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术要求公开征求意见,8 月 5 日截止

日期: 2024-07-13 19:09:10|浏览: 83|编号: 5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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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技网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获悉,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术要求》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回收收集、运输和转运、可回收物分类、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回收利用等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等要求。

一旦正式发布,将取代《大件垃圾收集利用技术要求》(GB/-201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5日。联系方式为:

1.电子邮箱:

2.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华中科技大学;邮政编码:。

调整术语部分,定义六个概念

由于该标准由大件垃圾国标修订而来,因此首先对术语部分进行了修改,定义了“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分拣中心”和“残余物”6个条目。

1. 可回收垃圾

可回收用作原料的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四大类之一,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纺织品等。

2. 家庭厨余垃圾

含有可回收利用的有机质的易腐烂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分类四大类之一,包括餐厨垃圾、剩菜剩饭、过期食品、果蔬、瓜果皮核、花草等。

3. 大件垃圾

旧家具、家电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kg、体积超过0.2m3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较强、需要拆解的大型废弃物。大型废弃物主要包括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车辆以及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质制成的物品。

4、家庭装修废弃物

家庭装修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有废金属、废塑料、废木材、废装饰板、废玻璃,以及混凝土、砖瓦、陶瓷、石膏、油漆等。

5. 分拣中心

除对收集的可回收物进行分类、清洗、消毒、包装、储存等基本功能外,还具备分类、拆解、剪切、粉碎等专业化功能,并建有一定规模的分拣场地。

6. 残留物

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回收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剩余的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清洁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残渣、清洁污泥等。

这些通用要求是对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提出的

在“一般要求”部分,该标准规定:

1.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立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国内再生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2.将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保障合理的用地需求。

3.根据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产生量、收运距离、回收与资源利用设施布局等,建立生活垃圾回收体系。

4.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运输转运、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及家庭装修垃圾回收利用等。

5.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应采用节能减碳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梯级循环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残留物。

6.生活垃圾回收过程应采用信息化,宜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线上线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全链条回收信息平台与管理系统。

7、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收集点,与垃圾回收点实行“两网一体化”管理。

8.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的收集、中转、暂存、运输方式应与后续的分类、拆解、利用相兼容。

9、生活垃圾回收场所应当具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消防责任管理制度,并遵守有关规定。

1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过程应落实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动保护等要求。

11、生活垃圾回收系统应当建立安全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2.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系统应建立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核算办法,对收集、运输转运、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及家庭装修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环节进行统计,建立统计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13、生活垃圾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臭气等污染物应从源头进行控制,对产生的残余物质进行处理处置,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关于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收集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标准提出了以下基本要求:

1.正在建立生活垃圾回收体系的地区,收集设施规模应满足服务区域内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的收集需要。收集设施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的人口规模、各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率等因素确定。

2.可回收物及家庭厨余垃圾收集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收集设施应与运输车辆的装载模式相适应;

b) 收集设施宜设置在居民聚集场所或居住区出入口附近,且收集设施位置应相对固定;

c) 收集设施的数量、容量和间距应根据服务区内垃圾产生量、暂存要求和收运频率确定;

d) 收集设施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且具有一定韧性、承载能力和耐温性能的材料;

e) 收集设施应及时维护或更新,设施应整洁、标识规范、密封良好。

3、收集设施、收集点、收集室的设置位置应当有利于收集、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盲道。

4.城市高层办公楼、商业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收集点。

5.收集点、收集设施和收集室的类型和布局以及收集站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规定。

收集可回收物品时:

1.可回收物应按照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纺织品等类别进行收集,并放入分类收集容器,并有相应的标志。也可以联系回收人员上门收集。

2、收集设施的可回收物标志应符合GB/-2000的规定,标志内容应包括可回收物类别、可回收物标志、箱号、回收企业及联系方式、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等;

3、利用“互联网+回收”模式,建立可回收物网上回收平台。

4.可回收物回收率可按照附录A.1计算,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可按照附录A.2计算。

收集家庭食物垃圾时:

1.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投放至有相应标志的收集设施。

2.家庭餐厨垃圾收集量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产生量、分类收集覆盖率、家庭餐厨垃圾分类率确定。

3.家庭厨余垃圾应满足“日产生、日清”的要求,收集设施应清洁、消毒。

4、处理家庭厨余垃圾时,应将食品包装、一次性餐具等杂物分开处理。

5.家庭餐厨垃圾的分类率可按照附录B.1计算。

收集大件垃圾和家居装修垃圾时:

1.应根据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产生量、暂存期、收集频率、后端设施要求等合理确定收集点。城市新建居住区应设置固定收集点。

2、大件垃圾及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应有标志、地面硬化,周围应有遮蔽设施。

3、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等,可以由回收公司上门收集,建议利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体,实现网上预约、上门收集。

4、将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纺织品等可与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分开的物品分类投放至可回收收集设施。

5、大件垃圾及家庭装修废弃物不得丢弃在路边或者其他隐蔽位置。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转运

标准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转移提出了以下基本要求:

1. 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等垃圾的来源地、去向、数量、重量、型号及车牌号码等应定期记录并报送主管部门,记录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

