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富投资信息披露违法及操纵宁波富邦,当事人受罚

日期: 2024-09-25 05:01:46|浏览: 9|编号: 6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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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期(2017年)

当事人: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富投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易向军,男,1981年7月出生,时任穗富投资董事长、投资总监,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周凌松,男,1972年2月出生,曾任穗富投资股东,任职于投资部,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欧阳晓晖,男,1989年7月出生,时任穗富投资交易员,住址为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

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穗富投资“宁波富邦”信息披露违法及操纵案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我会于2016年7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调查、审理现已结束。

经查明,穗富投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尽到超额持股信息披露义务

(一)涉案账户相关情况

1、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信托-穗富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为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传统管理项目,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2、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随福龙金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基金计划为伞型结构化产品,分为一、二、三期产品,次级基金与优先基金比例为1:2。一期产品由投资顾问进行投资决策,投资顾问为随福龙金投资;二、三期产品无投资顾问,由次级受益人进行投资决策。一期产品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初始规模3000万元,期限12个月。

3、厦门信托穗富5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初始规模为2,760万元,由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4、厦门信托穗富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4年10月28日成立,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由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5、厦门信托穗富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4年11月12日,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由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6、厦门信托穗福温商1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初始规模为4,100万元,由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投资顾问为穗福投资。

7、金鹰基金管理公司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5年4月23日在联讯证券金鹰基金公司专户开立,该计划期限为1年,初始规模为9032万元,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8、金鹰基金管理公司穗富6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9月26日开业,该计划期限为1年,首期规模为7,200万元,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9、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1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4年11月17日,计划期限5年,初始规模2488万元,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10、银河资本-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5年6月19日,初始规模为4.687亿元,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11、银河资本-穗富2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5年6月11日开启,总募集规模42,756万元,其中优先募集规模28,226万元,进取募集规模14,530万元,实际配置比例约为1.94:1,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12、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联讯精英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3年11月12日开立,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13、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3年9月5日成立,募集规模1,300万元,期限1年,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14、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4年7月9日成立,募集规模2,500万元,期限5年,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15、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4年10月13日成立,募集规模5,200万元,期限5年,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16、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募集规模4,050万元,无固定期限,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17、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7号结构性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4年12月30日成立,募集规模2.25亿元,计划优先认购比例为1:2,期限为1年,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18、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8号结构性证券投资集合计划,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募集规模6,000万元,计划优先配比为1:2,期限为1年,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19、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9号结构性证券投资集合计划,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募集规模9,330万元,计划优先配售比例为1:2,期限为1年,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20、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募集规模1.572亿元,期限20年,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21、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年5月7日成立,募集规模3.023亿元,期限20年,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22、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年6月30日成立,募集规模1.997亿元,期限20年,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23、中欧盛世-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5年6月8日,初始规模为239,971,510元,投资顾问为穗富投资。

上述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穗富”账户组)证券账户均由穗富投资发起设立并实际控制,交易资金来源于穗富投资通过上述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股票投资标的由投委会委员选定并经投委会会议决定,交易指令由易向军、周凌松、邱某明发出。欧阳晓晖自2015年6月起担任穗富投资交易员,欧阳晓晖根据投委会决定确定的股票标的下单交易。易向军、周凌松拥有穗富投资管理产品的登录账户及密码,易向军、周凌松应当知悉穗富投资管理产品的交易情况、持有的宁波富邦股票数量及变动情况。欧阳晓晖自2015年6月初起掌管管理产品的登录账户及密码,负责具体下单,应当知悉该公司自2015年6月以来所持宁波富邦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所管理产品的数量变化情况。

(二)涉案账户未披露超额持股情况

“随富”账户群合计持有的“宁波富邦”股票数量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是在2014年12月15日。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9月16日,共有49个交易日“宁波富邦”账户群合计持有股票占总股本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在2015年8月6日达到9.77%。2015年8月27日减持后,持股比例为3.65%,减持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

穗富投资未就其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宁波富邦”股份超过总股本5%的事实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在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5%时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经查询2014年12月至调查日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信息,穗富投资未公开披露其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宁波富邦”股份超过总股本5%的事实,也未在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5%时公开披露。

2.操纵宁波富邦股价

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穗富投资利用“穗富”账户组,采用背靠背股价操纵、午后收盘前价格操纵等手段,直接操纵“宁波富邦”股价。

1. 操纵宁波富邦股价

2014年12月9日13时54分42秒,穗福投资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穗福龙金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申请卖出40万股,申请价格为12.49元,申请价较申报时间前最后一市场成交价上涨19%,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9.8%。截至14时31分21秒,卖出申请均未全部成交。14时31分21秒,穗福投资以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福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申请买入66万股,申请价格为12.55元的涨停价,申请价为买入申报第一档,较申报时间前最后一市场成交价上涨8.75%。两份订单均反向成交40万股,反向订单数量占卖单数量的100%,占买单数量的61.78%。

