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奥莱官网 尚品百姿公司回应勃贝雷公司指控:指示性使用不侵权,指控缺乏依据且超时效

日期: 2024-11-14 19:04:13|浏览: 12|编号: 8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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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尚品百子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运营的尚品网是B2C购物平台,使用其商标来宣传博贝莱公司的产品属于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且,双方已于2013年5月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和解,博贝莱公司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其次,巴宝莉指控我公司2013年在尚品网销售假冒钱包、在天猫商城销售假冒衬衫缺乏事实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关于2013年12月进口货物问题,该批货物在进入中国市场前被海关扣押。因此,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也没有给博贝莱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我公司进口该批货物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我公司在货物抵港前已履行了严格的查验和注意义务。我公司事先并不知道该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我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的“官方授权100%正品”并非虚假宣传,而是我公司的企业追求。我公司在网站上象征性地使用博贝莱公司的商标来宣传其品牌故事、真实的识别方法等,无意维护博贝莱公司的商誉。而且,我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与波贝莱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最后,博贝尔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界航盛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尚品百子公司的进口代理,在本案中的所有行为只是应上品百子公司的要求,在收到货款后将货款兑换成欧元并代为支付给外商。尚品百子公司。 ,并在货物到达中国后,按照尚品百子公司的指示及其提供的单证向海关申报。我公司从未参与涉案货物的采购、运输和国内销售,也没有与尚品百子公司、耀宇公司合谋、故意侵犯博贝雷公司的商标权。作为代理商,我公司已经尽力了。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另外,波贝莱公司要求我公司与尚品百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收入为进口代理费21,595.92元,即使法院认定我公司存在侵权,我公司的责任也不会超过上述金额。

被告耀宇公司辩称,我公司仅向尚品百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并未参与涉案进口货物的境外采购。它不是实际收货人,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涉案进口货物进行审查。因此,我公司并未侵犯博贝莱公司的商标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就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1、关于博贝莱公司及其商标注册专有权。

公司成立于1856年,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联合王国)著名的服装、箱包、皮具、珠宝等高端时尚用品和奢侈品制造商。王国)。其“”牌商品销往世界各地。在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博贝莱公司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第75130号英文字母与图形组合商标和第25号骑士图形商标的注册(简称“博贝莱”)商标局),所使用的产品均归为第25类。服装等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5月5日和2025年10月6日。

公司还获得了第“”号英文字母商标和第25号网格图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核准产品均为25类衬衫、polo衫等内容;以及“”号英文字母商标、1号骑士图形商标、1号格子图形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准使用的产品为第18类钱夹、钱夹等物品上述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4月25日。

201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认定了博贝尔公司英文字母商标“”、骑士图形商标、网格图形商标。 1 为驰名商标。

此外,北京、上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04年起发布通知,禁止在本市服装市场、小商品市场经销国外知名品牌产品。均列有博贝雷公司的“”英文字母、骑士图形、网格图形等商标。

2、关于尚品百子公司案涉及的行为。

尚品百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箱包、眼镜、手表、服装、鞋帽、化妆品等网上销售。尚品网(网址:)和尚品奥特莱斯(网址:)都是B2C电子商务。 -尚品百子公司运营的商业网站;尚品百子公司展示“”和叶子标志。此外,尚品百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至2015年1月4日在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网站开设“尚品奥特莱斯官方旗舰店”,同时也进行线上销售。

尚品网有一个“”栏目。 2011年12月、2012年3月、2012年10月,尚品网针对“”品牌进行了多次主题宣传活动,并在网站首页、主题活动页面、栏目等处多次使用了博贝的“”、骑士图形、雷公司的网格图形及其他商标包括:以英文字母“”作为活动主题,在网站首页及主题活动页面展示博贝雷公司的相关宣传海报,在部分海报中添加“” 。 “”英文字母作为标题,骑士图形、网格图形作为海报背景等。同时,尚品网还展示和销售带有“”字样的服装、鞋帽、箱包、配饰等产品。以上商标,并在所有产品的名称和介绍中使用英文字母“”。此外,尚品百子公司还多次在尚品奥特莱斯女装频道首页和产品页面上使用巴宝莉公司的“ ”、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宣传海报,进行展示和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产品,在产品名称及简介中应使用英文字母“”。

