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布 2023 年全市 10 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

日期: 2024-10-13 11:09:19|浏览: 258|编号: 7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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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新闻网3月14日电(记者 文英 通讯员蒋雪芳)使用“作弊秤”,不提供免费3D眼镜……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3月14日,株洲市消保委和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全市消费者侵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某驾考公司利用虚假、误导性价格引诱消费者交易,被罚款2万元。

2023年6月26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驾考公司委托湘潭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在抖音、微信上发布链接。微信链接标注“三轮车D写真原价:1280元,活动价:800,两轮E/F写真原价:1180元,活动价:700”等内容,抖音链接标注为“三轮车 D 证书 880 日元 1,320 日元 6.3% 折扣,两轮车 E/F 驾驶执照 780 日元 1,220 日元 6.4% 折扣”等。经查,当事人在同一营业地点进行比价前7日内(即“618”事件前)的最低成交价格已为:D牌三轮车800元,三轮车700元。两轮车的 E/F 许可证。当事人在抖音、微信链接上标注的原价及其他对比价格均高于当事人最近7天内的最低成交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采用虚假或者误导性价格手段进行欺骗的行为。消费者愿意与他们做生意。非法交易。株洲市场监管局因其采用虚假、误导性价格手段,引诱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水产品批发部门使用“作弊秤”,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23年9月11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某水产品批发部门,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无规格型号、仪器编号、生产单位、测量验证标记等信息。攸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计量检定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对商户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定。检测结果:具有欺骗性使用特征。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涉事人员于2022年12月在网上购买了一台可以作弊的电子秤,并在销售水产品时使用。使用时可以选择按单价按钮1、单价按钮2、单价按钮3、单价按钮4。电子秤系统可以选择不同档位的作弊称重值,以便消费者购买商品重量不足,商家通过重量不足获得更多利润。截至案发时,使用上述不合格电子秤进行贸易结算销售的水产品销售额为5.0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违法使用作弊电子秤的行为,依法给予没收不合格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5.0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处1500元罚款。

案例三:某加油站擅自改装加油机,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罚款1200元。

2023年7月2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在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株洲某加油站涉嫌擅自篡改加油机的违法线索。查处: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以4000元的价格向上门推销油罐车主板的推销员购买了电脑控制主板及后台程序,并用该主板更换了税控IC卡。油罐车7 油枪所属原仪表及控制主板。经厂家对电脑及控制主板进行鉴定,确认该电脑及控制主板并非原厂生产。涉事方擅自改装油轮主板。执法检查时起,该辆擅自改装仪表及控制主板的油罐车向消费者销售92号汽油13060.04升,销售额0.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擅自改装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株洲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七号加油枪计控主板一块、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案例四:某健身房因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增加消费者责任被罚款3000元。

2023年12月2日,一名市民投诉与一家私教健身房发生消费纠纷。经查:该健身房于2023年11月29日向投诉人销售健身课程时,使用其设计的《课程购买及付款协议》与投诉人签订合同。协议成交金额为7388元。协议中有九项内容,包括“一、会员在购买课程、建立健康档案时,必须保证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不适合运动的疾病或损伤……,我们的会员店家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且不予退款,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8、所有课程及班费一经售出,概不退还,若课程转让,需支付8%的手续费。剩余课时将收取费用。” 9. …会员如在课堂空闲时间(不进行教学时)进行自我训练,须自行负责自身安全,发生任何事故与场地及其他人员无关。协议最后写道:“请学员和教练员相互配合,自觉执行上述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我馆所有。 “上述规定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健身房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利用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商家销售“耐克、阿迪达斯、新百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没收并罚款

