应税产品的抵扣证明是销售方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据。你公司取得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消费税抵扣凭证,申报抵扣消费税。

2、外购润滑油经简单包装是否要征消费税?

答:个人或企业购买的大容量润滑油,通过简单处理改制成小包装,或者直接购买润滑油仅贴上品牌标识,这些操作都被当作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同类活动来看待。个人和企业实施这些操作时,需要履行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义务。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已经支付的消费税可以用于抵扣。

3、调味料酒是否要征消费税?

国家现已发布调味品分级规范,依此规范调味料酒被归为调味品类别,与调制酒及浸泡酒无涉,因此对调味料酒无需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系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作为核心成分,并辅以食盐、植物香料等原料,经过调配工艺制成的饮品。在食品包装上,若产品名称标明为调味料酒,则该液体调味品即属于此类。

为提升本公司制造的高端白酒新品知名度,公司决定将此高端白酒与同厂生产的黄酒搭配成组合进行推广,想询问此组合销售在消费税方面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售卖包含多种税率应税品的成套商品时,会采用其中最高的税率进行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将白酒和黄酒搭配成套出售,整个套装的销售总额都要按照其中税率较高的那一种来缴税。

我们公司售卖的白酒搭配外购的玻璃酒器成套出售,若酒器与白酒能单独计算收益,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若将自家制造的应税商品和从外部购买或自己生产的非应税商品组合在一起进行销售的话,那么计算税款的基础就是这种组合商品的销售额,并且这个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

穗国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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