2012年1月及其后,波贝雷公司多次向尚品百子公司发出法律函件,指控尚品百子公司侵犯波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3年5月31日,博贝莱公司与尚品百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波贝莱公司为2011年12月、2012年3月、2012年10月相关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8月,尚品百子公司在尚品网多次对上述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双方达成和解,并同意以此为鉴。今后,双方将坚持尊重双方全部知识产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尽其责;在尚品百子公司履行一定义务的条件下,波贝雷公司同意不就上述诉讼中提及的知识产权事宜向尚品百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举报等。诉讼。经查询,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2013年9月16日、11月1日、11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天猫商城进行抽查,先后3次在“尚品奥特莱斯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涉及“”的男士衬衫及品牌商品。同年11月28日,一名黑色钱包和另一件产品被送往公司索取鉴定报告。 2014年8月7日,巴宝莉(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对其中一件男士衬衫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该衬衫为假冒巴宝莉注册商标的产品,对另外两件商品未出具鉴定意见。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是博柏利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授权经销商。公司知识产权顾问陈震获授权对相关产品进行验证,并有权签署真伪鉴定文件。 。经询问,博贝雷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均表示未保留上述商品的实物。尚品百子公司否认上述抽查的商品来自该公司,也否认是假冒商品。为此,博贝莱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的相关抽检视频。但视频中的产品标识模糊,无法判断是否为假货。 “”品牌产品。

2013年11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卢湾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博贝尔公司代理人在尚品网上支付1990元购买了一款“炭灰色”男士短钱包。网页显示,市场参考价为2900元,尚品百子公司开具金额为1990元的购物凭证和发票;同时,尚品网还展示和销售多种其他标有“”品牌的产品。巴宝莉公司指控其通过公证购买的钱包为侵权产品。庭审过程中,其提交了炭灰色男士钱包,该钱包未经过公证处盖章,但与公证所附照片一致。尚品百子公司表示,其网站上展示和销售的“”钱包是正品,而波贝雷公司在法庭上提交的实际钱包没有经过公证机构盖章,并非公证购买。经检查,钱包外包装盒、防尘袋、标签、包身多处标有“”、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与公司的正品相比,这款钱包的面料较少,并且衬里的材质、缝线的对称性、边缘的整齐度、“”文字的字体、排列和大小都有差异。同时,钱包上商标的使用,以及其缝线、装订和文字,都在公证书所附的照片中得到体现。

经协商,尚品百子公司提交了其全资母公司北京和诚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和诚华信公司)与意大利共和国Al Dua d'Aosta SpA(以下简称“ Al Dua d'Aosta SpA”)。和诚华鑫公司于2013年9月签署的采购合同、付款申请表及形式发票及和诚华鑫公司与意大利共和国Srl(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签署的采购合同等证据材料如合同、形式发票和海外汇款申请。和城华鑫公司另行发布声明称,其受尚品百子公司委托进行上述两次境外采购。经查,上述两笔交易包括“ ”品牌服装、箱包、配饰等产品约千件,但未显示与前述巴宝莉公司在尚品网购买的男士钱包有任何对应关系,均为“”品牌的商品。已公证。品百子公司明确表示,其提交的上述两份交易证据与巴宝莉公司公证购买无关。 公司表示,其拥有严格的供应商和销售商制度,“公司”和“ Aosta公司”并非其授权经销商。经询问,尚品百子公司未提交上述两家公司经公证认证的资质证书,以及两家公司销售的产品来自博贝莱公司的证据。

此外,自2011年起,尚品百子公司一直宣称尚品网是“中国领先的高端时尚奢侈品购物网站,也是中国第一家获得品牌授权并销售欧美高端时装的公司”。以及常规价格的奢侈品牌季节性新品。 “购物网站”; “尚品网是一个由多个品牌授权销售的电子商务网站。网站上列出的所有产品均为正品,由供应商直接向尚品网供货。”

2015年12月,尚品百子公司将百度搜索引擎“尚品网”的搜索结果条目标注为“【尚品网官网】轻奢时尚秋冬新品,官方授权,100%正品”;点击进入网站后,所有页面左上角均标注“100%正品保证”字样;该网站的“正品保证”说明中声明“能够向尚品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海外供应商都经过层层严格筛选,并通过了尚品网海外认证供应商体系……都是优选的”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时尚行业供应商均为品牌公司原厂制造商、品牌公司指定海外经销商、品牌公司海外代理商,确保尚品网购买的每一件单品。原装正品...从尚品网全球购买的每一件商品都需要在尚品网海外仓经过专业仓储质检人员的仔细检验,通过QC质检后才能进入尚品网海外。保证您在尚品全球购购买的每件商品都是全新、无任何瑕疵。”同时,尚品网“”栏目介绍“”品牌故事和正品鉴别要点,并展示和销售带有“”等相关商标的产品。尚品网介绍的品牌故事与其真实的识别方法相比,缺乏大量内容,仅依赖于尚品网声称的“品牌识别要点”。尚品百子公司认为,其网站上介绍的“”品牌故事来自百度百科。

