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行政征收的设定依据及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 2024-06-24 05:18:19|浏览: 139|编号: 5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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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

货物减免税担保

事物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

第六十六条 在货物的商品归类、价格确定前、提供有效的报关单证前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在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海关应当放行货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必须提供许可证件而无法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保情形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凡具备为海关事务提供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成为担保人,但是法律规定不得担任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可以用下列财产或者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不免除被保证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担保条例.doc

关于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命令.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doc

执行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局及所属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部门

法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承诺完成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准免税货物完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允许为免税货物签发完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货物签发税收担保延期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批准免税货物税收担保延期

示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准免税货物完税证明.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免税货物完税证明.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对免税货物延长税收担保期限.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批准免税货物税收担保延期.docx

收费

免费

收费依据

免费

申请(办理)条件

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

申请材料

(一)免税货物税收担保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二)《免税货物担保延期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三)免税、减税申请人出具的《免税、减税手续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

(四)属专项政策批准担保的,须附批准文件;(企业备案纸质原件1份)

减税货物税款缴纳担保申请表(空白表)及样表.doc

《减税货物担保延期申请表》(空白表)及样表.doc

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空白表)及样表.docx

过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税收担保手续,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对批准享受特殊政策担保的情形,应说明适用的特殊政策。)

(二)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准予担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应当出具《减税货物担保证明书》;不予担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减税货物担保决定书》。

(三)免税、减税申请人在免税货物税收担保期届满前未取得《免税、减税证明》,需要申请延长税收担保期的,应当在《担保证明》限定的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四)免税货物的税收担保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自税收担保期满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仍需延长的,须经直属海关批准。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长担保期限的决定。准予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应当出具《减税货物担保延长批准证明书》(以下简称《延期批准证明书》);不予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应当出具《减税货物担保不予延长决定书》。

办事流程图

免税商品税收担保.docx

办理表格

窗口处理

访问加工现场的次数

评审标准

审核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文件及规定。

适用范围

海关区

预约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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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点击查看详情

支持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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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电话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

本指南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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