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主要用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的出生时健康和自然状况的证明;
2.证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
3.作为新生儿取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政管理机关办理出生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凭证;
6.提供其他必须以出生证明为依据的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并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由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2014年1月7日,昆明市颁发了云南省首张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新版中国出生证明增加了6处防伪标识,几处隐形防伪标识在阳光下都能看得见。
填写内容
自填表一般包含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宝宝姓名、宝宝户口本地址、妈妈住址、床位号等。如果刚入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用昵称代替(一般医院会填写“某人的儿子”或“某人的女儿”)。出生3个月内到宝宝出生的医院领取正式的出生证明。正式的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写明孩子的正式名字,而且打印出来后很难更改。
1、填写就职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自填表》,部分内容由医生填写,个人部分填写(如填错部分可划掉重写),填好后即可去换取正式的出生证明。
2、收到《出生医学证明书》后,一定要仔细检查,如发现填写有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全部机印,内容“原则上不得更改”(这句话是自填表里的原话,似乎还有修改的余地,但还是不建议冒险)。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有效的法律证明,应妥善保管。
标准化管理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关于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籍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予以出生登记。无法核实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发证条件、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出生登记。
此前,一些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家庭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者在网上搜索“出售医学证明”,很容易就找到了多个自称出售出生证明的QQ账号。对此,新版出生证明加强了防伪标识。
新版出生证明目前可在全国范围内网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