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表浪琴高仿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960万元假冒注册商标案,7名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日期: 2024-12-10 02:22:10|浏览: 548|编号: 8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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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菲菲 记者 曹德伟)4月21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960万余元,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蔡某甲等7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年零五个月至四年零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停职并处6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等待的处罚。

△法庭审理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5月,蔡某、蔡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广东等地雇人从事高仿手表组装、销售活动。违法经营金额达960万元。其中,蔡某向蔡乙购买手表机芯,蔡乙委托韩某组装假冒“劳力士”、“卡地亚”、“欧米茄”、“浪琴”等品牌手表。

△犯罪嫌疑人指认诈骗现场

期间,三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蔡某军受二人委托,自2018年起在自己的公司、加工厂、手表厂生产假冒“劳力士”、“浪琴”等品牌的产品。手表表壳、表圈、底盖、自动陀、轴承、垫片等配件以13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蔡A、蔡B。分别为132万元、65万余元。 。

△犯罪嫌疑人指认诈骗现场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认为,被告蔡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惩处。受到惩罚。考虑到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商标是经营者用于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它体现了商标权人长期积累的声誉,象征着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消费者还通过商标识别和选择商品或服务来使用它。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均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国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单独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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