三、关于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简称北京海关)扣押进口货物的情况。

2013年12月,北京海关在进口报关过程中查获带有“”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标识的商品3件,其中男式POLO衫5112件、男式梭织衬衫3115件、T恤5995件。女式大衣100件、女式风衣189件,总价值502,256欧元;其中,男式POLO衫、男式梭织衫、T恤进口报关单价均为28欧元,女式大衣、女式风衣进口报关单价均为28欧元。 360 欧元。以上三张发票的发货单位均为“趋势信托”;其中一张发票报关业务单位和收货单位均为尚品百子公司,涉及货值176,932欧元(实际支付166,927欧元);其余两张报关发票的经营单位为界航盛达公司,收货单位为耀宇公司,涉及货值325,324欧元(实际付款325,044欧元);上述全部货物的实际收货人均为尚品百子公司,货值总额约589万元。

经检查,发现上述三款产品做工粗糙,包装袋印刷褪色,且女式风衣产品明显比“ ”品牌正品轻。 2014年4月,北京海关分别作出京管智字[2014]第9号、第10号、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三件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决定没收侵权商品并予以处罚。尚品百子公司、界行胜达公司、耀宇公司分别被处以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相应侵权商品已被没收,罚款已全部由尚品百子公司实际缴纳。

本案审理过程中,尚品百子公司提交了其与有限公司之间往来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尚品百子公司(简称EMS公司)与法国共和国(简称法国)海外供应商Trend Trust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2013年尚品百子员工3次前往欧洲,包括机票和住宿订单,以及参观的工厂、仓库和商品的照片,以证明他们在进口涉案货物之前已履行了注意义务。尚品百子公司表示,EMS公司是在英国注册的公司,Trend Trust公司是EMS公司在法国设立的办事处。尚品百子公司在购买涉案商品之前,曾向趋势信托公司购买过其他品牌的产品。交易,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经查,北京海关扣押涉案货物前,尚品百子公司未要求趋势信托或EMS公司签署采购协议或提供“”品牌授权文件等;尚品百子公司与EMS公司往来邮件中曾要求“”货物的起运港必须为英国伦敦,但涉案三件货物的采购订单中注明的装货港为意大利,原产地为土耳其,交易方式为EXW。

北京海关扣押涉案货物后,2013年12月4日,尚品百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联系EMS公司,要求其提供“”品牌授权文件并签署书面采购协议。 2013年12月6日,尚品百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收到SELIN-(简称SELIN公司)的《声明》、AESSE Srl(简称AESSE公司)的《季节性供货合同》复印件、与Trend Trust公司签订《季节性供应合同》 签署《主采购协议》。 SELIN公司在《声明》中表示,AESSE公司是“”的授权供应商,“”指定SELIN公司为授权供应商;本协议并不授权SELIN公司成为“”的被许可人;不允许任何许可或授权 SELIN 向 AESSE 以外的任何方生产、供应或销售样品或商品。本声明无比贝雷公司签字或盖章,比贝雷公司不予认可。

尚品百子公司与趋势信托公司签订的《主采购协议》中规定,每件商品的供货方式为尚品百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趋势信托公司提交订单,尚品百子公司向趋势信托公司提交订单。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 Trend Trust 提交订单。公司向 Trend Trust 支付订单金额;公司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此外,尚品百子公司未提供趋势信托公司、EMS公司、SELIN公司、AESSE公司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书。 公司否认上述公司实体的存在,也否认上述公司是其授权供应商或销售商。

四、关于界航盛达公司、耀宇公司案涉案诉讼。

耀宇公司为尚品百子公司前述境外采购涉及的两批货物的报关采购方和投资方,投资金额为325,044欧元。本案中,尚品百子公司提交了其(甲方)与耀宇公司(乙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签署日期为空白),其中规定,依据双方签订的《国内经销及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协助甲方采购货物并预付运费、清关等相关费用。甲方授权负责人确认所需境外采购商品的详情及价格,并附购销合同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邮件后T+3个工作日内向境外供应商付款。并将银行付款单发送给甲方指定的人员。乙方授权甲方自行办理货运、清关、到货,乙方预付费用。甲乙方结算期限为货物运至甲方指定仓库并经甲方签收后60个自然日,且不超过乙方付款后90个自然日;结算金额计算公式为(商品裸价*付款中国官方购汇汇率+当日境外运费溢价)*1.07。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经询问,尚品百子公司和耀宇公司均未提交涉案货物预付款结清证据。

