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sea way bill)与电放(Telex release)区别探讨
海运单(sea way bill)与电放(Telex release)区别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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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AEO认证 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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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有以下特点
1.迅捷.在使用海运单的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换取提货单而提货.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小心谨慎.从根本上避免了货等提单的交付延滞,这是提单所不可比拟的.
2.对收货人安全.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因此对收货人风险较小.
3.简便.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因此它可不与其它运输单据同行.运输单据可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减少了发货人的制单工作,简化了复杂而谨慎的审单步骤.这对付款条件是预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需随附运输单据的贸易,或总公司同海外分公司,海外分支机构之间的贸易是相当理想的. )
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须承担风险.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
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
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因此海运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1)银行接受海运单;(2)交易的双方和最终目的港(地)已经清楚,毋须再更改;(3)收货人同意;(4)不需要可转让物权凭证时.
TELEX的操作模式与SWB的操作模式的不同以及船公司的风险不一致,会造成大家对这个单据的认可程度不一致,
所有的相关单据有是有不同的区分的,
【历史沿革~
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公司内部采用海运单.美国虽未采用,但根据美国法律,采用记名提单或不可转让提单交付货物时,不必要求收货人提供提单,只需证明自己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这样的提单也相当于海运单.】
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表示不用全套正本提单清关。你只需要扫描或传真给客人电放提单的 COPY件就可以了。这种方式一般是提单寄送来不及的情况。一般近洋航线,例如:韩国,日本等船期短的情况。还有就是合作非常久,互相很信任的基础上。
电放提单,也是放货指令的一种操作形式!
SURRENDER B/L一般是卖方收到买家的货款 /或确信买家能付款的情况下,通知船公司出电放单给目的港代理,这样,客户就可以不凭提单提到货了,这样做比较有风险,但是如果是货款到帐了的话,是比较简便的操作模式。一般情况下发货人通过银行交提单或将提单寄给收货人。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但在近洋运输如从上海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几天船就到了,但这时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可能还没到,这时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 E-mail到发货人,发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如果是 TO ORDER(横条加法人章背书)或者是船公司要求的话就必须背书(公章)),让船公司电放提单。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且盖 shipper公章,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现在比较流行 SEA WAYBILL ,它是介于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之间的。即有正本的作用,又享有电放的快捷。同时,有一部分船公司,做电放是收费的,但是,申请 WAYBILL是没费用的。最保险的就是收到钱后做 SEA WAYBILL
本人现在是做外贸操作,出口西班牙马德里的货一般都是电放。比较省资源,寄个 DHL比电放费贵多了!~
附:Seaway Bill是海运单 ,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它不是物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 .收货人不凭此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 ,因此海运单收货人应填写实际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 ,或简称为提单 (Bill of Lading, B/L)是一种物权凭证,收货人据此提取货物 ,它可以背书转让,是一种重要的单据 .
我觉得海运提单用的多一些 ,不过近年来在欧洲北美及某些远东 \中东地区贸易界也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 ,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方便买方即使提货 ,简化手续, 节省费用.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或其证明。海运单(;Sea Waybill)海运单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
Seaway Bill 类似于电放提单,即船公司出一份提单副本 (传真件)给你 ,凭这个传真给国外收货人就可以提货了。
Seaway Bill 一般是船公司的签约的大客户 ,才有使用Seaway Bill 的 !从侧面来说,这个收货人是船公司的 VIP!
SEA WAYBILL是凭 COPY就可以提货的,但是提货人必须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就是其中 CONSIGNEE.
SEA WAY BILL,据说收货人可以省换单费。
海运单有别于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8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因此,海运单如同提单可作为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它不可通过背书转让,因而在交货时无需出具海运单原件给承运人。此外,海运单并非物权凭证 , 也非货物交付的单证 , 它只能是记名的, 不可签 “TO ORDER” 字样。
海运单适用于:中途不被转售的机制成品货物的班轮运输;出售给跨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或卖给一家联营公司、相关公司之间的贸易;以记帐贷款为基础的买卖;结算方式为直接汇付、往来帐户、现金的贸易;其他不需要信用证的贸易。对于那些需转让、流通的货物,虽并不期望转售,但买卖方要求那种只能由物权凭证付款所提供的担保,尤其在对买方的偿付能力或卖方的履行合同能力与意愿有任何怀疑的情况时。
seaway bill 和其他 B/L的最大区别就在于 seaway bill是认人不认单的,只要你能证明你是 CONSIGNEE就可以了;而一般的正本提单是物权证券,只要你手上有提单,不管是不是真正的 CONSIGNEE或NOTIFY都可以拿货。一般出 seaway bill的都是些VIP客户,有长期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