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4-01-23 00:00:40|浏览: 156|编号: 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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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半规[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仔细遵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林业和草原局

2021 年 3 月 8 日

附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草原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林业草原行政许可条例》的规定,根据《营商环境》、《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林业草原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林业草原局行政许可实行“集中服务、分开办理”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跟踪、提醒、监督;

(三)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结果;

(四)组织开展审评审批服务评价;

(五)行政许可统计数据;

(六)提供行政许可工作咨询;

(七)查询行政许可事项进展情况。

同时,协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开展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局室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三)组织行政许可听证;

(四)行政许可数据信息综合分析;

(五)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六)提供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律咨询;

(七)指导地方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者)承担下列职责:

(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三)行政许可档案归档;

(四)负责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五)提供行政许可工作的业务咨询;

(六)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评价并提出改革建议;

(七)负责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撤销的后续监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局室、政务服务中心、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工作制度。

第九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

第十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行网上行政许可制度。 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事项必须实行网上审批,所有审批信息应当可查询、可追溯。

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提出申请的,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许可证、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许可证、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向申请人出具的有关文件、各类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及其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承办机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在办公室和互联网网站上提出申请。 受理方式和地址、办理程序和方式、审批条件和时限、收费依据、监督和投诉渠道等信息,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表样本文本(表格)。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或者说明的,负责事项的单位应当予以说明和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

申请表(表)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格式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并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提供下载。 申请书(表)的格式文本不得含有与行政许可申请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审批平台采取网上提交、邮寄、现场申请等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草原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进行初审。 申请材料符合正式要求的,将收到申请材料并开具回执单。 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将被退还给申请人,并开具退货表。

申请人现场办理的,申请材料接收单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政务服务中心当日将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转交承办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无法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承办单位应当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发给加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章的行政许可。 特别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修改通知。 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或者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已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弃。 补正期限届满后,主办单位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林业许可证的证明。 退回加盖行政许可局专用印章和日期的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并退回已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需要行政许可但不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法职权范围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事项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更正的申请材料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受理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加盖行政许可受理单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特别行政许可印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

主办单位可以通过信息核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拒不配合的,相关不良后果自行承担。

采用现场勘察等现场方式进行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制作核查记录。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并自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说明。在一个期限内。

申请人拒绝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完善、解释的,或者经修改、完善、解释后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主办单位应当继续审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一)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拟给予行政许可的,作出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给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审核签署。

给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统一编号,加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章,并注明日期; 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有效期、变更、延续方式等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的,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章依法发给申请人。 ,不能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承办单位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特别行政许可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申请材料返还通知书,并返还已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三节 期限和交付

第二十四条 除按照本办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国家林业草原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作出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不计入依法审批。 在期限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不予受理、补正、审查、退回等各类通知,除立即通知的以外,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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