2014年12月23日13时25分47秒至13时29分09秒期间,“穗富”账户组买入46.24万股,成交金额493.9696万元,卖出30万股,成交金额322.7064万元,股价上涨6.50%。在此期间,穗富投资利用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和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1号(长安投资30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以一级价格两次申报买入,申报价格均高于委托下单时间前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两笔买入申报订单成交前,穗富投资以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按订单时间前最新市价进行卖出申报,背靠背成交29.76万股,背靠背成交股数占买入委托交易股数的65%。

2015年3月6日10时06分46秒,穗福投资以金鹰基金管理公司穗福1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申报卖出20万股,申报价格为14.89元,较申报时间前最后一市场成交价上涨9.88%。10时10分43秒前,卖出申报均未成交。10时10分43秒,穗福投资以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福7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申报第一买入档位买入66万股,申报价格为申报时间前最后一市场成交价上涨9.98%。两份申报均为反向成交,反向申报数量占卖出申报数量的100%,占买入申报数量的42%。

(二)收盘前操纵宁波富邦股价

2015年7月24日14时59分08秒,穗福投资以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福7号结构性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以第一档价格下单,下单价格较下单时间前最后一秒市场成交均价高出10%,下单数量为同价位剩余下单数量的11.59倍、为下单时间前市场买入挂单数量的1.79倍,买入订单价格、订单数量明显异常,拉高股价意图明显,该订单成交411,176股,成交金额8,918,588元,成交价格涨幅10%。

2015年7月30日14时59分14秒至14时59分37秒期间,穗福投资利用银河资本-穗福1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福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申报3份买入申报,其中2份申报价格较申报前成交价高出7%、10%,1份申报价格与申报前成交价持平。期间,市场未成交卖单数量远多于买单数量,且卖出意愿强于买入意愿。3份买单申报价格均接近申报后5级卖单价格,3份买单申报数量分别占申报后前10级卖单总数的176%、140%、281%。买入申报价格、申报数量明显异常,拉高股价意图明显,期间“随福”账户群共买入32.81万股,成交金额659.3605万元,占市场总成交的94.27%,股价上涨4.56%。

2015年8月24日14时59分13秒至14时59分46秒期间,穗富投资利用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7号结构性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8号结构性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银河资本-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提交4笔买入申报,委托价格均高于申报时间前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格,其中2笔申报价格涨幅为22%,1笔申报价格涨幅为10%。在此期间,市场未成交的卖单数量远高于市场未成交的买单数量,卖出意愿强于买入意愿。 4笔买入委托申报价格中,有3笔高于申报后5笔卖出价格,较申报后5笔卖出价格平均涨幅为4.44%,每笔买入申报数量占申报后前10笔卖出数量总数的比例平均为700%,买入申报价格、申报数量明显异常,推高股价意图明显。期间,“随福”账户群共买入1,481,750股,成交金额32,847,592元,占成交的99.8%,股价上涨17.38%。

综上所述,上述交易行为均为收盘前1分钟内的拉升行为,对当日收盘价产生较大影响,当时“随富”账户群内多款产品单位净值跌破平仓线,随富投资通过拉升当日收盘价,提升产品单位净值,降低产品强制平仓风险。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相关账户交易记录、被调查人的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

穗富投资上述行为,在未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超比例增持、超比例减持,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报告”的行为。

穗富投资上述推高宁波富邦股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

庭审中,当事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穗富投资仅为相关产品的投资顾问,并非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产品的管理人、受托人,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且证监会对同类型案件已有不予处罚的先例,继续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信托保护原则。第二,事前告知中认定的套利行为系因交易员操作失误等客观因素所致,不存在影响证券市场交易价格、交易量的故意,亦不存在抬高股价获取利益或转嫁风险的故意。第三,事前告知中认定的收盘前抬高行为系因当事人看好相关股票,申报抬高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买入量,不存在故意抬高价格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故意。第四,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诚恳请求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第一,随富投资对“随富”账户群具有实际决策控制权,可以毫无阻碍地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在其控制的账户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事人提出的类似案件不予处罚的处罚决定,是在本案事实发生后作出的,与本案情况不同,不存在信赖保护问题。第二,相关账户在明显无法正常交易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现价的价格提交卖单,再利用其他账户提交买单,表现出通过套利推高股价的主观故意,交易员下单失误不足以解释其多次大规模套利行为。第三,相关账户收盘前推高股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相关交易均发生在收盘前最后一分钟。申报买入订单数量大大超过现有的委托卖出订单数量,买入价格也大大超过现价,拉高股价操纵收盘价的意图非常明显,当事人提出的看好股价、保证买入量等理由不足以解释其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决定:

1、穗富投资因超比例持股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向军给予警告,罚款15万元;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凌松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欧阳晓晖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

2、对穗富投资因操纵宁波富邦被处以罚款1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凌松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欧阳晓晖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由银行直接缴纳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姓名的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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