2.运输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的车辆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产生量、收集效率、收集频率、暂存期、收运距离等合理配置。

3、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中转的临时存放场所应与生活垃圾中转站合并设置,也可以单独设置。

4、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区应保持通风,采取防散、防漏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过程中:

1、可回收物运输车辆应在适当位置标注可回收物类别符号、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车辆应保持整洁美观,并采取密封措施或有效遮盖。

2、餐厨垃圾运输应遵守规定。

3、家庭装修废弃物的运输应符合规定。

4、大件垃圾应使用专门收运车辆运输。

5、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各类分类后的垃圾不得混合运输。

运输储存期间:

1.回收物料临时存放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可回收物产生量、回收率、收集频率、暂存期等因素确定可回收物暂存场地的位置和规模;

b) 不同类型的可回收物品应暂时分开存放,并在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标记;

c) 可回收物能按照后续回收的要求进行简单分类;若尚未建立可回收物后续回收设施或特定条件下,场所可暂时具备回收功能。

d) 有条件时,可建设可回收物回收平台。

2、大件垃圾中转暂存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大件垃圾中转暂存场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收集频率、暂存期限等因素确定;

b) 大件垃圾能根据后续回收利用的要求进行简单拆卸;尚未建立大件垃圾后续回收利用设施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场地可以暂时具备回收利用功能;

c) 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大件垃圾的堆放高度,防止其坠落、倒塌、破损;

d) 有条件时,可建设流转平台,对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进行再利用。

3、家庭厨余垃圾应由收集点直接运输至处理厂,当量较大、需集中处理、运输距离较长时,可设立家庭厨余垃圾中转站,中转站应符合规定。

4、家庭装修废物转运临时存放场所应符合规定。

可回收物分类的标准要求

1.回收物分类整理站应具备对回收物进行分类、清洗、消毒、包装、储存等初级处理的功能,并提供合格的再生原料。

2.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产生量、可回收物回收率、收集频率、后端回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可回收物分拣站的位置和规模。

3.回收物分拣站环境卫生要求应符合本标准6.1.4的规定。

4、当可回收物分拣场地面积≥,或年分拣能力≥时,应建设分拣中心。分拣中心的规划、选址、建设等要求应符合SB/的规定。

5.可回收物的分选工艺应根据下游企业或后端回收的要求,在对可回收物的原料种类、破损程度、污染程度、价值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确定。

6.可回收物分类应当配备检测仪、电子秤和电子监控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计量、校准。

7、回收物料分拣人员作业时应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口罩。

8、清洗可回收物品时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国家禁用的清洁剂。

9、对可回收物品进行分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消毒方法。卫生防疫部门应负责所辖区域内可回收物品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关于资源物的回收利用

对于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标准提出了以下基本要求:

1.可回收物回收基地选址和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可回收物回收率、与分拣站或分拣中心的距离、回收原料或回收产品的要求、下游企业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2.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的选址和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可回收物回收率、与分拣站或分拣中心的距离、对回收原料或回收产品的要求、下游企业的需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要依托当地现有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回收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点,规模化发展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4.提高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水平,综合利用废玻璃、废纺织品等低值再生资源。

5.当可再生物质年回收规模≥时,宜建设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基地,基地规划、选址、建设等要求应符合规定。

6.采用节能低碳的可回收物回收加工利用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可回收物回收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可回收物回收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7.可回收物回收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的处理、处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按1~3项要求对残留物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别,危险废物残留物应按危险废物进入城市危险废物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置,一般残留物应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处置;

b) 可回收物清洗后的残余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作为危险废物处置,严禁作为建筑材料用于民用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8.可回收物料的回收利用率可按附录A.3计算。

关于废纸回收:

1、废纸按分类分为废报纸、白报纸、废杂志、白纸边角料、废纸箱、废叶纸、废纸板、特种废纸等。

2、可实行废纸回收利用。

关于废塑料回收:

1、废塑料的分类按GB/-2015进行。

2、废塑料回收利用应优先考虑直接回收、改性回收、能量回收。

3.优先对产生量大的废弃饮料瓶、塑料快递包装等主要废塑料进行高值化利用,提高再生塑料在汽车、电子电气、建筑、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比重。

4、利用废塑料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如板材、塑料砖、涂料、胶粘剂等,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5. 非多氯联苯和其他含卤素及阻燃剂废塑料的回收应与其他废塑料分开处理,非多氯联苯和其他含卤素废塑料应采用低温工艺回收,不得焚烧。

6、废塑料回收制品的要求及再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按HJ/T364执行。

关于废金属回收:

1.废金属应分为黑色金属或有色金属。

2、黑色金属或有色金属分离宜采用磁选技术或涡流分选技术,也可以破碎后再进行分离。

3、废钢铁回收可按GB/T 2004执行,铝及铝合金废料回收按GB/T 2004执行,铜及铜合金废料回收按GB/T 2004执行,铅及铅合金废料回收按GB/T 2004执行。

关于废旧玻璃回收:

1、废玻璃的分类按GB/-2015进行。

2、废玻璃的破碎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并应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

