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假冒注册商标罪裁判要点,网络销售记录认定有新规

日期: 2025-10-17 10:06:29|浏览: 150|编号: 10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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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网络销售/刷信誉

裁判要点

涉及伪造商标注册的违法经营活动金额、非法获利金额,需结合被告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受害者的说法、网络销售的相关电子资料、被告人的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发货单据、快递企业电脑系统记录、被告方记录账目等证据进行核实确认。被告方提出异议,称网络销售数据中包含通过虚假交易提升信誉的情况,但因缺乏证据支持,其异议不予接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本案情

起诉方指出:2013年11月下旬到2014年6月间,被告郭明升图谋不正当收益,联合被告孙淑标、郭明锋,在未获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量购入假冒三星手机整机及零配件加以组装,通过其运营的淘宝“三星数码专柜”网店,打着“正品正货”的旗号进行推广,并以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对外售卖,累计售卖假冒三星手机超过两万部,交易总额达两千余万,非法赚取两百余万,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名对其进行刑事惩处。郭明升作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承担了领导角色,发挥了决定性作用。郭明锋与孙淑标则作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了帮助和协助,发挥了次要作用,因此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三人以及他们的辩护律师,都承认了他们未经“SΛMSUNG”商标持有者的允许,擅自拼装仿冒的三星手机,并且利用淘宝店铺进行售卖的这一犯罪行为,但是他们对非法经营的具体金额和非法获取的利润表示质疑,辩称他们的淘宝店铺中有人进行虚假信誉的刷单活动,实际交易的手机数量仅有10000多部。

经审理,法院确认:“SΛMSUNG”系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登记的商标,其注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由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创办,该公司依照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特别授权,负责处理该集团在中国境内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事务及相关法律事宜。2013年11月,郭明升借助网络中介,购入由“汪亮”经营、账号为-1985的淘宝店铺,并将其更名为“三星数码专柜”。该被告人未获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批准,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及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仿冒三星I8552手机裸机与配件,自行组装后再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平台,打着“正品行货”的旗号进行推广和售卖。郭明锋负责网店客服事务,同时管理客服团队,孙淑标负责假冒三星I8552手机及其配件的采购、包装,并联络快递企业进行发货。截至2014年6月,该网店累计组装并售卖假冒三星I8552手机超过两万部,非法营收达两千万元以上,非法赚取利润超过两百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8日下达了(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裁决,认定郭明升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对其判处五年监禁,同时处以160万元人民币罚金;认定孙淑标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对其判处三年监禁,并宣告缓刑五年,同时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金。郭明锋因伪造注册商标罪名,获刑三年,附加四年缓刑,同时缴纳二十万元人民币罚金,此判决作出后,三位被告均未就结果提出异议,该裁决即刻生效。

裁判理由

司法权威判定,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未得“SΛMSUNG”商标持有人准许,购入仿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部件,拼装成仿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再于网店里当作正品出售,此乃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违法经营金额高达两千万元,违法赚取利润达二百万元,属于情节极其恶劣,其所作所为已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名。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三人辩称网店销售数据有虚假提升,对起诉方提出的非法经营金额、非法收益表示质疑,但三人向公安机关多次陈述的内容,与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据、支付宝向郭明锋银行账户转账记录、郭明锋银行账户支出记录、"三星数码专柜"淘宝店铺数据、快递企业电脑系统数据、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笔记等材料相互吻合,结合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起诉方关于三人合计售卖假冒三星I8552手机两万部以上,销售总额达两千万元,非法赚取两百万元的指控是成立的,三人关于销售数据存在刷单行为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三人犯有同案罪行,郭明升发挥核心作用,是首要分子;郭明锋与孙淑标在案件进行中承担辅助角色,属于次要角色,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此项裁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程黎明、朱庚、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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