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征收范围、环节、税率及计税方法的特点解析

日期: 2024-09-19 23:03:59|浏览: 192|编号: 6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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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发现我上次发的那期很粗糙...我甚至忘记从我的word里复制粘贴消费税了。这次我会重新上传。

最近比较忙,比较懒,所以更新频率比较低()

上传完之后,继续做听写作业(是的。。。我一般在课前做听力作业())

第一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总则

1.消费税的含义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流转税/价内税/间接税)

特殊作用:是国家实施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进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2.消费税的特征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流程简单 (3)平均税率较高,税负差异较大 (4)计税方法灵活

第二节 纳税人和税收征收

1. 收集

一般情况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税。

特殊情况:

1、金银珠宝首饰、铂金珠宝首饰、钻石及钻石首饰仅在零售阶段缴纳消费税。

2.消费税分两个征税阶段缴纳 1)卷烟——批发环节征收11%从价税加收0.005元/支 2)电子烟——批发环节征收11%从价税 3)超豪华轿车——零售环节征收 2016年12月1日起,零售环节征收10%的消费税。超豪华轿车是指零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30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2.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和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为消费税扣缴义务人,不是消费税纳税人。

第三节 税目、税率

1. 税目

1.卷烟1)卷烟:A类卷烟(56%加0.003元/支+11%加0.005元/支)、B类卷烟(36%加0.003元/支+11%加0.005元/支)2)雪茄(36%)3)烟丝(30%)4)电子烟(36%+11%)以烟叶为原料

2、酒类 1)白酒(20%另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甲级啤酒(250元/吨)、乙级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类(10%)

#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类消费税,甲、乙类啤酒的税额标准为每吨3000元,含包装费、押金费。餐饮、商业、娱乐业等经营性啤酒屋(酒厂)使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缴纳消费税(以税额高者为准)。

3. 高端化妆品(15%)

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普通美妆化妆品消费税,税目名称“化妆品”变更为“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妆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10元/毫升(克)或15元/件(片)及以上的美妆、护肤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使用的化妆油、卸妆油、油性颜料。

4、贵重珠宝、宝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饰(5%) 2)其他贵重珠宝、宝石(10%) 在出国旅游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需缴纳消费税。

5.烟花及焰火(15%)不包括体育赛事使用的引爆纸和爆竹引信。

6. 省略成品油明细条目

7. 省略汽车的详细条目

8. 省略摩托车详细信息

9. 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设备 (10%) 详细信息省略

10、高档手表(20%)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10%)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5%)#竹筷子不征税

13.实木地板(5%)

14.电池(4%)

15. 油漆 (4%) 细节省略

#确定征税目的的原则是什么?1)特殊消费品,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2)非必需消费品。3)高能消费品。4)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消费品。

2.税率

'1 分类

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统一税率:仅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三类应税液体消费品。

复合征税:对酒、烟两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固定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征税。

2、征收消费税适用较高税率的两种情形:

纳税人同时销售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计算销售额的;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作为一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计算,也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的计算

一、从价税

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向购买者收取的应税消费品的全部价款和附加费用。

总价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附加费用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13%或征收率3%)

2.从量征税(略)

3.复合征税(从量征税+从值征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1)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其他用途:货物移送使用时,应缴纳消费税。 ①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关团体; ③赠与、赞助、募捐、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并垫付部分辅助材料,受托方加工完成并将货物交付委托方时,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四、已缴消费税扣除额的计算

基本内容:购买应税商品时免征消费税(详情省略)

第六节 征收管理(略)

第二章 关税法 第一节 概述

1. 意义

关税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税。

所谓“边境”,是指海关边界,又称“关境”或“关税区”,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区域。海关边界有时并不等同于国界。

2.征税对象:准予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省略具体说明,一般指进出境的有形货物)

3.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第二节 进出口关税

1. 概述(定义)(略)

二、税率的制定及适用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进口关税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进口关税有最惠国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普通关税、关税配额关税等。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对进口商品实施临时关税。(定义略)

三、进口关税税率种类

从价税:是最常用的关税计算标准,是按照应税金额占货物价格或价值的百分比计算的。

从量税:按照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计算征收的税款。

复合税:对某些进口商品同时采用从价税和从量税来计算关税的方法。

选择性征税:对同一进口商品同时设定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按照价格水平征收税款,选择较高者征收。

滑动关税: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递减,关税税率也由低到高递增的关税计算方法。

四、出口关税

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种类很少,主要是一些容易发生价格战、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资源性产品和半成品。

5. 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以及特殊商品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由海关依法评估确定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下面两张图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

#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是指货物在海关边境卸货前所产生的费用。

#现实生活中其实还有很多杂费,比如人工费等,但为了简单起见,我就不细说了。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在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依据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在我国境内装运至出口地点​​前的运输及有关费用和保险费用。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包括:

1.出口关税金额;2.售价包含起运港至海外港口之间的运费及保险费。

三、应纳税款

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金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具体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口(出口)数量×单位商品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是先征收从量税,再征收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应税进口(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滑准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率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A适用范围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可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由快递、邮政企业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B. 征税限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6000元。

1.在限额内:关税税率暂定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超过单次限额和累计交易后单独年度限额的单次交易,以及单件不可分割的商品,其完税价格超过人民币5000元限额的:均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C 税收法规

1.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运,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金额。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购买者(订购者)身份信息应当经过身份验证;如无需身份验证,购买者(订购者)身份信息应当与付款者一致。

第四节 关税优惠

关税豁免分为三种:法定豁免、特定豁免和临时豁免。(还有临时免税)

除法定的减税、免税外,其他减税、免税由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关税减让按照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执行。

各类豁免的简介

第五节 征收管理

1. 缴纳关税

进口货物必须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货物进境(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必须于货物抵达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前24小时,向货物进境(出境)地海关申报。

税款应当自海关填发纳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义务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执行

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0.5‰。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税费滞纳金金额=欠税金额×欠税费征收率(0.5‰)×欠税天数

强制征收: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强制折价等强制措施。

3. 关税缴纳及税款征收

少征关税不是由于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所致的,为补征,补征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少征关税是由于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所致的,为补征,补征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三年,需缴纳滞纳金。

四、海关退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书面说明理由,持原税票,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已缴纳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回复出口;

2.已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回国,并已缴纳出口国内退税;

3.已缴纳出口关税,但因故尚未启运出口的货物,应向海关申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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