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日期: 2024-05-19 05:05:28|浏览: 305|编号: 5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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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规则

法律

中国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1

根据中国法律(以下简称法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2

中国的国家和,和,和到的。

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

3

“其他”,如第 2 项第 2(1) 项和第 2(3) 项中的“其他”。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4

列表(to as List)是由州下的州内的州内、州下的州内、州下的州内或州下的州内或州内的州内的列表。

国家将根据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调整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国家可能会根据需要做出如下决定: -up 和 。 与上面的相同。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配合,共同促进、保护和管理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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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国家下的其他人应与他们密切合作,并为 、 和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护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地方各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督促、督促其工作。 他们到,。

第二章 招商引资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收减免税、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资源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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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应将-和-视为法律、土地、税费和、以及、、、、人力等。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 对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企业申请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并在审核时依法办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

并由其及其应由法律制定。 对于这些和,应制定时间框架,并对待-和-当他们的。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时,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外商投资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企业和相关商会、协会等的意见; 反映集中问题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和采纳。 健康)状况。

7

当,规则和(由中国共产党,或根据任何译者注的国家)或法律和当地,其及其观点和观点以及贸易等,通过,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为 。 该应以关于其和观点等的形式以及主要和 - 。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公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发布到实施的时间。

应依法制定。 不得作为 的依据。 交货时间应为 且基于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8

The s at all will and a which is led by the and of in a to their and in of 。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全国网上政务综合服务平台集中列出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渠道提供信息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9

及其应法律、规则、以及关于和。 ,其他应为和 - 与上述 - 和手段。

第十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经济特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实行扩大开放政策和措施的特定区域。

10

该法第13条所称“区域”是指具有国家管辖权的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施的外资试点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行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全国范围内推广。

并由国家在某些方面证明将对其他人或作为。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出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的具体行业、领域和地区。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公布后公布。经国务院批准。

11

根据 和 的需要, 和 的状态。 由国家、其中、为国家以及由国家和根据国家。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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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在 、 、 、 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符合法律或国家规定的领域享有权利。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华投资收益扩大在华投资,依法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谁在中国与中国制造都必须遵守法律。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与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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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在当地和团体中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 如果需要,可以由其他人设置级别或与其他人一起设置级别。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价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评价。 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和标准外文翻译工作。

- 可能会向其他人提出申请。 他们可能会向其他人提供意见和工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修订透明度,推动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

in of 和 other 应发音为 of and 以及所有 of and。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专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14

国家规定的适用于 - 和 - 。 - 不得低于。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碍、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15

该及其不得或自由-在其和。

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采用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供应商应根据结构、投资国、产品或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受到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不得与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并且不得在a或此类区域中对待,如,和为和。他们不得在和,或,或等方面设置或可以。 由 - 制造并在中国制造 - 不得来自 - 。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质疑。采购机构就政府采购活动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询、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决定。

16

- 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规则提出并提交申请,并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制定或提交。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差别待遇、歧视性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

17 号

以及其他应和的法律,如或的法律 - 。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筹集资金。 , ETC。

18

- 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使用诸如债券或非其他工具和债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减免费用、用地指标等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保障和公共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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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的在法律之上,在地方,采用和在费用和土地等方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利于外资持续优化。投资环境。

并为和由地方的级别及以上应瞄准高和,和一个为。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外商投资指南,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外商投资指南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服务指南、投资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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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应和服务和。 应、其中、、指南和数据,并应以基础为基础。

第三章 投资保护

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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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由 制成的。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一视同仁,并按照其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被征用的投资。

当国家根据 、 制定时,应按照 法律和 规定这样做。 应根据 的值给予。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依法申请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收入、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取得的补偿或者补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人民币自由汇出或依法兑换外汇。 汇入汇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对汇入汇款的币种、金额、次数等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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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费用、 、 、 等所得,可以人民币或依法进出中国。 不或不得在 或 上。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员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境外。

香港、澳门及其他地方的工资及其他 - 可能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知识产权。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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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发展。 它应授予多项知识产权,并授予相当于 和 - 的知识产权。

标准制定涉及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of and - 应与 on to 连在一起。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处罚。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被迫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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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采取、、、或其他方式强迫、、、或-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和信息的,应当限于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知悉的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与其履行职责相一致。 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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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将遵守法律。 当 和 - 可以进行交易时, 和 应使用其范围。 并应并应保留给工作人员以此类推。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保守信息中包含的商业秘密。 手柄防止泄漏。

应建立和他们的贸易并进行贸易 - 而他们的。 必须添加贸易,即依法与其他人进行贸易。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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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处于由其及其他们的状态。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根据法律规定,他们还可以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当根据国家、地方和他们的行为申请或提起法律诉讼时,他们也可以同时提出。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的支持。 政策优惠、条件便利。 政策承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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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的“ ”是由当地的人和他们的人制作的,并且可以适用于由他们的和他们的人制作的。 该应与法律和。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利用行政区划调整、政府因相关责任人变动而发生变更、组织或职能调整、违约等。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并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造成损失的,依法及时处理。

28

当地人和他们应尊重他们的行为和所有类型的行为,并遵守法律。 该 不得位于 或 的 区域,且不得位于 或 中。 当需要和出或时,应以其应有的方式行事,并给予,公平和至和 - 对于任何损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企业或其投资者,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9

位于或高于该级别的 's 以及它们的发音应为 of、、and 的发音 for-for of by- 或 their、and 和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为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提供依据。对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健全投诉工作规则,完善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 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公开。

国家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并指导地方一级的此类工作。 各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并规定时限。 ,所有这些都应提交给 。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协调。 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协调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30

当由 - 或他们的行为和他们的工作人员对他们和他们提出时,可以从他们和他们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行为中提出。 为 的 的 的 。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提交人 - 及其在上述内容中不会是他们的或。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举报、申请协调解决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打压、打击报复。

31

没有或不得或-或他们的为或为。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for - , - 和their 也可以与the 和它的other 一起提高。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商会、协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32

- 可以遵守法律。 根据法律或规定,-有权自行加入或从和。 他们不得与任何或。

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等服务。 、维权、纠纷解决。

的和应,与法律,以及他们的,自我,从,与,,,,,,,,,,等等。

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国家应按照法律及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管理

四号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 在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以及其他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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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像清单中那样。 在 下为 时,应与 为 设定比例,等时 。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为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领域但不符合规定的办理许可、企业登记等相关事宜。负面清单的规定;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批准的,不再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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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为等或不符合此类规定的人所规定。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按照负面清单的规定处罚。列表。 按照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该应及。 第36条适用于任何被发现有在他们或在名单中所列的人。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许可的行业或者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 。 投资者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提出歧视性要求。

35

根据法律或,适用于根据法律适用于并且应适用于-,与相同的和。 不得在 、 、 和 时间范围内设置。

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其中的应为“和”的意思。 满足 且 可能基于 的 a,如 中。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6

并按照国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37

州或地方的法律应符合法律。 州政府应列出其拥有的本地人名单。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或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of - 可以是人民币或 .

第三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与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配合,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38

或 - 应将他们的为 和 。 for 和 the,均在国家之下,应 on 和 work,以及 on to 或 - 。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率和具体程序,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并公布。必要性、效率性、方便性原则。 主管商业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不再要求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提交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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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的范围和范围和范围应由国家和其他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国家制造。 供其他人。 或不再是他们的交叉。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提交的投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由或 - 应为和。

第40条国家建立了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系统,以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40

国家应a并对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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