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与人权保障

日期: 2025-02-14 08:07:52|浏览: 74|编号: 9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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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犯罪和惩罚占据了非常重要的立场。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是保护现代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犯罪法治的第一个原则。但是,在讨论法定犯罪和惩罚法时,我们应该首先注意概念和术语。该原则有一些要点可以用英语和中文的表达方式来解释。 “犯罪和惩罚的法定原则”一词用英语国际文件中使用,通常被翻译为中文合法性的原则。合法性的原则和合法性原则被称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它不是犯罪,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受到惩罚”,在内容,含义和范围上存在一些差异。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是合法性原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法性的原则包括犯罪和惩罚合法性的内容,但就意义和范围而言,它比犯罪和惩罚合法性的概念更广泛。

如今,《犯罪与惩罚法规》是《国际刑事法院法规》的基石(以下简称罗马法规)。在国际法中,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仅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通过纳粹和日本法西斯战争罪犯的审判而广泛关注世界。但是,在此之前,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确切地说,犯罪和惩罚的法定法从一开始就没有成为法律原则。一般而言,犯罪和惩罚合法性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犯罪和惩罚合法性的概念的起源;关于犯罪和惩罚的法定做法的规定;犯罪和惩罚合法性原则的形成;以及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中建立犯罪和惩罚合法性的地位。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成为法律原则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

最初,提出了法定的犯罪和惩罚权力。在中国古代,法律学者已经提出了“根据法律统治国家”和“违反法律”的想法。在古罗马法律中,还规定必须根据颁布的法律适用刑法;在第39条的著名英国大宪章中,也出现了“合法的法律程序”。这些是犯罪和惩罚法律概念的最早表达和表现。随后,在历史发展中,学术努力是系统地和理论化这一想法的。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人是意大利法学家于1764年发表的“犯罪和惩罚”。他指出:“只有法律才能对犯罪施加惩罚”。 1801年后,德国刑法科学家费尔巴赫()在教科书中首次使用拉丁语。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不是犯罪,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不是犯罪。没有惩罚来表达法定犯罪和惩罚。但是,应注意,这一说法表明,犯罪和惩罚的法定法律是大陆法律制度。在“合法法律程序”的概念和合法性的原则下。

实际上,自早期以来,全世界就进行了有关法定犯罪和惩罚的立法活动。除了古罗马法律中的某些立法外,古代中国还进行了“施法三脚架”和“施惩罚信”等活动。在公元265年之后的西金王朝中,“新法律”是》规定:“如果法律确定罪,法律的主要文本应基于主要文本。如果没有主要文本,则主要文本应根据名称进行判断,主要文字应被忽略。”中国古代著名的“唐法”清楚地表明:“所有判决都必须具有法律和秩序的形式,而那些违反法律的人必须被殴打三十。”这些法律的内容直接反映了犯罪和惩罚的法律意义。在欧洲和北美,首次公认的立法活动清楚地规定了犯罪和惩罚的法定合法性,是1787年美国宪法的“合法法律程序”的规定。此后,犯罪和惩罚的法律内容已在著名的法律文件中规定了1787年约瑟夫二世的奥地利刑法,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宣言以及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普通法制度的惩罚与大陆法律制度不同。

法定犯罪和惩罚法已成为一项法律原则,对整个法律具有约束性,首先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中实现。第1条,《法律》第4款规定:“对违反警察,轻罪或轻罪或在执行该法案之前,没有法律声明的严重罪行。”这样,法定犯罪和惩罚不再是法律的规定,并成为法律原则。欧洲国家逐渐得到了这种做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国家通常开始规定宪法中犯罪和惩罚的法定,从而使犯罪和惩罚的法定不仅是刑法原则,而且是宪法原则。

在国际法,人权法和国际刑法中,法定犯罪和惩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世界影响力和国际人权法原则赢得了国际法的地位。 1948年《普遍人权宣言》第11款第11款规定:“任何人的行为或无所作为,不构成国家或国际法规定的刑事罪行,均不应犯有刑事犯罪。”同样,在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第99条中,《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7条,尤其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1966年所有规定根据犯罪和惩罚的法律内容制作。

从历史上看,法定犯罪和惩罚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在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中,犯罪和惩罚合法性的思想和规定的出现具有其各自的地区和当代特征的痕迹,但它们都反映了世界上法律的使用,以反映出反映的两个基本目的正义和反对专制。通过禁止刑法中的特定行为来体现正义,这是刑法的基本任务。刑法的基本任务是禁止暴力并惩罚邪恶者并抑制不公正的行为。自从远古时代以来,宣布不公正的行为,尤其是非法的不公正行为,是非法和犯罪行为,一直是法律的重要任务。不公正的行为必须受到刑事惩罚。同时,必须根据法律对不公正的行为进行惩罚,并且必须在惩罚以避免司法暴政之前进行公平审判。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因此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中犯罪和惩罚的表现也存在差异。在历史发展中,可以在《宪法》中规定犯罪和惩罚法,可以在刑法中规定,可以在刑法的一般规定中规定,可以在刑法的一般原则中规定,甚至可以在属于特定国家法律类别范围内的案例法中获得。当然。在自己的国内法律中,世界各地可以使用不同的立法方法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和其他行为,而不是犯罪。但是,那些不人道和有罪的行为被宣布为犯罪并受到惩罚,不仅是国家已经根据法定犯罪和惩罚进行的行为,也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如果没有制定此类规定或反对此类规定,那么相关国家将失去在文明社会中建立自己的资格。日本和德国法西斯政权的灭亡从根本上是他们拥有的反人性和反文明。

