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牙膏生产应当按照普通化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部门制定,报市场司审核发布。
2. 肥皂不受化妆品法规管制,但声称为特殊化妆品的肥皂仍须受该法规管制。
3.2021年1月1日前已注册的生发、脱毛、美容、健美、除臭等用途的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仍可继续生产、进口和销售。过渡期满后,该类化妆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进口化妆品思路:
进口化妆品通关流程:
● 局登记证(批准文件)(发货前办理)
●放养
●文件(客户操作)
●香港报关(我司安排)
●订单变更(由本公司操作)
● 报关报检(海关操作:目的地查验、港口查验)
纳税
● 贴标(如果是从国外进口的,直接会有中文标签,如果没有标签可以选择进入保税区整改贴标)
●商检放行
送货
●出具健康证明
进口化妆品申报常见问题:
1. 哪些化妆品属于进口化妆品?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条例》(以下简称“新规”),化妆品是指以擦、喷或者其他类似方式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等人体表面,用于清洁、保护、美容、修饰等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一次“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本规例施行前已经登记的用于生发、脱毛、美容、健美、除臭等用途的化妆品,自本规例施行之日起设定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继续生产、进口和销售。过渡期后,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新规附则规定,“牙膏参照本规例关于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和“肥皂不受本规例管辖,但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用途的肥皂适用本规例。”可以简单理解为,单纯具有清洁功效的肥皂不受新规管辖,而宣称具有美白等功效的肥皂则适用。
2、进口化妆品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我国主要的化妆品标准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化妆品卫生》(-1987)和《消费品说明书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
3. 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要求是什么?
新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特殊化妆品应当注册,普通化妆品应当备案;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注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备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须提交产品已在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材料和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标准的证明材料。若产品为专门向我国出口而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已在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材料的,须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进行的有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4.进口化妆品如何申报?
化妆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选择在通关现场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时应当逐一申报化妆品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量/重量、总价值、生产日期(批号)等指定内容,并提供化妆品进口商名称及注册编号。
5. 进口化妆品申报需提供哪些资料?
(1)属于卫生许可范围的化妆品,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自动比对验证;
(2)属于实行备案的化妆品,凭备案凭证办理通关手续;
(3)产品已在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产品为专门向我国出口而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已在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进行的有关研究、测试材料;
(4)合同、装箱单、提单及其他必要的报关单证;
(5)产品符合相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声明;
(6)产品配方;
(7)非进口产品,应提供上一批次化妆品的进口、销售记录;
(8)有包装销售的化妆品成品,除提交上述三项内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稿、外文标签及译文;
(9)对于无包装销售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产品名称、数量/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及有效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包装目的地名称、加包装厂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提示:根据《检验检疫电子化公告2018年第90号》规定,企业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证件及报关单,只需依法声明持有相关资料即可,如海关需要核验原件,应按要求提供。
6、进口商是否需要审查其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备案?
当然。新条例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当审查其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7.进口化妆品在检验检疫合格前应存放在哪里?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证书前,须存放在海关或者经批准的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转让、销售、使用。
8、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如何处理?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卫生、保护等项目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当事人办理退货手续;其他项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可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9.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有哪些要求?
化妆品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详情请登录“网站/互联网+海关/服务指南/企业与审计/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办理。
进口商应保留以下进口备案档案:贸易合同、提单、按需要签发的国外相关证书、报关单副本、海关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副本等单证。自2020年8月1日起,贸易“单一窗口”新增《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信息查询功能。企业在进口申报时填写申请人,即可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编号及查询码,并凭该编号及查询码通过“单一窗口”查询页面查询、下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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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般经营进口到以下国家和地区:中国、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我们经常操作的港口有:上海港、上海自贸区、宁波港、宁波、杭州、广州白云、广州港、深圳港、佛山港、北京、天津港、青岛港、南京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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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扩展:
材料准备好后,向谁申请税款减免和滞纳金?
免税、减免欠费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关务联系单”—“税收缓缴费减免申请”功能或“互联网+海关”中“税费业务”—“税收缓缴费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电子数据,并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办理状态。如海关需要对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的,企业应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日常清关知识:
B类快件出入境管理规定
根据2010年第43号公告:
1.个人邮递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是,应纳税进口税在人民币50元(含)以下的,海关免征。
2、个人邮寄往或寄自香港、澳门、台湾的物品,每次限量为80元;邮寄往或寄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量为100元。
3、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过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只有一件不可分割的物品的,即使超过规定限值,经海关核实属个人自用,可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4、邮寄进口或出口的商业邮件,应当按照货物的规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邮寄进出境个人物品价值限额及免税限额的通知》(政监[1994]774号)废止。
海关提醒:
B类快件进出境应当以个人合理自用为限,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