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军刀包商标注册纠纷:威戈有限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告上法庭

日期: 2024-06-23 13:23:38|浏览: 86|编号: 5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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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当我还在上学的时候,

每当我下火车时,

最常见的恐惧是,

“瑞士军刀”包,

即使不是,

偷看一下其他人的背包!

瑞士军刀,瑞士军刀

不仅有包,还有刀具

这是最常见的“十”

2012年起申请商标注册

但它从来没有过去!

下面的商标。

近日,威高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注册驳回审查申请,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杨某、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为“及图”商标,该商标由原告威格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旅行袋;大背包”等商品上。原告主张:

威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始创于1893年,自20世纪20年代起一直是“瑞士军刀”产品的唯一生产商,并成为瑞士精湛传统工艺的代表。

第一,诉争商标与“红十字”商标在图形轮廓、比例、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了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系争商标整体已经形成了独立于图形部分的显著识别功能,不会使消费者相信其商品与红十字会有任何联系;

3、第三方盾牌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具有误导性,原告已提交证据即瑞士红十字会的意见,认为系争商标图形与“红十字”标识不近似。综上,请求法院撤销系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瑞士军刀标志未获批准的理由是,它与中国红十字会标志相似,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条款。威格有限公司这一大段文字,其实是在说,瑞士军刀历史悠久,与“红十字”标志并不冲突,不违反《商标法》,而且我可以在瑞士使用,所以可以放过。

类似的红十字标志

对此,被告辩称:

第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与“红十字会”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并未设定排除条款,外国红十字会组织的意见不能作为在我国注册与“红十字会”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理由。

二、系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其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相似,且未指定颜色,实际使用时可使用任意颜色;

3、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不会误导中国相关公众,且该误导性认识客观存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的焦点是诉争商标是否与“红十字”标志构成近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尚不能判定“瑞士军刀”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不过,创辉空间提醒大家:申请商标时,一定要遵守《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

商标禁止条款

商标的禁止条款,就是确定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者下列标志的使用违反法律,即不符合商标的基本标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威望、勋章的荣誉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形象。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该规定旨在表示对外国政府和军队的尊重;但上述事项并非一般禁止,而是可以根据有关国际协议,经外国政府同意使用。该内容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增加的。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同或类似的名称、旗帜、徽记除外,除非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此规定旨在维护这些组织的尊严,表示对其的尊重。原有规定不允许使用上述物品,现根据相关国际协议增加例外。

与表明实际控制或担保的官方标识、检验印章相同或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对某些特定标识的保护,明确了其使用的具体条件。该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的。

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这些国际组织的尊重。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的原则。

夸大、欺骗。该规定体现了商标使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背离真实性、欺骗公众。

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这一规定体现了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的要求。

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稿在商标禁止条款中规定,对于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一部分的地名除外;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这些规定既有禁止性规定,也有例外性规定,以适应地名作为商标的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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