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合规系列之一:原产地证书中商品编码与重量的合规标注

日期: 2024-02-19 04:00:29|浏览: 125|编号: 3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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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合规系列之一:原产地证书中商品编码与重量的合规标注

随着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书的管理变得越来越精细。要享受什么样的原产地待遇,就必须满足相应的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要求。对于进口商来说,真的不是只要拿到一张COO就万事大吉。进口商一定要留意对出口商提供原产地证书的审查,否则,极可能因为一些细微的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协定税收待遇。

为了使讨论更加具有针对性,我们还是首先和大家分享海关总署《海关业务问答》中的一则问答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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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尊敬的上海海关老师好,有如下几个问题咨询您:1,目前我司从上海空运进口一票货物,国外给出具了亚太协定原产地证书,但是证书显示的HS编码只有前四位,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够继续享受优惠税率?如果享受优惠税率,对于该证书的HS编码显示有何要求?2,由于证书申请在发货之前,因此空运单的毛重与原产地证书的毛重有0.84kg的差异,请问这种情况下还能继续享受优惠税率吗?3,对于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内容有何要求?感谢贵关老师帮忙答疑解难,谢谢老师。

上海海关:1、不影响证书适用,应填制中国HS编码 2、请与现场海关沟通说明,今后在原产地证书上应标注净重或实际成交数量 3、请按照原产地证书背页说明规范填制。

这则问答中,涉及亚太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商品编码与重量的合规标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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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2018年7月1日生效,阐明:《〈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已经国务院核准。该修正案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修订,《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委员会对原产地证书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海关业务问答》中看不出提问与回答的具体日期,上海海关老师的回答可能发生在69号公告之前。

本文中的分析以现行有效的69号公告为基准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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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S编码可以是四位数吗?

具体到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四位数的HS编码是不合规的,在进口享惠环节会遇到中国海关的质疑。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附表《原产地证书样本背页填制说明》第二条“表格各栏应填写的内容” 第5栏载明,“税则号列。注明各项商品的6位H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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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在当前的交易当中,进口商取得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必须标注6位HS编码,也就是必须对子目进行标注,如果仅仅标注到品目,就明显违反了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规则。

2、货物实际重量是否可以与原产地的标注有差异?

毛重有0.84kg的差异,这首先是出口商与出口国签证机构的问题,要么是出口商错误申报,要么是出口国签证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但不管怎么说,对进口商来说,这锅都算是背定了。进口商在向进口国海关提交此类原产地证书时,极有可能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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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就原产地证书的提交规定,“如果对产品原产地无疑问,但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产品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参加国海关当局的单证略有不符,不应据此认定原产地证书无效。”

毛重有0.84kg的差异,使得交易充满了不确定性。什么属于略有不符,什么属于明显不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取决于进口国海关的现场判断。问题中所说的运输方式是空运,而空运中很多属于重量轻、交货期紧急的货物,0.84kg在货物总重中可能占有较大的比例,很有可能被判定为不属于略有不符,从而无法享受协定税率的待遇。

此外,问答中还提到了标注净重。为了避免因为包装改变而影响毛重,所以很多从业人员会选择标注净重。但具体到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这条路应该是行不通的。因为《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附表《原产地证书样本背页填制说明》第二条第9栏载明,“毛重或者其他数量。注明货物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公斤)。”同时,原产地证书中规定的是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而并未规定可以选填净重net weight。因此,净重与毛重相比,虽然更有利于避免因为重量变化而造成单证不符,但具体到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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