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标准(试行)公告
县内相关企业:
按照《海丰县国家电子商务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海富办函[2020]103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管理规范化,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充分利用我县国家电子商务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培育的区域公共品牌“云海丰登”和“别有风味”“红城珍品”“领秀红城”三个子品牌,打造我县特色产品名片,我办起草了《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现将管理规范向社会公布。
海丰县农村电子商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 日
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1、品牌管理的指导思想
为加强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应将产前、产中、产后管理纳入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和管理之中,建立海丰县特色农产品品牌管理标准和品牌形象体系。
以统一品牌形象的产品包装、载有质量追溯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品牌管理的重要工具,区别海丰县农特产品与外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广泛深入地拓展海丰县品牌产品的市场空间;以质量追溯信息维护品牌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2.品牌使用管理的基本内容
1.品牌申请条件:
凡在海丰县注册或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下列经营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授权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种植企业、合作社、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特色产业。
(二)品牌使用要求:
申请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单位或组织,须向海丰县政府指定的区域公用品牌运营者:海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索取《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服务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服务中心将与申请者签订品牌授权合同,办理授权手续,并取得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证书编号,有效期2年。同时,服务中心将收集授权单位信息,报海丰县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凡获得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许可的经营主体,须在海丰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获得品牌授权的单位须严格执行物流、储运标准、产品检测标准,根据销售渠道搭配相应的产品包装标准,使用统一的设计标识,并加贴相应的二维码。
服务中心提供的设计稿必须严格按照各使用单位要求印制,如使用单位需要添加自身品牌及企业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统一设计标识内容。印制后,使用单位须将添加的设计稿及实际包装照片电子稿报送服务中心备案。
3.品牌使用者义务及行为准则
1、经批准使用品牌的各类单位或组织只能将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形象及其二维码用于本单位种植业、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厂等自有种植业、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厂等产品及宣传,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同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信誉和产品的独特品质;
(二)确保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包装、二维码不失控、不被盗用、不丢失,不转让、出售、赠送他人。
二、凡获准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单位或组织,违反使用合同条款和行业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撤销其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
(二)将外地农产品冒充海丰县特产销售的;
(三)接受他人委托,将外地农产品、特产冒充海丰县特产销售的;
(四)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农产品冒充海丰县合格土特产品的;
(5)使用有毒防腐剂;
(六)购进、销售的农产品重金属、农药残留超标的;
(7)低价销售,损害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的;
(8)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占市场份额;
(9)转让、出售、出借、赠送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包装或者二维码供他人使用;
(10)未报告、申报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包装、二维码被盗、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未经授权定制、印制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包装、二维码;
(12)其他违反许可协议、侵犯品牌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品牌管理分工与职责
在海丰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工作由海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以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为抓手,开展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主要管理工作,县内各相关单位要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尽力做好协调工作。
海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单位或组织进行基地检查、监测和随机抽检。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违法行为。
海丰县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单位的合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授权人员限期整改。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海丰县农产品种植、加工和经营秩序,保证和维护农产品质量、信誉和特色,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由海丰县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经营者共同所有。
海丰县的原产地地理范围是:__
第三条 广东南方农村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一点广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注册单位,授权广东恒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海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托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综合运营者,有权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服务于海丰县农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服务中心是县政府指定的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运营主体,也是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负责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管理和运营,并委托海丰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海丰县农特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测工作。
第四条 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农特产品质量接受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农产品、特产,必须是在海丰县区域内合法经营的农产品、特产。
第六条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农特产品质量(包括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三章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七条 凡在海丰县境内注册或经营、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其产品符合海丰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质量要求的经营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授权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拟申请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经营单位或组织,应当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服务中心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完成下列审查工作,并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准予或者不准予使用的决定。同时,将获得相应授权的单位信息汇总报海丰县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审查内容:
1.具有特色农产品批发、销售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2、海丰县的农产品、特产须产于海丰县境内。
3、农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4.农产品采后加工、贮存和运输条件符合标准要求。
5.符合县级政府指定的公共品牌运营者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服务中心与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发放区域性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期满后,使用者继续使用的,须于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服务中心申请续签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合同期满后商标禁止使用。
第九条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特色农产品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使用资格、终止合同。
1.农特产品产地不在海丰县辖区内。
2.未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农特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3.生产经营者转售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产品专用商标包装的。
4、其他影响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者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条件符合《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的,服务中心不得拒绝申请人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
申请人的申请未获批准,且认为批准不公正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诉,服务中心对县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的申诉结果应当予以遵从。
第十一条 在销售活动中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在国内外农特产品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进行产品广告,证明其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 优先参加海丰县政府、服务中心等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在销售活动中必须符合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相应产品类别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人必须纳入农产品和特产品质量监督体系,无条件接受县级政府服务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农产品和特产品质量的检查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人应当确保集体商标不失控、不被盗用、不丢失,不得转让、出售或者赠与他人。
第六章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由县政府指定的品牌运营实体(服务中心)与使用人签订使用合同。
第十九条 为保证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和管理的正常运行,服务中心必须对海丰县农特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抽检和监督,对侵权、假冒等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为保障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县电子商务办公室成立了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管理小组。品牌管理小组由海丰县农业农村局、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丰县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整合整顿海丰县农业产业和市场,促进海丰县农业特色龙头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擅自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或者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品牌经营者应当请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受理区域公用品牌投诉、收集案证以及广告宣传等。挪用、贪污管理费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海丰县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申请表
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表格填写说明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以集体商标使用许可为依据,各申请者须在申请表中附送以下材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有的商标注册证及质量管理手册、一年内法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产品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
以专业合作组织形式提出申请的,该组织还应当提交该组织实施的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管理、质量控制、监督等制度文件,以及使用海丰县区域公共品牌的成员名单。
2、申请表及所附材料一式两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工整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3、本表各栏不得空白,如未填写必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