关于涉案两件货物的进口,耀宇公司在尚品百子公司的授意下,于2013年12月4日被北京海关扣押后,以自己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主采购协议》。协议中,公司还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界行盛达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尚品百子公司此前曾委托界行盛达公司代理其他货物的进口。为进口涉案两批货物,在尚品百子公司的授意下,耀宇公司(甲方)与界行胜达公司(乙方)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以买方名义与外方洽谈。卖方签订进口货物的外部合同。委托内容为:每次进口前,甲方应提供国外卖方名称、地址,进口货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币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以进口订单的形式。当具体内容发送给乙方时,经乙方书面确认的进口订单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外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开立信用证或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之前,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证书或付款。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代理费为进口金额对应的进口订单金额的0.8%。乙方负责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及提货手续(国家明文限制的除外)。商品进口证明及相关材料由甲方提供,保证进口正常报关。涉及的相关材料如需乙方提供并办理的,乙方应协助提供。甲方应确保其获得合法授权进口、使用或销售该等进口货物,并确保不存在假冒或侵犯商标和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并应免除和避免甲方遭受的任何索赔和侵权行为。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

本案中,捷特航空盛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Trend Trust签订了多份购买协议,该公司向捷特航空盛达公司开具了形式发票。通过协议书、形式发票以及尚品百子公司的指示,界航盛达公司明知其代表耀宇公司进口的货物涉案两张发票均为“ ”牌,实际收货人为尚品百子公司。公司,我们知道该货物的供应商是法国Trend Trust公司,发货港和产地是土耳其,衣服的款式和单价等信息。

2013年9月22日,耀宇公司按照尚品百子公司的指令,向界行盛达公司支付货款268.54万元。界航盛达公司次日将款项汇至趋势信托,共计人民币32.5万元。 044 欧元。进口货物到达口岸后,捷航盛达公司委托货运承运商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递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并以自己的名义缴纳关税。向海关申报的材料来自尚品百子公司。此外,界行盛达公司还收到耀宇公司代表尚品百子公司支付的进口代理费21,595.92元。

5、其他事实。

(一)除禾城华鑫公司2013年分别与“ Aosta公司”、“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形式发票等证据外,经本院多次询问,平百子公司尚未提交其自2011年起在网络上展示和销售的“ ”、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的产品的购买来源。

(2)“阿尔杜卡奥斯塔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显示,尚品百子公司采购“ ”牌产品的采购价格约为零售价的40%-45%。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尚品百子公司承认“”牌产品的批发价格比正品零售价格低30%至40%;过季产品零售价比正品零售价低50%至60%。尚品网上展示销售的“”牌男士长袖衬衫产品,销售指导价在1900元至4000元不等,实际售价在1300元至2300元不等。

(3)2011年7月、2013年12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对尚品百子公司两次作出行政处罚,均涉及未取得,其中波贝莱公司声称未经品牌授权而进行“官方授权”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2015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对尚品百子公司3月份销售的床上用品、服装、鞋子等产品质量抽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确定抽查产品中有17个不合格,且抽查不涉及“”牌产品。 2016年12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再次对尚品百子进行罚款,原因是尚品百子使用不真实、不准确、来源不明的“3000万人奢侈品购物的选择”广告词。处以罚款。

(四)波贝雷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4170元。

上述事实包括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档案、公证书、律师函、和解协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说明、实体钱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从本公司获得的案卷材料和网页。北京海关 打印件、《报关单》、《主采购协议》、《合作协议》、《进口代理协议》、律师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声明等证据材料存档支持证据。

该法院认为,基于商标注册证书,续签证书,商标档案和鲍勃勒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确认鲍勃勒公司专门负责75130号注册商标,否。根据法律涉及的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案)”(称为2013年商标法)规定,以下任何一项行为都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权:(1)未经许可,未经许可商标注册人,侵犯了使用与货物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同一商标在同一类别中使用注册商标的独家权利; (3)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 Baizi 一直在展示和销售具有“”,骑士图形,网格图形等产品的产品。对于涉及案件的商标标记的产品,在网站上设置了一个“”列,请使用涉及的商标。在开展特殊活动等的情况下, Baizi 的上述行动都是使用与 在同一商品中涉及的商标相同的标记的行为。为了确定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我们必须首先确定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Baizi公司出售的商品是真正的产品,成为确定其是商标使用还是指示性用途的事实基础。这是因为 Baizi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和使用该案件涉及的商标的行为将使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是由上述商标的独家权利持有人Bobei Lei 生产的,或者 Baizi的独家权利持有人公司已通过Bobei Lei 。对 授权的意识。如果 Baizi 出售的产品都是 生产的真正产品,那么它在其网站上使用相关商标的使用确实反映了 的销售商品的来源。这家时尚产品Baizi公司的使用行为是指示的。但是,如果 Baizi 销售非 的伪造产品,则其网站上对所涉及的商标的使用将带来错误表明其产品来源的后果,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有疑问。由于混乱和误解,时尚品牌Baizi 涉及的商标的使用构成商标使用,并且是一种侵犯用途,误导了消费者。因此,该法院将一一分析 Baizi公司出售的“品牌产品”是否都是真实的。

