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自然法与实证法的折衷,反人道罪的诞生

日期: 2024-09-22 03:02:56|浏览: 170|编号: 6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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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是二战后美苏英法等盟国对纳粹德国头号战犯的一次法律清算。当时欧洲各国盛行实证主义法学,纳粹德国以实证主义法学为借口,反驳法庭的指控,试图为自己洗脱罪名,逃避责任。接下来,我简单介绍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

[摘要] 在国际法极其薄弱、法律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纽伦堡审判的法官们以自然法为法律基础,以实证法的形式革新国际法,提出“反人类罪”的罪名,用行动诠释法律的正义价值。文章认为,纽伦堡审判是古典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的妥协,对新自然法的诞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反人类罪;自然法;实在法

一、反人类罪的提出

纽伦堡审判的罪名包括四项:1.“共同策划或密谋”;2.危害和平罪;3.战争罪;4.危害人类罪。根据日内瓦公约或海牙公约的明确规定,许多二战受害者可能没有请求保护的权利。由于这些公约针对的是传统战争,并没有为毒气室和核武器时代做好准备。因此,为了弥补和改革战争法规则的不足,检察机关从“公正审判”的角度创造了第四项罪名——危害人类罪。

一、纽伦堡审判的法律背景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最早的法律学派,认为除了实证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还存在着一种更为理想的“法律”或行为准则。这种“法律”源于人性,为人类理性所承认,适用于全人类,决定和验证了实证法的正义性。18、19世纪是西方社会理性观念被极度夸大的时期,实证主义的日益兴盛,破坏了传统自然法先验、演绎的思维方式,进化论所蕴含的历史意识也与传统自然法永恒不变的理念相矛盾。实证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中最负盛名的学派,该学派认为只有实证法才是法律。基于这种观点,统治者所承认的现行法律、程序和习惯才是有效的法律,而处于应然层面的一般法律原则、概念和理论则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即“坏法也是法律”。纽伦堡审判时期,欧洲各国尤其是德国盛行实证主义法学派。1935年,德国纳粹通过了种族歧视法——《纽伦堡法案》。德国纳粹党以此法为依据,打着“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旗号,对犹太人进行迫害。纽伦堡审判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开始的。

2. 关于反人类罪的问题

反人类罪的提出遭到德国纳粹的驳斥,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纽伦堡法案规定了对犹太人的迫害。在实证主义法律思想下,纳粹党作为德国合法选举产生的执政党,无论其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正义、公平、自由等自然法所倡导的法律价值,都毫不怀疑其所制定的法律是有效的,正所谓“坏法也是法律”。其次,反人类罪的提出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得犯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由此衍生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1944年以前,并不存在禁止宗教迫害和种族灭绝的国际协议或公约。纳粹战犯认为,对战前和战时行为的指控是一种“溯及既往的法律”,是法律的追溯适用。

二、反人类罪是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博弈

1.“坏的法律是非法的”

“坏法即非法”是自然法学派的一贯立场。虽然不同历史阶段的自然法学者对自然法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始终坚信实证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要求。符合自然法的实证法就是“善法”,才是真正的法律;违反自然法的实证法就是“坏法”,而“坏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至少人们没有遵守“坏法”的道德义务。“坏法即非法”理论要求实证法不能从根本上动摇自然正义的基础,必须坚守公认的道德底线,否则人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纽伦堡法案据说是纳粹战犯辩护的依据,但这部法律实际上却成为特权阶层满足非法欲望的手段。按照法律的内涵和性质,法律追求正义,正义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类崇尚各方面的权利,这意味着应该给予他人平等的权利,不带有歧视和偏见。在这部法律中,正义没有得到任何追求,构成正义核心的平等在立法过程中被有意忽视。这部法律不仅不合法,甚至缺乏法律的性质。它使纳粹的罪行“合法化”,成为犯罪的工具,是不公正的“恶法”,不能称为法律。因此,纽伦堡法庭认为,纳粹政权利用这部法律实施独裁和种族灭绝,这样的法律违背了善良人公认的道德标准,根本不能称为法律,不应该被执行。