3、废玻璃经再加工后可用作铸造熔剂、建筑制品等,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4. 含铅玻璃应与无铅玻璃分开处理,熔炼含铅玻璃时应防止铅蒸气泄漏和污染。

关于废旧纺织品回收:

1.废旧纺织品的分类按GB/-2015进行。

2.可回收废旧纺织品分类后需经过预洗、冷/热漂洗、烘干、消毒等预处理。

3、废旧纺织品消毒可采用紫外线消毒、蒸汽消毒、消毒剂浸泡消毒等方法进行。应根据实际成本、损伤效果、消毒剂残留量等因素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后应符合国标/安全技术规定。

4、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应按照国标的规定执行。

5.由废旧纺织品回收而来的产品或材料应标注回收标志。

6、由废旧纺织品回收而得的产品或材料应符合国标《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家庭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1.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择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生活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总体规划。

2.家庭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家庭餐厨垃圾产生量、家庭餐厨垃圾分类率、家庭餐厨垃圾预测产生量等因素确定。

3.家庭餐厨垃圾分配设备应技术可靠、符合排放标准,残渣应得到妥善处理。

4、家庭餐厨垃圾应与餐厨垃圾和其他餐厨垃圾集中处理。集中处理应配备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及运输系统、厌氧消化或好氧堆肥或进料系统、沼气利用系统或制肥系统、固体残渣及污泥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等保障正常运行。残渣、沼渣、污泥应经预处理后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五、生活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集中处理项目选址、建设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的规定。

6.家庭厨余垃圾通过下述工序生产成产品并加以利用时,可计入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a) 通过厌氧消化过程产生和利用沼气时;

b) 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工艺生产堆肥或生化腐植酸产品并利用时;

c) 采用饲料加工工艺生产和使用饲料产品时。

7.家庭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利用率可按照附录B.2计算。

大件垃圾及装修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对于大件垃圾及装修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标准提出了以下基本要求:

1、大型废品回收场所应具备大型废品拆解、清洗的功能,还能兼作配送场所。

2.大型废物回收场址及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大型废物产生量、收集频率、中转及暂存场地、暂存期限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场址环境卫生要求应符合本文件6.1.4的规定。

3、家庭装修废弃物回收地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规定。

4.大型废品、装修废料回收场所应当安装运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关于大件垃圾回收:

1、大件垃圾拆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部件应按照其材质进行拆卸;

b) 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拆卸,如木材、金属、海绵、塑料、皮革、织物等;

c) 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部件在再次使用前的拆卸过程不应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拆卸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应符合HJ527的规定;

d) 拆解大件垃圾时,应保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完好。

2、大件垃圾清扫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大型可重复利用垃圾及其零部件采用干洗方式清洁时,应清除粉尘并妥善收集,对收集的粉尘和清洁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b) 大型垃圾湿式清扫时,应采用节水型清扫工艺,并按规定对清扫废水进行处理和对清扫污泥进行处置。

3、大件垃圾消毒应符合本文件7.8的规定。

4.大件垃圾应拆解成不同部件,采用适当的技术和工艺进行回收利用。不同拆解部件的回收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拆卸后的废旧塑料件的回收利用应符合本标准8.3的规定。

b) 拆卸的废金属件的回收利用应符合本标准8.4的规定。

c) 拆卸的废旧玻璃件的回收利用应符合本标准8.5的规定。

d) 拆卸的废陶瓷、废皮革部件应进行再加工后,按照材料用途进行分类回收。

5、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作为旧货交易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家电、家具等大件商品交易专区;

b)社区可建设二手物品寄售商店和销售点,定期组织二手物品交易活动,促进居民家庭闲置大件垃圾的交易和流通;

c) 建议采取“互联网+二手”模式,推动大型垃圾及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发展,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

d)当出售大块垃圾及其零件时,应将它们标记为可重复使用的产品,具有检查证书和数字,以及可重复使用产品的检查和销售文件。

6.拆除大规模垃圾后生成的残留物的处理和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将拆卸后无回收价值的可燃材料粉碎并运送到焚化处进行处置,其他拆除残留物应运送到卫生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b)尚未拆卸或排序的大块垃圾不直接压碎,然后将进入垃圾填埋场的处理过的残留物不超过进入该地点的大块垃圾的30%。

关于家庭装饰废物的回收:

1.家庭装饰废物应根据其组成进行回收。

2.可以根据可回收材料的类别回收废物,废塑料,废玻璃等。

3.首先应在本地使用混凝土,砖,瓷砖,陶瓷,石膏等。

4.在家庭装饰废物的回收过程中,应采取粉尘抑制,去除灰尘和降噪措施。

5.建设,操作管理和残留处理以及家庭装饰废物回收的处理应遵守和和和规定。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在家庭废物回收过程中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的要求,并在附录中提供了“可回收物的回收率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的有效回收率”,“可回收率”,“计算厨房的回收率”的厨房浪费率,“计算厨房的回收率”,“计算厨房”的计算速率,“循环量”的分离率,“分离率”的量化率,零用率是浪费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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