2023年11月15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称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销售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鞋类产品。法院决定不起诉,但对不起诉的,将给予行政处罚。经调查:涉案人员在卢松区一家鞋店从事鞋类销售。 2020年初至2023年8月,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通过微信销售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与耐克、阿迪达斯、新百伦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耐克、阿迪达斯和新百伦的商标。用于产品装饰的鞋子已核实为101双,销售额38622元,利润8000元。截至案件移送时,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共移送耐克、阿迪达斯、新百伦等品牌侵权鞋407双,其中403双被认定为侵权鞋。当事人获利8000元已退还检察机关。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销售“耐克、阿迪达斯、 “New ”鞋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6:某电影城因发布违法广告、不免费提供3D眼镜被罚款2万元。

2023年2月17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企业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查:2022年3月,某电影城管理公司委托株洲市某广告制作中心设计制作店面匾额广告。广告中包含的内容“……在中国电影制作行业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是中国国内外电影发行的主要渠道,拥有中国最完善、强大的电影发行网络和渠道;拥有外国电影在中国唯一的进口和发行权;是中国电影终端市场建设的国家投资实体,拥有政策、资源、资金和品牌的绝对优势。广告内容由公司提供,张贴在营业场所门口,广告发布时间不足一年,广告费用为130.5元。另查:从2021年2月起,公司将提供3D电影。营业场所不再为购买门票观看电影的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并在营业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和店内牌匾告示,内容为“温馨提示:为了健康”。您和您的家人观影时请佩戴口罩,观看3D电影请自备3D眼镜。”在“猫眼电影”等订票平台设置“观影温馨提示”,内容为“电影院不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截至事发时,涉事各方共销售普通偏光3D眼镜4052副,销售额2026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侵权行为。的消费者权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023年5月15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发布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7:商户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构成犯罪,被罚款2000元。

2023年8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在对湖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党委展厅内摆放的广告展牌上写有以下内容:“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公司所有。”说明:展厅内有多张宣传单张和宣传折页。页面中包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属于某有限公司”的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某培训学校发布虚假广告、含有违禁内容的广告被罚款1万元

2023年10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在其官网发布一则广告,内容为“欢迎访问株洲**培训学校官网!**培训是湖南省特种(装备)作业指定考试机构”。经核实,当事人并非湖南省特种(装备)作业指定检验机构。此外,当事人在官方就业服务页面“学生就业状况”栏目发布涉及多名学生的“学生姓名”、“就业岗位”、“就业公司”、“薪资”等内容的广告。网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教育培训广告,其中含有以下内容:禁止的内容。行为。株洲市场监管局因发布违法广告,依法对其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9:“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不锈钢产品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23年9月2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荷塘区某不锈钢经营部经营的“装饰焊接不锈钢管”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为不符合GB/-2007标准。不合格项目:化学成分;该“装饰用不锈钢焊管”经抽查,结果为不符合YB/T5363-2016标准。不合格项目为:尺寸、化学成分。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向生产厂家采购了187根“装饰用不锈钢焊管”和211根“装饰用不锈钢焊管”,截至事发,当事人已销售该批次“装饰用不锈钢焊管”187根。不锈钢管”和“装饰不锈钢焊管”204根。上述货物价值合计11240元,违法所得合计925元。

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场监管局对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装饰不锈钢焊管”7根、没收违法所得925元、罚款5620元的行政处罚。作为合格产品。

案例10:某餐厅强制搭售商品被罚款5000元

2023年5月4日,一市民投诉,醴陵市一家餐厅要求使用龙虾券销售其他产品。 5月6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事餐厅进行检查。经查:该餐厅于2023年5月3日在抖音平台发布公告称,“醴陵某牛肉火锅店推出【***特别龙虾季】特色红烧虾4斤”活动。活动称,“【***特级龙虾季】特级红烧虾4斤”每份原价160元,目前闪购价58元。购买页面注明的购买说明并未表明享受折扣还有其他附加条件。但实际使用优惠券时,店家工作人员表示,店内的火锅底料和牛肉必须消费完毕,否则无法单独享受销售折扣。

该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护条例”,并构成强行搭售货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1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对醴陵市一家餐馆因销售与其捆绑的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而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文英

二审:刘书奇

第三审: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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