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7 日广州、郑州、石家庄出台限购和升级限购措施

日期: 2024-06-03 01:09:21|浏览: 202|编号: 5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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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月17日,广州、郑州、石家庄分别推出限购及升级限购措施。

3月17日,广州、郑州、石家庄分别推出限购措施及升级限购措施。

广州限购升级:单身限购一套房子+社保3年增至5年+房贷两证并认: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政策

本地户籍家庭继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本地户籍单身成年人(含离婚人员)限购1套本市住房。非本地户籍家庭提供购房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只能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非本地户籍家庭不得以补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方式购房。

从化、增城区执行现行政策。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置住房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经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提出如下要求:对在本市无住房、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记录的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降低30%购房首付比例政策;对在本市无住房、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70%;对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无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贷款的居民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对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尚未结清贷款的居民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70%。对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70%。

3.严厉打击“

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金融经营者不得为购房首付提供贷款或者变相提供贷款。

四、加强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各类购房欺诈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责令教唆、帮助购房者伪造证明文件获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政策规定自2017年3月18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17 日

石家庄限购政策出炉:外地户籍居民限购一套

3月17日,石家庄市政府网站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规定非石家庄市户籍居民申请购买首套住房,须提供近两年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非石家庄市户籍居民在市区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石家庄市购买住房。该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实施,适用于长安区、新华区、雨花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以下为石家庄市政府网原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长安区、新华区、雨花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坚持住房住宅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1.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外地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须提供近两年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一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市区内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户籍家庭,暂不允许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外地户籍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费用购房。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对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60%;对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

对于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因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因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施行,适用于长安区、新华区、雨花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3 月 17 日

郑州深夜发布限购新政!3月18日起社保/个税补缴不再有效

3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外地居民使用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已补办且补办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以后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再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管委会)房屋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局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各级审核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对外地居民购房提交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审核,其中欠缴且缴费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以后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再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现通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201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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