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257-2015 人参感官鉴定管理通则:标准解读与应用指南

日期: 2024-10-18 20:09:14|浏览: 386|编号: 7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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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人参感官鉴别管理通则》 发布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前言 本标准根据 GB/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吉林省人参鹿茸办公室、吉林省人参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佳、曹志强、蔡树群、韩世东、刘强、王亚军、陈小林、张凯新、马英、高宇光。 DB22/200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GB/野山参鉴定与分级质量、GB/野山参人工繁殖与保育操作规程、GB/移动野山参鉴定与分级质量以及200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GB 2009 /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对于我国野山参和采伐人参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实施“自然保护工程”具有重要意义。为野山参、去参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规范我国人参市场,推动人参产业向规范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上述标准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和参农种植野山参、人参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资本强力流入野山参、人参种植加工行业,致使野山参、人参种植、加工行业快速发展。人参及人参产业。发展趋势。由于消费者对野山参和山参的认识和了解有限,野山参和山参的真伪判断和鉴定仍然需要由CMA认证的感官鉴定机构来完成。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可以规范认证单位和评估人员的评估行为,提高评估文件的信息量,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和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野山参,取消人参产业。 DB22/人参感官鉴定管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感官鉴定的术语和定义、机构、环境、设备、人员、鉴定委托和接受、鉴定程序和要求、鉴定文件的签发和管理。 、查询、人事系统管理及争议解决。本标准适用于野山参及去参产品的感官鉴别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感官分析 建立感官分析实验室通用准则 GB/野山参鉴别与质量分级 GB/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 GB/感官分析 食品色泽评价和检验方法通用准则 GB/野山参人工繁殖与保存操作规程 GB/山参品质鉴定与分级 GB/感官分析 感官分析实验室人员通则 第 1 部分 实验室人员的职责 3 GB/、GB/、GB/ 和 GB/ 定义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感官鉴别:在特定环境下,利用人体感觉器官来识别和判断野山参或移参的芦、身、皮、籽粒、须等外观特征的真伪。 4 鉴定机构 41 资质 鉴定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并取得计量认证(CMA)。其认证范围必须涵盖野山参和去参的感官评价内容。第四十二条 受控评估工作应当由本机构负责,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 5 考核环境DB22/应符合GB/的指导原则和GB/的照明通用要求。 52 标识区域的墙壁和内部设施的颜色宜为中性,宜采用乳白色或中性浅灰色;地板和椅子可以适当使用深色。 53 鉴定室照明宜采用色温6500K的标准光源或色温6500K、高显色指数的照明光源。 6 鉴定设备 鉴定应配备不低于10倍倍数的放大镜、二代身份证阅读器、金属探测器、标准光源、摄像头、打印机、计算机及相关鉴定设备。如果可能,应选择机器视觉采集设备。 7 鉴定人员 71 鉴定人员条件 鉴定人员应符合国标/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机构职工或正式聘用人员;并承诺只在一家机构从事人参感官鉴定工作; B熟悉并掌握GB/、GB/、GB/、GB/的技术内容,具有五年以上人参鉴定经验; C为已通过省级人参感官鉴定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

72 人员配置应包括评估员、审核员和审批员。 8 野山参、山参鉴定委托与受理 81 一般要求 811 鉴定机构应统一接受感官鉴定委托,接受送检样品收取鉴定费用。第812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对委托的评估对象进行逐一检查。接受属于机构评估业务范围并提供真实、完整评估材料的评估委托。鉴定机构不接受图片作为鉴定材料。第813条 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应当与委托人或者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协议。 82 评估协议的要求。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签订评估委托协议。评估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委托人、评估机构的名称。如果是个人委托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受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B、委托鉴定事项; C.委托评估的要求; D、客户提供的野山参或去参的数量; E. 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F 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DB2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3 受理时间要求鉴定机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出具证书并上网。 84 其他事项 8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鉴定委托: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野山参、山参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要求超出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C.其他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842 鉴定材料存在粘合、纹理、体内有异物、人工染色等情况的,鉴定机构可以将鉴定材料移交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并收取全额检验费。 9 鉴定程序及要求 91 鉴定程序 野山参、山参鉴定程序见图 1。 图 1 野山参、山参鉴定程序流程图 92 鉴定要求 921 对产品进行鉴定时,应由 3 名鉴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等文件。 922 鉴定人员鉴定野山参、山参时应严格执行GB/、GB/、GB/国家标准。 923 鉴定人应当在每份鉴定产品鉴定证书上签名,不得使用计算机进行电子签名。 93 终止评估 931 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可以终止评估: A.委托人拒绝支付评估费用; B.野山参、山参鉴定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况; C、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第932条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返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原因和责任酌情退还鉴定费用。第九十四条 复验委托人对现场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能提供充分理由的,鉴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复验。 10 评估文件的出具和管理 DB22/评估机构完成委托评估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文件。鉴定文件包括感官鉴定证书(感官鉴定证书样本见附录A)和感官鉴定检验报告(感官鉴定检验报告见附录B)。鉴定检验报告中的“鉴定结论”应当使用规范性术语。

102、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文件为一份评估证书,交付委托人;鉴定检验报告的正本和副本交委托人收藏,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若客户有特殊要求,提交份数可协商。第一百零三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评估文件。第104条 委托人对评估过程或者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提出疑问的,评估人应当予以说明和说明。第105条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将鉴定图片上传至鉴定机构查询网站,并保存二年。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件和相关材料应当汇总并存档三年(含)以上。第106条 鉴定机构应当有效管理鉴定证书、资格证书编号和机构专用印章。鉴定证书的出具应当由机构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第 107 条 鉴定机构应当对整个鉴定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对报检产品建立单独的登记账户。台账内容应当包括野山参、山参样品编号、样品数量、样品采集日期、委托鉴定内容、鉴定结果。 、收费标准(补贴)、收费金额、委托方及报告日期等信息。分批送检的,应当一一识别。第108条 鉴定证书应当有鉴定机构的检验专用章和钢印;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检验专用章和鉴定机构公章。第109条 鉴定证书应当提供并打印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编号等证明信息。应载明评估机构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查询网址、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它还应注明进行评估的地点。标准依据、鉴定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日期及鉴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