惯常国际法是国际法中认可的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一旦获得了习惯国际法的地位,那些最初属于各个国家国内法律惯例的共同规则将在国际法中获得法律约束力。东京审判是针对日本法西斯战争罪犯对全球所有国家(包括中国人民)的人民犯下的国际罪行的审判。东京审判的法律基础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以下简称这是东京宪章),《东京宪章》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以下简称纽伦堡宪章)制定了蓝图。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遵循犯罪和惩罚合法性的原则,维护世界各地所有国家的刑法普遍共识以及出色的法律成就,并严重惩罚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下令人发指的犯罪的国际罪犯,这些罪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是一个公正的审判。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法定犯罪和惩罚已获得习惯国际法的地位。 1946年11月11日,刚刚成立的联合国通过了第95号决议,承认纽伦堡宪章中规定的国际刑法原则,适用于纽伦堡法庭的判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特别强调,对这些原则的认可是习惯国际法。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纽伦堡审判结果的各种法律原则汇编为所谓的“纽伦堡原则”,该委员会主要由四个要点组成。第一个关键是要强调犯罪和惩罚的法定地位:“根据国际法犯罪的任何人应承担责任并为此受到惩罚。”第二个要点是要强调,由于国内法,民族豁免权和上级命令等原因,国内法,国家免疫力,上级命令不得使用。免除惩罚。第三个要点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倡公平审判。第四关键是要澄清违反和平,战争罪和针对人类罪的罪行是国际犯罪。

作为国际社会通常适用于世界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其表达当然可以限于某些国家或某些法律制度。就犯罪和惩罚的法定表达而言,很明显,“纽伦堡原则”与民法制度的表达不同。这不是使用双重否定句子,例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是犯罪”,而是直接确认句子结构来表达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这种表达方法具有相对明显的普通法制度的特征,但它也清楚地通过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强调了正义的核心内容。同时,通过程序公平审判的“纽伦堡原则”和文明人类的实质,在国际上也清楚地规定了法定犯罪和防止暴政的惩罚的职能。犯罪已实施。

在《当代国际刑法》的制定中,尤其是在国际刑事法院的法规中(以下称为罗马法规),该法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是犯罪和惩罚法的传统表达法律制度和民法制度以及“纽伦堡原则”已全面关注犯罪和惩罚的法定表达。犯罪和惩罚法的法定法不仅应防止国际刑法成为国际恶性政治斗争的工具,而且还坚持反映正义的本质。在《罗马法规》第22条和第23条中,有关犯罪和惩罚的法定规定有三个关键要点:首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得施加任何犯罪或惩罚。只有违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罪行才能受到惩罚。承担刑事责任。其次,严格解释和禁止类比扩展;当怀疑犯罪并且含义未知时,解释应受益。第三,法规之外的国际法可以宣布任何严重的不公正行为是犯罪行为。

习惯国际法规定的犯罪和惩罚是合法的,其形成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实践以及建立国际法治的必要性。在审查1945年东京审判中采用的法定犯罪和惩罚原则时,我们可以看到,世界各地在表达和实施法定犯罪和惩罚原则时具有不同级别的法律和法律发展,并且有民法制度和普通法系统。不同形式的表达。但是,面对纳粹和日本战争罪犯所采取的行动,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各国普遍认为是无法忍受的犯罪。国际法的规则,尤其是已经成为惯常国际法的规则,只能从一个或几个国家的角度,甚至是从大陆法律制度的角度完全正确解释。如今,利用各个国家中各个法律制度的个人观点和概念来挑战习惯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是世界共识的象征,并完全反映了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成就。这不仅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而且不能正确地反映历史。事实。在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原则已成为惯常的国际法之后,它试图通过质疑这一习惯国际法的具体表达来撼动各个国家普遍法律实践的正义,而这并不符合特定的表现某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表达方面。性别和合法性非常狭窄,自私,无知和卑鄙。任何以这种方式动摇东京审判正义的尝试都只能是徒劳的。

通过惯常的国际法,我们可以看到,东京审判和刑事法律原则是通过以下方式确认的:东京审判确认了应公平审判暴行的原则;东京审判确认了纽伦堡审判中规定的法定原则的原则;东京审判正确和合法地确定日本A级战争罪犯的罪行都是不公正的行为。因此,东京审判不是反映赢家的正义,而是义人的胜利。正义的体现正是犯罪和惩罚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公正的东京审判完全证明了犯罪和惩罚的法定。它为促进犯罪和惩罚的法定法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成为有利于世界和平与人权保护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法定犯罪法已成为惯常国际法的原则,它也将东京审判融为一体,成为一项不可逆转的审判,以抑制历史上的日本法西斯战争罪犯。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律学院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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