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军刀背包功能 瑞士军刀包使用方式是否违法?京知案件快报开庭审理商标纠纷

日期: 2024-06-15 05:08:28|浏览: 82|编号: 5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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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都见过或听说过带有“十字”标志的瑞士军刀包,尤其是背包。但这种使用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由原告威戈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杨某、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案争议商标为“及图”号商标,该商标由原告威戈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箱包;旅行袋;大背包”等商品上。在注册申请和复审申请相继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主张,威格公司成立于1893年,自1920年代以来连同母公司一直是“瑞士军刀”产品的唯一制造商,已成为瑞士精湛传统工艺的代表。第一,系争商标与“红十字”商标在图形轮廓、比例、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二,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了大量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系争商标整体已形成独立于图形部分的显著识别功能,不会使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红十字有任何联系;第三,第三方盾牌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具有误导性。原告已提交证据,即瑞士红十字会的意见,认为系争商标图形与“红十字”标识不近似。综上,请求法院撤销涉案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诉争商标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会认为其与红十字会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产生误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杨某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其他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与“红十字会”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并未设定排除条款,外国红十字会组织的意见不能作为在我国注册与“红十字会”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理由。

二、系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其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相似,且未指定颜色,实际使用时可使用任意颜色;

3、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不会误导中国相关公众,且该误导性认识客观存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的焦点是诉争商标是否与“红十字”标志构成近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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