1010识别证书​​可应用二维码或条形码技术。无论是二维码、条码扫描还是查询网址,查询对应位置(如名称、执行标准、级别、鉴定人、鉴定机构等)都可以链接到对应官网的具体位置评估机构。 1011鉴定检验报告应包括鉴定机构资质认证编号、检验报告编号、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被检验单位、委托单位、检验类别、检验单位全称和注意事项;该报告没有编制者、审阅者和批准者。该文件未经批准者签字无效。 11 鉴定查询 鉴定机构查询网站或二维码、条码扫描查询内容应包括鉴定单位介绍、资质证书、公正性声明、执行标准、等级、鉴定人和审批人等相关信息。 12 人员及制度管理 121 人员管理 1211 评估人员应当参加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考核,持证上岗。 1212、对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鉴定人,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查处。如有违法行为,可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1213条 评估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商业隐私。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无关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制度管理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管理、责任追究和审查制度。 123 公示 DB22/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制度等信息。

13 争议解决 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存在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DB22/附录A(资料性附录) 感官鉴别证书 A1 感官鉴别证书正面的编制和填写要求。野山参/去参鉴定证书(正面)示意图如图A1所示。感官鉴定证书正面的编制和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D、鉴定证书上方的认证标志是根据检验检测单位的实际认证情况添加的,但必须有CMA认证标志,并且每个认证标志下方必须注明认证证书编号; E、鉴定单位地址应填写完整; F 填写鉴定单位的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箱地址; G 应填写鉴定单位全称。 图 A1 野山参/代参鉴定证书示意图(正面) A2 感官鉴定证书反面制作及填写要求 野山参/代参鉴定证书(反向)如图 A2 所示。感官鉴定证书反面的编制和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H、识别码应为唯一的识别码,可由识别单位统一编制或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识别号码应与检验台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上的号码一致;一、鉴定人人数不少于两人; J、报检单位可以在身份证明上写明,也可以不写明。但应当在鉴定单位查询网站上注明样品来源;应注明DB22/评估单位的全称; l 鉴定检验专用章应为本单位检验专用章。可打印特检专用章红印章,现场照片上加盖特检专用章钢印,每张证书均须加盖钢印; M评估日期应为报告日期,该日期后两年内可在网上查到相关评估信息; N 录制照片大小不小于100KB,且在查询网站上清晰可辨; O 评审结果、评审依据、评审人、报送单位或报送人、评审单位等内容可通过二维码扫描在网站上查询。网站内应有链接。例如,如果识别结果是野山参,则应链接到介绍“野山参”的页面。

图 A2 野山参/移动参鉴定证书(反面) 图 DB22/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野山参/移动参感官鉴别检验报告编制要求及模板 B1 野山参/移动参感官鉴别检验报告书册编制要求B11 野山参/去山参感官鉴定及检验报告首页准备要求 B111 检验报告上方的认证标志是根据检验检测单位的实际认证状况添加的,但必须有CMA认证标志,且必须有CMA认证标志每个认证标志下方注明认证编号; B112检验报告的编号可以是单个检验样品的报告编号,也可以是一批检验样品的报告编号部分; B113检验产品名称可以是用户自己提供的名称,也可以是必须协商的名称,但必须反映检验产品的特性; B114 被检查单位为委托方; B115 受检产品类别应当注明是委托检验还是抽样检验; B116 应注明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B12野山参/动参感官鉴定检验报告第二页要求填写鉴定单位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网址、电子邮箱。 B13 野山参/去参感官鉴定及检验报告第三页的编制要求 B131 应注明鉴定单位全称; B132 检验报告编号可以是单个检验样品的报告编号,也可以是一批检验样品的报告编号。编号应与首页编号相同; B133表示页码和总页数; /、GB/检验产品名称可以是用户自己提供的名称,也可以是协商名称,但必须体现检验产品的特点,与首页一致; B135表示是鲜品还是干品; B136 检验编号可以是单个检验样品的识别号,也可以是一批检验样品的识别号。这些号码应与身份证件一致。一封信函; B137检验类别应注明是委托检验还是抽查; B138填写被检查单位的全称,如果被检查单位是个人,则填写个人姓名; B139注明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址、省、市、区、县、街道、门牌号; B1310表示报告中包含的检验样品数量,应与样品编号一致; B1311表示送样人或取样人姓名; B1312 检验依据应注明采用什么标准; B1313表示检验项目; B1314报告日期应加盖检验单位专用章; B1315 备注中应当注明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B1316 审批人、审核人、编制人应当与鉴定证书一致。

B14 野山参/去参感官鉴定及检验报告第四页的编制要求 DB22/应注明鉴定单位全称; B142 检验报告编号可以是单个检验样品的报告编号,也可以是一批检验样品的报告编号; B143档案编号应与首页编号相同; B144 受检产品应描述符合国家标准的特征; B145审批人、审核人、编制人应与鉴定证书一致。 B2 野山参/动参感官鉴定检验报告模板。野山参/代参感官鉴定检验报告模板如图1、图2、图3、图4所示。 图B1野山参/代参感官鉴定检验报告模板第1页DB22/图B2野生人参/代参感官鉴定检验报告模板第2页 DB22/图B3野山参/代参感官鉴定检验报告书本模板第3页DB22/图B4野山参/移参感官鉴定检验报告模板第4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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