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卷烟消费税通知解读及财税处理指南

日期: 2024-12-05 10:12:33|浏览: 162|编号: 8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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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从价税率由5%提高到5%。提高到11%,税率提高6个百分点,每项征收从量税0.005元。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同时征收。政策调整前,卷烟生产环节实行合规纳税,批发环节按5%的税率征收从价税。 5月10日后,两个环节均实行复合征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固定税率。但从价税率和固定税率在生产和批发环节是不同的。调整后的卷烟消费税财税处理如下。

一、卷烟消费税财税处理

(一)工业生产环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实行从价税率(包括进口)将进行调整。 A类卷烟,即每标箱(200支,下同)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B类卷烟,即每标准箱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从量税率维持0.003/支不变。

例如:某中烟工业公司加工生产卷烟A、B,A卷烟的免税调拨价格为每条80元,B卷烟的免税调拨价格为每条50元。 2015年5月,嘉中烟业公司销售A卷烟10000箱(条),B卷烟4000箱(条),每箱卷烟250支,每箱卷烟200支。暂定示例中,每家卷烟企业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

中烟工业公司2015年5月应缴消费税如下:

香烟A:*80*56%+*200*0.003=(元)。

B支烟:*50*36%+*200*0.003=(元)。

应纳消费税总额+=(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纳城市建设税

需缴纳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2)商业批发链接

例:C烟草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至31日销售A卷烟600箱(箱),每箱不含税批发价130.38元。

应纳消费税:*130.38*11%+*200*0.005=(元)。

会计处理:同上。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工业生产环节

(一)卷烟生产企业销售的卷烟,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应税价格的,卷烟按照最低应税价格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核定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健康警示,且产品规格、内在质量、销售价格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卷烟消费税征收核定》执行。 《价格信息》《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简称第5号令)规定,卷烟视为新规格,消费税计税价格为重新评估。对尚未确定消费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一年的卷烟新品牌、新规格,其消费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2009年第1号令的规定确定。五、试销期不满一年的新品牌、新规格卷烟,不得因包装标签健康警示使用变更而擅自延长试销期。新品牌、新规格的卷烟使用期限不满一年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计税的,按实际分摊价格申报纳税。

(2)商业批发链接

(一)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包括批发销售的所有品牌、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为卷烟批发销售量,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销货款或者取得销货款收据之日。

(五)纳税地点为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此外,卷烟批发企业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三点:

首先,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应当分开核算。如果不单独核算,则一并征收消费税。

二是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三是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生产过程中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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