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调整至15%,普通化妆品免税政策详解

日期: 2025-01-08 05:06:11|浏览: 69|编号: 9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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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由30%降至15%,不再对普通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端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高端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结束化妆品。

——明确消费税扣除管理事项。 《公告》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继续以委外、进口、委托加工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允许抵扣委外、进口、代加工的费用。委托产品免征应纳税款。对加工回收的高档化妆品已缴纳消费税。

“此次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前,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回收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化妆品的,允许抵扣消费税。为了保持化妆品消费税的连续性,就政策而言,《公告》做出了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

——明确了消费税扣除时间。 《公告》规定,纳税人外包、进口或者委托加工回收应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应当在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后,建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账户。 ,2016年11月30日前,应扣除的消费税按照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算。此举将有利于纳税人连续生产使用的含税化妆品获得全额扣除。

“这次化妆品消费税改革符合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和我国经济特别是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可以支持这个市场的进一步增长,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实惠的产品。”产品,最终让消费者受益。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唐继强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就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公告如下:

1.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调整后的表格及填写说明请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继续使用采购、进口、委托加工、回收作为原料的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对外包、进口、委托加工回收的高档化妆品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应纳的高档化妆品消费税。

三、纳税人外包、进口或者委托加工回收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应税化妆品,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的,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算,2016年。到期后应扣除消费税,不再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账户。 49)。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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