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是大家生活中常用、便捷、相对自由的网络社交工具,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用户应遵循公序良俗,恪守法律底线,尤其不得利用其便捷、快捷的传播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近期,观山湖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微信群不实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充分发挥了庭审的引导教育功能,真正实现了案件的结案。
基本事实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曾某为设计行业同事,因双方在工作中产生误解、摩擦,曾某在微信朋友圈及多个行业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诋毁王某声誉,致使其商业信誉下降,故请求法院判令曾某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承担律师费800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双方提交、质证的证据,法官认定如下事实:曾某因与王某发生矛盾,在微信群、朋友圈中发表不当言论,被相关公众知晓,对王某所经营的设计行业造成不良评价,对其个人名誉、商业信誉也造成负面影响,曾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王某名誉权的侵犯。
调解结果
主审法官在明确上述案件事实后,并非只是一味地进行判决,而是积极组织调解,加大化解双方矛盾的力度。通过充分的法律讲解和积极的批评教育,被告人曾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与原告王某达成如下调解意见:被告曾某停止侵害原告王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在调解协议生效三日内,在发布不当言论的微信群、朋友圈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官根据上述内容,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评判技巧
微信群、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其言论同样受到法律制约,若不当言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可能构成网络诽谤,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保护:第一,保留证据,包括侮辱、诽谤的图片、视频等;第二,确认侵权人;第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四,及时向法院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条 侵犯人身权利的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或者发布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侵权人承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