关于在 Co.,Ltd.在TMALL购物中心随机检查时购买的男​​士衬衫,因为 没有提交实际的衬衫,所以随机检查过程的视频也是模糊。目前尚不清楚,不能与真实产品进行比较,因此该法院无法确认采样产品是该案涉及的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关于 在2013年11月在上公证的男子短钱包,因为 在法庭上提交的物理钱包并未被公证人办公室密封,尽管该物理项目与公证化中所述的物理项目一致。所附的照片是一致的,但是从公证时间到听证会,有很长一段时间。物理钱包不是公证的购买产品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在外。同时, Baizi公司否认物理钱包不是通过公证购买的产品。因此,本法院很难确认 在法庭上提交的物理钱包是一种在2013年11月从公证并从那里购买的产品。但是,从公证人的照片来看,钱包产品的照片是在公证过程中购买的使用涉及的商标,例如“”,骑士图形图和格子图形,并且在缝线,,字体等方面显然与原始产品不同,而 Baizi公司没有提供合理的合理对此的解释,因此该法院确定照片中附带的照片中的钱包(即 从购买的产品)是该案涉及的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此外,2013年12月,北京海关扣押了三货物,其伪造的注册商标价值超过589万元。实际的收货人都是 Baizi公司。因此,该法院有理由怀疑 Baizi 在其网站上出售的大量“”品牌产品中还有其他假冒产品。在该法院反复询问之后, Baizi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表明其网站上出售的所有“品牌产品”都来自 授权的供应商或卖方,也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为“ “网站上出售的品牌产品都是真正的。同时,表示,它具有严格的供应商和卖方系统,并清楚地否认了 Baizi在这种情况下声称的商品来源,包括“ Aosta ” ,EMS公司,Selin ,Aesse 等是 的授权供应商或卖方。在这方面, Baizi公司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该法院裁定, Baizi公司在其网站上出售的“”品牌产品都包含伪造此案的注册商标的产品。

Baizi 在其网站上出售了涉及该案件的商标的产品。该产品未经许可使用涉及该案的Bobei Lei公司的注册商标,这是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Baizi公司出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使用该商标的独家权利的产品构成了侵犯该案的鲍勃勒公司注册商标的独家权利。同时, Baizi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和使用“”英语字母,骑士图形,网格图形和其他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Baizi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与该案件涉及该案件的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徽标,这也构成了 使用该案所涉及的商标的独家权利的侵犯。 Baizi 的辩护是,其使用是指示性的,并且不能建立侵犯商标的侵权,也不会被本法院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Bobei Lei 声称,除了使用案件涉及的商标并在其网站上出售伪造产品外, Baizi 还犯下了“使用”涉及进口产品的商标的侵犯该案涉及的注册商标的权利。在这方面,该法院认为, Baizi公司所涉及的案件中涉及的三种产品使用了其“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图形和其他商标,未经 的授权有缺陷。与正版产品有明显的差异,它们是侵犯鲍勃勒公司涉及的商标的专有权的产品。 Baizi公司是上述侵权产品的进口商。该法院分析了其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首先,进口是准备销售的行为,是商品流通的行为,而不是某些产品的生产。从头开始创建货物的行为;其次,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来看,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非常普遍。如果仅从进口行为从某个角度出发,则仅在某个国家从头开始创建侵权产品,确定进口商应承担制造商的责任,显然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背道而驰,并且与事实不一致;最后,在没有证据证明进口商品不出售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进口行为视为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尽管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65条的规定,由于海关扣押和没收,进口侵权产品实际上并未真正进入流通,但进口行为也可以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迫在眉睫的出售。 。与此案有关, Baizi公司进口了上述侵权产品,目的是将其放在其网站出售中,因此应根据“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来对其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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