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估管理办法.doc-附录1.doc
附件1 广西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估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快速发展,规范广西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示范点评估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打造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品牌,扩大发展范围,提高发展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评价按照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颁布的《广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价规则》进行。 第三条 广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评价遵循自愿申报、客观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场所,是指农业资源环境利用、田园风光、农业生产经营、农耕文化、农业设施、农业技术、农业生态、农家生活等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场所。乡村风俗。 是以休闲农场、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等为特色,吸引游客下乡休闲农业度假、观光旅游、科普教育、娱乐健身等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公园、农民合作社。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营业面积已达200多平方米,正式开业一年多了。 休闲农业资源丰富,示范带动效应强,服务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卫生环境达标,安全有序。 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
三、评价机构和权限第五条 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设立广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评价机构,全面负责全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评价工作。整个地区; 农业委员会)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应设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场所质量评估机构,负责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场所的质量评估,并上报评估的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站点报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备案。 四、评估人员第六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评估人员由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培训。 培训合格后,将获得考核资格。 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成立评估专家组,承担评估、咨询和建议工作。 五、质量评估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评估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 报告前,报告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自查、自评价。 未达到评价标准的,将在申报前自行整改; 第八条 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广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价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价规则”。 第九条 广西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严格按照“自查-自评-申报-初评-(复评)-评审-审核-公示-公布-授牌”程序建立。牌匾”。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按照评分规则自评后,向县(市、区)农业局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委)申请初评。 旅游发展委员会(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 各设区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发展委员会复评合格后,报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查并予以公示。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开展广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现场评估,评估小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人员或者行业专业人士3人以上组成; 开展广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综合评价工作时,由7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评审员或行业专业人士组成综合评价专家组。 评审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审结果,评审组对评审结果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广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管理,重点开展农业节日、黄金周、节假日等重要休闲旅游季节的服务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处理游客投诉,及时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农业局(农委)、设区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已建成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授予示范点称号一年以上 以公开调研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评审。
第十四条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发出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取消称号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收到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取消等级等处理意见后,必须严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作出处理的农业和旅游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管理部门。 (三)凡被降级、取消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自取消称号之日起满两年后,可申请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广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牌匾、证书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统一制作、颁发。 未经自治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质量评级机构授权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