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卷烟消费税调整:缓解财政压力,理顺价格关系,行业内部消化,销量影响甚微

日期: 2024-09-15 00:03:52|浏览: 29|编号: 6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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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卷烟消费税调整。

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征收环节,由原来的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同时征收,并在批发环节从价计征,消费税率为5%。二是调整生产环节税率,转让价格在70元以上(含70元)每条的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转让价格在70元以下每条的乙类卷烟税率调整为36%。这次调整是国家为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的更为严峻的经济形势,缓解国家财税压力而进行的一次宏观调控,按照“价税财”联动的思路,理顺了卷烟价格关系,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此次加税主要是行业内部吸收,对卷烟销量影响不明显。

2.2015年为卷烟消费税第五次调整。

此次税收调整政策是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甲、乙类卷烟从价税率由5%提高到11%,并在批发环节征收0.005元/条(250元/箱)的从量税。总局最终确定的卷烟增税提价方案是:卷烟全部批发价提高6%,同时按照零售毛利率不低于10%的原则提高零售指导价。税收调整后,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提高6个百分点。加上新增的从量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全年烟草税收收入将在自然增长的基础上增加中央财政收入800亿元。

与2009年卷烟消费税增加主要由行业吸收不同,2015年此次增税调价实现了烟草税收与价格调整的同步推进,通过价格调整,将调整后的税收传导至消费者,对控烟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其次,从量税在商业批发环节征收,既从价征税,又从量征税,这将大大增加商业企业的税收收入,显著提高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因此影响大于历次烟草价格和税收调整。

我国历次卷烟消费税调整的特点

分析我国历次卷烟加税、涨价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1)时间间隔:1994年、1998年、2001年、2009年、2015年,政策实施间隔3-8年,一般在当年5月实施。

(2)展现税种、税率、征收环节等不断改革完善的过程。

1994年、1998年改革卷烟税种、税率;2001年、2009年调整税率和征收环节,税率调整全部由行业消化;2015年税收与价格调整同步进行,首次将税收通过价格调整转嫁给消费者。

(3)体现了税收征收由工业向商业扩展的过程。不仅工业实行从量从价征税,商业也实行从量从价征税。

结论:

2009年、2015年的税制调整,标志着我国烟草税收政策的成熟与深化,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我们不但看到了市场的变化,也对未来可能的政策走向有了更清晰的预见,行业持续发生的变化也值得我们关注与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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