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1年S1期经济与管理科学系列
全文 2011,和-7-1
医药发明专利新颖性审查比较研究
黄一杰
学位授予院校:中国政法大学;学科:民商法
概括
医药发明专利是医药领域特有的一种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一般表述为“化合物X用于制备治疗某种疾病的药物”。
Y在药品中的用途”。将药品的使用限制在生产阶段,不构成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它不仅明确和满足了发明人的愿望,而且可以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拓宽治疗手段,新颖性是专利审查的重要标准。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医药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审查规定了一定的标准,但比较抽象。
由于医药发明专利书写形式的特殊性,导致人们难以理解其本质、把握其技术特征、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导致新颖性审查中存在许多不明确和有争议的地方,如果不加以规范,对申请人和社会公众都是不利的。
兴趣。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描述统计法、比较研究法,从医疗发明专利的产生、属性及撰写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对主要国家和地区新颖性审查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水平和申请现状,对我国医药用药新颖性发展情况进行综述。
针对专利新颖性审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医药发明专利的起源、属性及撰写方式,最早出现于欧洲大陆,分为
第一、第二医药用途。目前我国只承认第二医药用途。医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但有明确的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自己独特的写作风格。
第2章重点介绍欧洲、英国和日本的新颖性审查标准。
论文从有效性、现有技术公开程度以及新颖性判断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详细阐述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态度、观点以及具体的评价标准。
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医药发明专利新颖性审查的现状。
中国的药品申请比例较低,且权利要求书写较为规范,而国外的药品申请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新颖性审查中的主要问题涉及对发明本质的理解、体现新颖性的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的公开情况、以及
对情况的了解、新颖性的判断、保护范围等。
第四章提出完善和细化我国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新颖性审查标准的建议。
建议我国严格执行TRIPS协议框架下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新颖性审查标准,包括明确
把握医药发明的本质,细化医药发明的技术特征和新颖性判断原则,规范现有技术的公开程度和新颖性判断标准。
新颖性判断与保护范围统一认识的关系。
本文的最终结论是,现阶段,我国适合严格把握医药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审查标准,使医药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审查工作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本质理解为新的适应症,排除仅体现服药行为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