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日期: 2024-05-19 05:05:42|浏览: 476|编号: 5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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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市、天津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自2010年3月公安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工地”建设活动以来,各地不断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方式,总结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先后组织成立了“安全工地”建设活动。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成效明显。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促进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国发[2011]40号)要求,为加强安全管理,规范行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安全工地”建设,建立长效安全生产秩序。为建立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项目开展“安全工地”工作。 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

(一)开展“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是行业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 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各省份可根据本地区项目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

(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项目应当开展“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工作,其他公路、水运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评估与评价程序

(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总结分析公路、大型水运工程评价评价结果。 、公示和抽查。 按照《标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直接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进行督促落实,督促整改落实。 考核评价分为示范、标准和非标准三个层次。

(二)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严禁开工建设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项目。

(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并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 公路、水运项目“安全工地”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四)工程移交验收前,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提出评价评价意见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并将经营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五)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制度,并指派专人收集、整理档案资料。 每年12月1日前,将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现场”考核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部将适时进行抽查,并对达到示范水平的项目予以公布。

三、创建“安全工地”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对“安全施工场地”创建和达标负总责。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管理,及时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对施工工作和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处罚。 。 按照《标准》规定,对各施工、监理承包工段每六个月组织一次“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并建立考核评价台账。 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将施工、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记录及结果归档,并将评价结果报负责监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以创建“安全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加强科学管理,对本次“安全工地”创建及考核评价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合同部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风险预控。 按照《标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项目工地“安全工地”建设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安全管理薄弱环节。 自查、评价结果应当归档,并报监理、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要把创建“安全工地”作为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严格落实安全检查、检查和督促整改,加强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工地”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按照《标准》规定,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各施工合同工段进行独立考核评价,并对建设单位自查评价结果进行审查。 同时,对该监理合同段进行自查和评价。 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归档并报建设单位。

四、考核及评价结果的适用及要求

(一)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工地”考核评价的奖惩办法,建立考核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管理的联动机制。

(二)根据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遴选确定部级“安全工地”提名示范项目。

(三)交通主管部门对考核评价不达标的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四)对考核评价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合同工段,必须立即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区域,必须停止整顿。 整改完成后,将重新组织考核评价。 经复核仍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工段,一律暂停整顿。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合同工段进行挂牌督办,约谈施工企业总部负责人,或者责令建设单位更换复审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合同工段。 。 经理,并将相关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五)对考核评价不符合标准的监理合同工段,必须立即整改。 整改完成后,必须重新组织考核评价。 对复核仍不符合标准的监理合同路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挂牌督导,责令建设单位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监理合同路段的监理负责人。经复核后,将相关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考核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该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承包单位不能评定为示范级; 发生2起一般性事故或者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工作及《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并将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该部门及时处理。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交通运输部

2012 年 12 月 5 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二监管司、有关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局(站)、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年12月7日发布

文件附件:

《安全工地》公路、水运工程考核评价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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