2. “追溯适用”问题

“法律不具有追溯力”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纽伦堡审判对纳粹德国战犯的追诉无疑违反了这一法律原则,但“法律不具有追溯力”原则的本质目的是为了维护正义和保护权利,防止权利的滥用。法学家博登海默对那些被他称为“不幸”的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说:“如果最聪明的人都认为正义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正义就是一种必然的。”[摘要]纽伦堡审判是二战后美、苏、英、法等盟国对纳粹德国头号战犯的一次法律和解。当时,欧洲各国盛行实证主义法学,纳粹德国以实证主义法为由对法庭的指控进行强硬的诡辩,企图为自己洗脱罪责、免除责任。在国际法极其薄弱、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下,纽伦堡审判的法官们以自然法为法律基础,以实证法的形式革新国际法,提出“反人类罪”的指控,用行动诠释法律的正义价值。文章认为,纽伦堡审判是古典自然法与国际法的妥协。实证法的诞生,对新自然法的诞生意义重大。如果抛弃非理性、空想、非理性的观念,从而放弃对法律中正义和公平的探索,那么人类就有可能回到野蛮无知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非理性将压倒理性,偏见和歧视的黑暗势力可能战胜人道主义的理想和善良、仁慈的力量。 “二战中德国纳粹犯下的大屠杀和暴行,没有被任何战争法规和习惯所规定,已经超出了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仍然僵硬、形式化地解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作为设置障碍的辩护理由,无疑是对罪犯的纵容,对无辜受害者的漠视。只有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准确地把握该原则的实质内容和宗旨,才能真正维护正义、保障人权,体现法律的精神。正如波斯纳曾经评论法律中的“溯及既往”:“纯粹溯及既往的法律很少,但人们可以容忍不纯粹溯及既往的法律。”如果还有人用所谓的“不溯及既往”原则来论证、质疑甚至否定“二战”后对战犯的审判,那么我们只能说这些人是别有用心的。所以法官们在最后审判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反人类罪,补充了违反普通法和战争习惯罪的不足,让正义和人性得以彰显,让罪孽得到救赎。所以“溯及既往”原则并不妨碍反人类罪的成立和法律效果的发生。

3.对“溯及既往法”的理解

纽伦堡审判之时,“反人类罪”的阴影已然出现在国际社会。1919年《凡尔赛条约》第227条规定,协约国和参加国公开指控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严重违反国际道义与条约尊严”,并要求其为非人道行为承担责任;第二次海牙公约(1899年)对战时保护平民作出了相关规定;《海牙陆战规则》(1907年第四次海牙公约)也规定了战争中禁止使用的方法,包括不得使用毒武器、不得对战俘进行非人道待遇,也对战时保护平民作出了规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在与土耳其签订和约时,首次提出了反人类罪这一罪行。但是,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条约赋予反人类罪以法律地位,也没有任何习惯国际法可以援引。“反人类罪”属于“溯及既往的法律”,那么当时的缔约国是否有权制定这样的“溯及既往的法律”呢?当时的国际法并没有禁止各国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指“无法律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法律明文规定不为罚”和“法律无溯及力”。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除依其同胞判决,或依其本国法律,不得被逮捕、监禁、驱逐、剥夺其公权,或使之受任何形式的侵害;亦不得被定罪或监禁。”这一规定可以看作是早期“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此外,许多法律文件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如1787年奥地利刑法典、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等。但这些法律文件都属于国内法范畴,“罪刑法定”原则并未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统一适用。同时,在纽伦堡审判之前,国际法中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尽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的一些条款确实属于追溯性立法,但国际法中并不存在禁止追溯性立法的一般规则,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法庭判决中规定的原则后来都得到了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委员会的认可。此外,“罪刑合法性”原则最早在国际法上提出是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内法或国际法不构成犯罪者,不得认为有罪。所判的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因此,在1945年纽伦堡审判时,国际法并没有禁止国家制定“追溯既往的法律”。纽伦堡审判的法官以自然法为法律基础,以实在法的形式革新国际法,提出了反人类罪的罪名,虽然看似违反了“溯及既往”原则,但在国际法上并没有被禁止。可以说,反人类罪是符合法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纽伦堡审判的法理意义

纽伦堡审判对于自然法的复兴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纽伦堡审判是对纳粹暴行的一次清算,通过审判,这些看似披着“法律外衣”的暴行被公之于众,暴露了实证主义法学的缺陷。“坏法也是法律”的思想,导致德国法律界乃至整个民族在不自觉中充当了犯罪工具。另一方面,纽伦堡审判可以说是自然法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一次伟大的法律实践。这一法律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实证主义法学或自然法学是无法解决纽伦堡审判中的法律问题的。纽伦堡审判揭露了两大法学流派的缺陷,为它们的妥协——新自然法的诞生做了理论准备。四、结语纽伦堡审判中反人类罪的提出,是史无前例的司法实践,也引发了自然法与实证法学的新一轮交锋。法官们坚定地遵循宪章,并在必要时放宽适用,寻求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平衡,解决审判面临的法律难题,力争达成舆论能够接受的裁决。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将基本的道德原则充实到陈旧保守的法律之中,以自然法精神对落后的国际法体系进行创新改造,这是自然法精神与实证法形式的实践,为自然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

阅读期刊:国际社会科学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季刊)创刊于1949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办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以英、法、德、俄、中、西6种语种在全球发行。《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创刊于1983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翻译、编辑、出版,收录于《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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