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歪门鞋道服装店因销售假冒阿迪达斯产品被行政处罚

日期: 2024-12-25 21:04:54|浏览: 16|编号: 8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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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管办字[2020]029号)

▲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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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临淄外门鞋服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郑惠新,地址:临淄区月里街4-33号。

2020年1月16日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淄区月里街4-33号的客户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NIKE”字样。标志、“ ”标志的运动鞋、经营场所内的运动鞋。裤子和棉质上衣。 2020年3月6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书》,证明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12双“ ”标识运动鞋、18条运动裤、9件棉质上衣。当事人均为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2020年3月10日,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书》,证明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57双“NIKE”标志运动鞋、34条运动裤、6件棉上衣被查获。耐克创新有限合伙企业的侵权行为。产品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在线QQ向“李小健送货队”购买了带有“”标志的运动鞋30双,进货价格为70元/双;运动裤30条,进价70元/条。 40元/件;棉质上衣30件,购买价格50元/件; “NIKE”标志运动鞋70双,购买价70元/双;运动裤35条,购买价40元/条;棉质上衣20件,购买价70元/双;价格为50元/个。

截至2020年1月16日,已售出带有“ ”标志的运动鞋18双,销售价格80元/双;运动裤12条,销售价格50元/条; 21件纯棉上衣,销售价格60元/件。销售“NIKE”标志运动鞋13双,销售价格80元/双;运动裤1条,销售价格45元/条; 14件棉质上衣,售价60元/件。没有采购和销售账单,没有会计,也没有税收。违法经营额14075元。

主要证据如下:

1、证明案件来源的群众举报记录;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有关事项批准表(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及证明清单对涉嫌违法物品的现场检查和处置;

3、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4、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行为违法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证书》各一份;

5、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涉案货物价值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商品及商品价签照片十张;

7、当事人提供情况陈述,证明其违法事实。

2020年4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临市监行庭(2020)第029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局作出陈述、抗辩或请求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总局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试行)中,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企业“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57双、运动裤34双、棉上衣6件;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 ”标志的运动鞋、运动裤12双。其中18件,棉质上衣9件;

二、处以罚款14075元。

请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款和没收款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日加收百分之三的罚款可以处以罚款金额。处以罚款。逾期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您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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