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防控问题引关注

日期: 2024-07-28 14:05:18|浏览: 561|编号: 58763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公司在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内幕交易登记制度存在设计缺陷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制度》的“总则”未将内幕信息保密合作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纳入“总则”,制度第四章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内部报告程序、通知时限等未作详细规定,不利于制度的落实。

2. 格式化文本缺少关键元素

全体董事关于内幕信息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中未包括承诺内容对应的内幕信息事项的描述,不利于区分不同事项登记文件的承诺责任。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充分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登记延迟、知情人签名不全、登记事项遗漏、登记信息不完整以及财务岗位人员未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定期报告范围等情况。

(二)公司仅以禁止内幕交易通知的形式告知相关人员保密义务等事项,并未签署保密协议。所有通知均未由人员签字,亦未注明日期,仅加盖董事会印章,无法确保保密要求的有效传达。此外,公司未签署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编制、留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存在签名采用打印形式、登记档案未经律师认证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未留存原件或签名不连续、自然人自查报告要素不齐全、归档材料页数与律师认证意见所列页数不符等情形。

(四)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不超过33.17%的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尚无完整的机构自查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189号)第三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报告》(北证公告[2021]3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指引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文件及要求》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全面梳理、切实整改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我局。

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实施。

四川证监局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关闭窗口】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101箱包皮具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