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包装装潢权:从法律规定变化到实际应用

日期: 2024-07-06 07:06:20|浏览: 358|编号: 56154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原告的书籍封面

被告人的书籍封面

从那时起,我开始对包装装潢权感兴趣。下面我来和大家探讨几个问题:

#1

什么是包装装潢权?

关于包装装潢权的法律规定,由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变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早在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其中第三条对“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定义作了明确的界定:

本条例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条例所称独特商品,是指其名称、包装、装潢与相关商品不具有普遍性,且具有显著区别特征的商品。本条例所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所特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是,该名称已经注册为商标的,不在此限。

本条例所称包装,是指用于商品识别以及方便携带、贮存和运输的辅助材料和容器。

本条例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我的理解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权,第一,没有具体的机构赋予其权益,也没有权利凭证,目前需要依靠法院在判决中确定最早使用时间和权益归属;第二,附着在商品表面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必须是一个整体,关键在于各要素的排列组合,而不是像商标那样是具体的文字、图案等;第三,与商标类似,必须具备显著性和知名度。目前,很多学者认为,包装装潢权可以类比于未注册商标。

#2

拥有外观专利及版权

包装装潢权能否得到维护?

有一次,我在办理一起包装装潢侵权行政投诉案件时,被投诉人和市监察局提出如下抗辩理由:被投诉人对涉案包装装潢拥有著作权或外观专利权,该著作权或外观专利权是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应当合法有效,可以用于抗衡投诉人的包装装潢权。

笔者认为,具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权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并随着持续使用的时间长短以及宣传、广告的力度加大而逐渐获得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在先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当权利人具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权产生的时间明显早于涉案包装装潢的著作权或外观专利权的,应当认定构成侵权;但如果包装装潢权产生的时间相对较近或者晚于涉案包装装潢的著作权或外观专利权的产生时间,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认定。

最高法院在(2019)最高民三民终字第3177号中认定:“基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三亚公司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本案一审后由第三人申请的。本院认为,本案三亚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未必合法,因为第三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获得授权。由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是2017年,晚于本案一审,也晚于养元公司使用涉案知名产品包装装潢的时间,三亚公司关于其依法行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侵权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的认定研究

在我经手的包装装潢侵权案件中,以下三个问题引发了我的思考:

1、新旧装潢的流行程度是否存在连续性?旧装潢的流行程度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新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依据?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哈尔滨啤酒”包装装潢案中,法院判决认定,具有连续性的装潢,无论新旧,均应受到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更重要的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之所以受法律保护,在于其使用后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识别权的特征,而这种利益最终体现在经营者的商誉上。由于商誉的价值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商品退出市场后仍会持续一段时间,即使原告确实已停止使用包装装潢,被告使用类似的包装装潢仍然会引发误认。”——(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8号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诉人请求保护的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不具有特有性。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商品包装装潢虽然也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但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不能随意更改,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对商品包装装潢的图案、文字、色彩、排列方式等进行调整。……而且,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正是因其通过使用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才受到法律的保护。被诉人虽然对其新的包装装潢进行了一定调整,但新的包装装潢仍然保留了涉案包装装潢的主要要素,延续了涉案包装装潢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因此,涉案包装装潢及新的包装装潢均具有识别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功能,被申请人有权要求停止假冒涉案包装装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

最高法院维持一、二审判决。-(2014)民申字第1183号

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2.系列装潢的知名度是否可以相互映射?系列装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可以被认为构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

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凤酒(华山论剑)”系列包装装潢案中,认定该系列产品的外包装在色彩、整体布局、款式等方面高度相似,酒瓶在造型、装潢、比例等方面高度相似,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西凤酒公司生产、经营的“西凤酒(华山论鉴)十年45°”、“西凤酒(华山论鉴)十年52°”、“西凤酒(华山论鉴)二十年45°”、“西凤酒(华山论鉴)二十年52°”等产品的装潢,在于色彩、文字、线条、图案的运用与搭配,这些元素的组合,形成了独特的整体视觉效果。西凤酒公司生产的该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包装装潢被广泛使用和推广,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2018)陕01民一审第1121号

▌二审判决认为:“自2011年起,‘华山论剑’商标即使用在上述产品的包装盒上。西凤酒公司、恒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的包装装潢中,将色彩、文字、线条、图案等多种元素进行搭配运用,形成了产品独特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2011年至2015年期间,“西凤酒(华山论剑)”多次荣获多项荣誉,该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0)陕民终68号

最高法院驳回一审被告的再审申请,认定一审原告的权利装潢“2011年至2015年,“西凤酒(华山论剑)”获得多项荣誉,该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系列装潢知名度时,考察的是“华山论剑”系列产品整体的知名度,而非考察华山论剑10年45度、52度,20年45度、52度个别产品。——(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上诉终字第3971号

华山赛事

10年45度

华山赛事

10年52度

华山赛事

20年45度

华山赛事

20年52度

图片仅供参考,以判决书内容为准。

3. 公司、品牌或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作为决定产品或装饰品受欢迎程度的因素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申字第623号案件中指出,证明某项产品为知名产品,应当提交该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但产品的知名度与企业或品牌的知名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紧密相关的。企业或品牌的知名度通常建立在产品的知名度之上。特定产品的知名度影响企业或品牌的知名度,同时,企业或品牌的知名度也会影响特定产品的知名度。虽然企业或品牌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特定产品的知名度,但企业或品牌的知名度可以作为判断特定产品知名度的一个考虑因素。

陈洁雅往期精彩文章

道坊图说 | 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步

道坊图说 | 执行或诉讼中增加被执行人有以下规定

道房图说 | 如果生命可以重来!

-结尾 -

“如果有用,就传播它。”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101箱包皮具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